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什么(生态文明关键词)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什么(生态文明关键词)信息来源:中国林业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生态文明关键词》(主编:黎祖交 本条作者:张云飞 周鑫 编辑 吕子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涉及建设和施工等人类生产性活动。作为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有效法律措施,这一制度最早是由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提出实施和推行的。该法案于1970年开始实施,首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案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在采取任何影响环境的重大联邦行动之前相应地考虑环境。在机场、建筑物、军事复合体、高速公路、园区采购和其他联邦活动被提出时,都需要遵循《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环境评估(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EAs)和环境影响报告(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s,EISs)是对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的可能性影响的评估,对所有联邦机构都
【生态文明关键词】之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制度,指的是在进行对环境可能有影响的开发或建设活动时,对于这类活动可能给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通过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手段进行预测及评估,并拟定相应的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的有效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有关开发和建设的过程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估在这一制度上具有等同的意义,往往不加区别使用)。一般来讲,涉及农业、工业、林业、畜牧业、自然资源、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和旅游等开发有关的建设活动,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因此,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基本内容会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和社会环境简况和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以及结论和建议等。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要经环保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审核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涉及建设和施工等人类生产性活动。作为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有效法律措施,这一制度最早是由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提出实施和推行的。该法案于1970年开始实施,首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案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在采取任何影响环境的重大联邦行动之前相应地考虑环境。在机场、建筑物、军事复合体、高速公路、园区采购和其他联邦活动被提出时,都需要遵循《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环境评估(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EAs)和环境影响报告(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s,EISs)是对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的可能性影响的评估,对所有联邦机构都具有这类要求,也是NEPA最明确而基本的要求。根据《清洁空气法案》第309条,美国环保局负责审查其他联邦机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提案行动的环境影响的充分性和可接受性提出意见。联邦机构可以决定绝对排除(CATEX)不适用于拟议提案,然后可以准备环境评估。环境评估决定了联邦行动是否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而每个联邦机构都采用了自己的NEPA程序来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般来说,环境影响评估包括:提案、替代方案(当可用资源的替代用途出现未解决的冲突时)、拟议行动和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已咨询的机构和个人的名单。如果机构确定该行动不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该机构将发布《无重大影响的意见》(FONSI)。FONSI是一份文件、说明该机构得出结论认为,在实施该行动时预计不会发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原因。如果环评认为拟议的联邦行动将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则需要编制一份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美国环保局的网站上,还建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数据库等多项系统资料。随后,美国又通过几项法律对该法案的作用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迫使联邦机构等行政机关将环境利益纳入行政决策的进程,要求行政机构在法律层面上就要开始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有效地保证了环境利益。美国环境评估制度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1992年的《里约宣言》也确认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强调应该要由一个有关国家机关对可能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做出环境影响评估。日本环境省也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要求企业自主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调查、预测和评价并公布结果,同时听取国民、地方公共团体等的意见;根据所反映的意见,制定出更优的项目规划。环境省为了保证环保措施到位,对其环境影响评估手续进行进一步核查,同时对制度进行充实和强化。可以说,这一制度对世界各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值得参考和借鉴。
1979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六条明确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第七条规定,在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中,应当根据气象、地理、水文、生态等条件,对工业区、居民区、公用设施、绿化地带等做出环境影响评价。1981年5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这样,就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统筹纳人了基本项目审批程序。1986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部门下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部门、程序、范围以及环评报告书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文本。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环评机构做了进一步的严格规定。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要求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则进一步明确,要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这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11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一步指出,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建设四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信息联网系统,严格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从建设项目环评到规划项目环评,再到对于环评责任追究等制度内容的建立,体现了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方面的不断进步。
当然,我国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时,还有很多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尽管有了相应的政策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架构,但在实际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时,还有落实不到位甚至忽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包括专家论证与公众参与得不充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四川什都、江苏启东等环境群体性事件,正是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忽略环评的真正程序和意义所导致的社会不和谐事件。因此,如何真正有效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未来,在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专家参与论证、公众参与监督的程序,尤其是在增加公众知情权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当中,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和生态整体利益的考量,包括对于空气等环境要素的影响,都应该纳人考虑范围。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生态文明关键词》(主编:黎祖交 本条作者:张云飞 周鑫 编辑 吕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