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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变化(进出口企业中长期贸易融资方式简介)

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变化(进出口企业中长期贸易融资方式简介)福费廷融资的优点在于:融资商之所以需要担保人,是因为对于担保人及其提供的担保审查是融资商决定是否融资的关键。有担保人,融资商收回款项便多一分保障,款项最终是否能够被追回的责任转移到了担保人一方。因此,选择资信良好的担保人有利于通过申请并获得更为优惠的融资利率。中长期外贸融资方式不同于短期贸易融资对资金流动性的重点需求,中长期外贸融资主要适用于企业为改善其资本结构,弥补企业资金不足的需求。因此,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期限在1-5年或5年以上。本文介绍的中长期外贸融资方式主要包括福费廷、出口信贷、国际银团贷款。福费廷(Forfaiting)也称为“票据买断”,是指经出口商申请,融资商(一般是银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如此出口商便可取得贴现净额,提前收回货款[1]。

文 | 苟媛丽律师

编辑 | 律小圈

前言

近年来,一方面欧美消费市场的萎缩和高通胀,使外贸出口受很大影响,另一方面疫情多点频发令重点外贸领域供应链效率相对低迷,中小外贸企业正面临更大的资金周转压力与融资需求。

外贸融资方式种类多样。短期外贸融资方式笔者曾已进行过介绍,参见之前的“一文了解出口企业短期融资方式”,上期文章着重于分享了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票据贴现等短期贸易融资方式,本文就进出口企业中长期外贸融资方式进行介绍。

中长期外贸融资方式

不同于短期贸易融资对资金流动性的重点需求,中长期外贸融资主要适用于企业为改善其资本结构,弥补企业资金不足的需求。因此,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期限在1-5年或5年以上。本文介绍的中长期外贸融资方式主要包括福费廷、出口信贷、国际银团贷款。

01 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也称为“票据买断”,是指经出口商申请,融资商(一般是银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如此出口商便可取得贴现净额,提前收回货款[1]。

融资商之所以需要担保人,是因为对于担保人及其提供的担保审查是融资商决定是否融资的关键。有担保人,融资商收回款项便多一分保障,款项最终是否能够被追回的责任转移到了担保人一方。因此,选择资信良好的担保人有利于通过申请并获得更为优惠的融资利率。

福费廷融资的优点在于:

1. 可以改善出口商的现金流量。融资商无追索权买断应收账款,有利于出口商改善财务状况。

2. 可帮助出口商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风险转移到了融资商,有利于出口商规避买方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等。

3. 无需占用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因此,在授信额度不足或没有授信额度的情况下,满足申请条件,仍可从融资商获得融资。

4. 增加双方贸易机会。出口商通过满足进口商可延期付款的条件促成交易,避免进口商因资金紧缺而交易困难。

5. 改善企业财务报表。通过改善现金流量,减少应收账款数额,改善企业财务报表。

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变化(进出口企业中长期贸易融资方式简介)(1)

福费廷流程图

关键词为“福费廷”的检索条件中共有402篇文书[2],据检索,案例裁判数量自2012年开始了逐年上升阶段,至2016年达到顶峰;2018年有所回落,2019年至2021年审判数量持续走低。

与福费廷相关的案由主要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等。

例如,在一起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例[3]中,上诉人兴业公司提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交通银行与被上诉人海宏公司之间签署了《福费廷业务合同》却并未签署有关信用证的议付协议,主张福费廷业务和议付业务无法并存,交通银行在本案中并非议付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费廷是金融术语,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福费廷从法律上作出规定,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规定福费廷与议付二者相互排斥、当事人之间也未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通过签订福费廷协议等方式实现议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同样的,在信用证议付纠纷中[4],上诉人湘电公司上诉提出,福费廷是债权转让的合同法律关系,与议付在多个方面不同,使用福费廷业务付款不能等同于完成议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湘电公司主张适用的《福费廷业务指引》第二条规定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该规定与《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并非相互排斥。工行浦东开发区支行(议付行)以福费廷方式购买受益人煦霖公司(被上诉人)索款权利即已取得议付行地位,故对于湘电公司主张工行浦东开发区支行使用福费廷业务不能视为完成议付的理由不予支持。

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变化(进出口企业中长期贸易融资方式简介)(2)

02 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出口信贷是由一国政府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等产品的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用财政资金加大对贸易支持力度为本国的资本货物出口需要提供融资。

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向进口商提供贷款,出口卖方信贷通常是指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直接提供给出口商的贷款[5]。

买方信贷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出口国银行、进口商、进口国银行,如出口商与进口商洽谈交易事项时,决定使用买方信贷,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进行贷款后,进口国银行再向进口商贷款。

对出口商来说,采用买方信贷的优点在于出口商集中精力进行商品生产、保证质量、确保按时交货便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发生进口商拒付还款的情况,将依据贷款协议进行处理即可,节约谈判精力,因此实践中买方信贷的融资方式被采用较多。出口商采用卖方信贷的优点在于可以直接享受到政府给予的补贴利息优惠,可获得发货前的融资,满足生产、备货、采购等环节的资金需求,且资金使用相对灵活,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有支配权[6]。

但无论是买方信贷还是卖方信贷,也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比如买方信贷方式下,因为借款人不在国内,贷款人审批融资所需要的时间较长,且进口商的许多材料也需要交出口商代办;卖方信贷方式下,出口商发生了巨额借款,加重了企业负担,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进一步融资能力有影响,一旦进口商不能到期支付货款,出口商得以自有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并弥补对银行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分别以“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关键词的法律检索中得知,买方信贷较卖方信贷而言,案件裁判量大,裁判年份数量在2020年以前稳定增长,在2021年到达顶峰。

例如,在一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7]中,原告普天邮通公司(卖方)与被告宜阳广电公司(买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后,原、被告又与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富春江公司四方签订了《买方信贷业务协议》,后因被告宜阳广电公司无法按期履行协议引发争讼。诉讼中被告宜阳广电公司辩称,根据《买方信贷业务协议》第六条约定要求原告普天邮通公司采取回购方式了结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宜阳广电公司系贷款实际受益人,且作为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向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偿付本息的义务,被告的抗辩理由明显加重了原告普天邮通的合同义务,且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回购事宜与原告进行沟通商洽的事实,因此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03 国际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通常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8]。

银团贷款产生的缘由系因信贷需求的资金数额量大,巨额贷款和高风险使得任何银行都不愿单独承担,从而出现了几家银行自愿组成一个集团,各自认购一定的贷款份额,贷款份额由一家代理银行统一发放和回收。

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变化(进出口企业中长期贸易融资方式简介)(3)

银团筹组流程

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变化(进出口企业中长期贸易融资方式简介)(4)

银团贷款流程图

银团贷款的优点在于能够满足巨额信贷资金的需要,有利于银行分散贷款风险,提高了长期债权的流动性同时有利于提高借款人的筹资效率,融资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在贷款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银团成员而由代理行完成相关提款等管理工作。

以银团贷款为关键词的法律检索[9]中,案件裁判数量从2012年开始至2018年持续上升,经历2020年的顶峰后至2022年连续下降。与银团贷款相关的案由主要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

例如,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10]中,被上诉人工行、农商行与上诉人智富茂城公司三方签订了《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了不超过15亿元的贷款总额,贷款期限为8年以及其他约定事项。该案中,上诉人智富茂城公司称工行、农商行多次收取银团贷款安排费违反了银监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收取中间费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捆绑贷款强制客户订立中间业务合同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属于变相收取利息,违背了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属于《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规定的只收费不服务情形。

结语

外贸企业融资具有多样性,因此,企业进行融资方式的选择上也提供了不同业务特点。不同的结算方式对融资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融资方式在成本、范围、优劣势方面又有各自的特点。两篇文章介绍实为外贸融资的冰山一角,意在抛砖引玉,企业需选择最为恰当的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搭配融资策略,满足业务需要的同时达到成本最低,效率最优。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能有效解决融资问题,使企业在短时间内获得资金融通,缓解财务困难,满足进出口双方的资金需求,提高市场占有率,对外贸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注释:

[1]张宏伟,国际贸易融资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1年4月.

[2]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3](2018)浙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

[4](2020)湘民终1195号民事判决书.

[5]张帆、徐超: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国际比较及启示[J] 《中国物价》2020.6 第46页.

[6]同脚注[1].

[7](2014)郑民四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

[8]中国银行
https://www.boc.cn/cbservice/cb2/cb22/200806/t20080627_788.html

[9]同脚注[2].

[10](2019)最高法民终7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9期(总第299期)第36-44页.

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变化(进出口企业中长期贸易融资方式简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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