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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为捉奸而侵入他人住宅)

夫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为捉奸而侵入他人住宅)大山想要报警,但被控制,后来李某撤离。撤离时拿走小玲的车钥匙、钱包,手机、手提包,同时拿走了卧室地上的两团儿用过的纸巾,一条内裤。李某撤离途中报警。2013年8月22日。盯梢者报告称小玲、大山进入碧桂园小区106号别墅。李某遂召集近十人,开了3辆车共同前往抓奸。到达后发现别墅门窗关闭,于是绕到别墅后门,敲碎玻璃门后进入,并迅速冲上2楼,将2楼卧室门踹开闯入。进入卧室后,分头以暴力控制大山、小玲,强行剪了小玲的一撮头发,并强行按住大山,脱掉大山的裤子,将大山打得头破血流。随后,李某对小玲也进行了殴打,谩骂。为了挽回夫妻关系,李某曾写过保障,道过歉,答应将自己持有的一公司的70%的股权转让给小玲的儿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小玲并没有回心转意,双方关系持续恶化。此后李某曾带人来到小玲的97号别墅进行打砸。2013年5月,小玲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6月李某提起与与小玲儿子的股权转让诉讼,后

湖南省长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怀疑其妻小玲与他人有奸情,闯入小玲所在的别墅进行抓奸。李某被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

(案件来自于裁判文书网)

李某原为某国企正处级干部,与小玲于2001年3月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其登记的记录,两人于2002年4月生育一子。结婚以来两人关系较好,由于两人多方经营,积累了大量财富。

2013年3月,由于双方各自家人参与经营实体而使双方关系出现紧张,小玲表示要与李某离婚,并开始分居。居住在碧桂园小区97号别墅。

为了挽回夫妻关系,李某曾写过保障,道过歉,答应将自己持有的一公司的70%的股权转让给小玲的儿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小玲并没有回心转意,双方关系持续恶化。

夫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为捉奸而侵入他人住宅)(1)

此后李某曾带人来到小玲的97号别墅进行打砸。2013年5月,小玲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6月李某提起与与小玲儿子的股权转让诉讼,后来小玲带家人到李某住所,双方再次发生冲突。

2013年6月,李某从别人口中得知小玲与大山经常有来往,就怀疑二人有私情。于是安排自己的一个亲戚对小玲进行跟踪,也经常组织捉奸。每次捉奸都是声势浩大,人员众多。

2013年8月22日。盯梢者报告称小玲、大山进入碧桂园小区106号别墅。李某遂召集近十人,开了3辆车共同前往抓奸。到达后发现别墅门窗关闭,于是绕到别墅后门,敲碎玻璃门后进入,并迅速冲上2楼,将2楼卧室门踹开闯入。进入卧室后,分头以暴力控制大山、小玲,强行剪了小玲的一撮头发,并强行按住大山,脱掉大山的裤子,将大山打得头破血流。随后,李某对小玲也进行了殴打,谩骂。

大山想要报警,但被控制,后来李某撤离。撤离时拿走小玲的车钥匙、钱包,手机、手提包,同时拿走了卧室地上的两团儿用过的纸巾,一条内裤。李某撤离途中报警。

经鉴定碧桂园小区106别墅的财产损失为950元,大山伤情为轻微伤。

夫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为捉奸而侵入他人住宅)(2)

2017年,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李某其同伙曾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免于刑事处分。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2017年五月,湖南长沙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案。

被害人小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述称:小玲与大山是普通朋友及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小玲与李某之间正在进行财产纠纷和婚姻纠纷的诉讼,小玲收集了许多进行诉讼的证据原始资料,由于李某曾到小玲住处进行打砸和搜寻,为确保诉讼资料的安全,小玲某请求大山帮忙,允许她将诉讼资料存放到大山管理的碧桂园小区106号别墅。其中特别重要的原始资料存放在卧室内厕所中的洗漱台抽屉内。

由于开庭在即,小玲的律师要求小玲准备好证据材料,案发当日,小玲要求到碧桂园小区106号别墅整理材料。大山开车接小玲到该别墅后 小玲在卧室卫生间整理诉讼材料,在别墅仅有半小时左右时间,突然遭到李某一伙人的殴打、侮辱。李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制造小玲“通奸”有错在先的假象,争取在财产争夺诉讼中的有利态势,抢夺证据资料,并给小玲制造恐惧,让小玲不敢与他作对。

夫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为捉奸而侵入他人住宅)(3)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1小玲与大山长期勾搭成奸,想巧取豪夺李某上亿元家产,恶意制造这起刑事案件,所侵入住宅实质上是小玲用李某的资金购买,入室捉奸,没有侵犯他人住宅权,没有影响他人的生活安宁,登记业主大山哥哥没有报案,小玲与大山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适格受害人,捉奸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李某为阻止妻子通奸而进入他人住宅,理由正当;不入室捉奸就没有任何方式获得小玲与大山通奸的证据,因而其后续的一些合法的民事权利也就难以得到维护,在捉奸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很小,且系小玲某与大山通奸的过错而被迫造成,属于情有可原的范畴。因捉奸而被迫进入他人住宅的情节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

3.所入房间非刑法意义上的住宅。因房间不具备住宅应有的生活起居的基本功能,是毛坯房,且仅作为通奸之用;小玲与大山在该房“居住”也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4侵入他人住宅情节显著轻微。进入后及时退出、损失小、愿意赔偿。

法院认为:李某“捉奸”只是其行动的借口,侵入住宅的动机是对小玲进行侮辱、诽谤、殴打和打击报复,制造或创造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有利的态势。并孤立小玲的外部援助。被害人小玲主张进入别墅是为了整理诉讼材料,为即将到来的庭审作准备,她与大山是普通朋友关系,综合评估本案发生前李某与小玲的矛盾发展变化,案发前出现的激烈冲突至两次报警的情况,被告人一伙在案发当天抢走的小玲资料袋且对搜查房间具有浓厚兴趣的事实,本院认为小玲的说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十分明显,小玲与大山是本案的适格受害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顺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曾艳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被告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就报警后的追究与反追究问题各显神通,引起省、市警方管理层的关注。该案于2013年9月后被作为行政案件立案查处。2014年转立为刑事案件查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判处有期徒刑,但作为刑事重审案件不应在量刑时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故对被告人只能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大家对案件有何看法,可以与我讨论。关注我,在案件中学法律,轻松又愉悦。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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