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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纠纷非法侵入住宅(男子因爱而不得)

因纠纷非法侵入住宅(男子因爱而不得)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在恋爱关系中,当感情已走到尽头,和平分手是最好的结局。可现实中,却有人对已经逝去的情感不肯放手,用各种恶劣手段纠缠不休,最终招致刑罚。近日,东川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因纠纷非法侵入住宅(男子因爱而不得)(1)

案情回顾:被告人吴某文与被害人苟某林的女儿苟某竹因情感纠纷,于2020年9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文遂带着小刀一把、锄头一把、红色喷漆一罐来到被害人苟某林家门外,用红色喷漆在门上及两边喷了三个“杀”字,后用锄头将门锁挖烂,强行进到苟某林家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及拉扯。事后,于同月28日凌晨再次携带油漆来到被害人家门口,并将油漆泼在被害人的门锁上,后离开。两次行为,均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因纠纷非法侵入住宅(男子因爱而不得)(2)

因纠纷非法侵入住宅(男子因爱而不得)(3)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文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文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文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因纠纷非法侵入住宅(男子因爱而不得)(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小编提醒: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的场所,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保护住宅权就是保护公民的生活权和隐私权,因此公民的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同时,在面对感情纠葛时,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理,要理智地协商解决,切不可采取擅闯民宅、故意毁坏财物等不理智的行为和方式,否则不仅不能及时解决问题,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纠纷非法侵入住宅(男子因爱而不得)(5)

来源:东川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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