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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案例涉案金额800万(几经转手从中谋利)

组织卖淫案例涉案金额800万(几经转手从中谋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罗某、姜某介绍二人卖淫,其中一人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尤某、罗某、姜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尤某、罗某、姜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来源:江西政法网

几经转手从中谋利 介绍卖淫三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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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介绍两女卖淫从中获利。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介绍卖淫案,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尤某、罗某和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4日晚,违法行为人程某、江某通过朋友微信联系被告人尤某,要求介绍两名女子提供性服务,双方谈妥嫖资2000元(另预付路费100元)。被告人尤某随后联系贺某(在逃),要其安排两名女子卖淫。贺某随后又联系被告人罗某,由被告人罗某安排被告人姜某将违法行为人汪某(案发时16周岁)、孙某分别送至宜春市袁州区某宾馆202、212房间卖淫。此次介绍卖淫过程中,被告人罗某获利250元,被告人尤某获利300元,贺某获利250元,被告人姜某和违法行为人汪某共同获利600元,违法行为人孙某获利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因犯盗窃罪,曾于2015年11月18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罗某、姜某介绍二人卖淫,其中一人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尤某、罗某、姜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尤某、罗某、姜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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