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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否要登记: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要登记: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法律效力2、若出质的应收账款的清偿期晚于主债权清偿期,当主债权清偿届至,张三主动履行的,则主债权归于消灭;若张三未履行,则银行的质权继续存在,但因出质债权未到期,银行作为质权人不能强迫第三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债务。 二、若出质人李四到期不偿还100万元贷款,则某银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要求第三债务人张三给付100万元。三、应收账款设定质押,需要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后才能设立,否则质押权不成立。权利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其具有物权的排他优先性,但其又兼具债权的属性,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权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第三人债务人张三的实际履行能力。1、若出质的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已届至而被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期未届至。这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以李四对张三的100万元应收账款提前清偿被担保的银行的100万元主债权 ,这时主债权因清偿而消灭。若李四不同意提前清偿,则银行有权请求将该100万元应收账款提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就目前而言办理出质登记的机构是信贷征信机构。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后,将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为理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要登记: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法律效力(1)

例如:张三欠李四100万元的货款,李四将对张三的100万元应收账款出质给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100万元。该案例中李四是出质人(是张三的债权人),某银行是质权人(是李四的债权人),张三是第三债务人(是李四的债务人)。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要登记: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法律效力(2)

那么应收账款质押权设定后,将发生如下法律效力:

一、某银行作为质权人负有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张三的义务。若某银行怠于通知,则第三债务人张三已经向应收账款的李四清偿账款的,质权人某银行请求张三履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相类似。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要登记: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法律效力(3)

二、若出质人李四到期不偿还100万元贷款,则某银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要求第三债务人张三给付100万元。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要登记: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法律效力(4)

三、应收账款设定质押,需要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后才能设立,否则质押权不成立。权利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其具有物权的排他优先性,但其又兼具债权的属性,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权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第三人债务人张三的实际履行能力。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要登记: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法律效力(5)

1、若出质的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已届至而被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期未届至。这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以李四对张三的100万元应收账款提前清偿被担保的银行的100万元主债权 ,这时主债权因清偿而消灭。若李四不同意提前清偿,则银行有权请求将该100万元应收账款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要登记: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法律效力(6)

2、若出质的应收账款的清偿期晚于主债权清偿期,当主债权清偿届至,张三主动履行的,则主债权归于消灭;若张三未履行,则银行的质权继续存在,但因出质债权未到期,银行作为质权人不能强迫第三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债务。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要登记: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法律效力(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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