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适用的法律(法律的七种颜色)
全世界适用的法律(法律的七种颜色)民主是一种把社会上的矛盾表面化的政治形式,在近代人们之间的合作成为必要,每个利益团体选出代言人,通过平等协商的博弈,实现社会矛盾表面化、公开化的解决。民主政治并不是由一套独一无二的制度所组成,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管理体制,其中统治者在公共事务中的行为要对公众负责,公民的行为通过他们选举产生代表的竞争与合作来完成。在这段话中,有这几个关键词:管理体制、公共事务、公民、代表、竞争、合作。在这个过程中,所体现的就是民主,任何社会的民主都不是静止的,民主永远处于尚待改进、一直改进的状态中。首先,我们先要说聊聊什么不是民主:民主不一定在经济方面、行政决策层面更有效率,同时也不一定更有秩序、更稳定。所以民主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其次,我们可以试着寻找民主中可能存在的共同核心或本源,以防止概念被滥用或误用。胡克说过,民主的主要的意义包括两个基本概念——政治平等与政治自由。其中平等在于每一个独立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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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语」
“民主在成为事实之前只是一种观念,它不存在什么单一准确或者一致认同的定义”—— 安东尼・阿伯拉斯特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尽管大部分人对于《民法典》的中一千多条法条并不关心,关心程度远比不上下一期的综艺节目。但如果有人宣称:你对于即将颁布的法律没有一丝一毫的建议权?你的心中是否会有一点点的不爽,那一点点的不爽正是你心中关于民主的种子,因为你觉得你对于法律也有建议权。今天,我们来聊聊法律中的民主。
“民主”这个词在过去、现在、将来都会被各种各样不同的方式理解着,在政治理论家之间一直有许多不同的可实施民主概念,所以我们所看到的“民主”常常披着不一样的衣服。在对民主下定义之前,我们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我们先要说聊聊什么不是民主:民主不一定在经济方面、行政决策层面更有效率,同时也不一定更有秩序、更稳定。所以民主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
其次,我们可以试着寻找民主中可能存在的共同核心或本源,以防止概念被滥用或误用。胡克说过,民主的主要的意义包括两个基本概念——政治平等与政治自由。其中平等在于每一个独立个体的的地位是平等的,自由在于每一个个体都可以独立地作出选择。也就是说因为自由,你才可以投出那一票,因为平等你所投出的那一票才算数。
好了,我们现在可以开始聊聊什么是“民主”了。
民主政治并不是由一套独一无二的制度所组成,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管理体制,其中统治者在公共事务中的行为要对公众负责,公民的行为通过他们选举产生代表的竞争与合作来完成。在这段话中,有这几个关键词:管理体制、公共事务、公民、代表、竞争、合作。在这个过程中,所体现的就是民主,任何社会的民主都不是静止的,民主永远处于尚待改进、一直改进的状态中。
民主是一种把社会上的矛盾表面化的政治形式,在近代人们之间的合作成为必要,每个利益团体选出代言人,通过平等协商的博弈,实现社会矛盾表面化、公开化的解决。
拉里·戴蒙德指出,现代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第一,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第二,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第三,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第四,法律同样适用于所有公民。
上述四个关键要素就包含了民主的产生、运行、保护与适用,这与孙中山所说的民有、民治、民享不谋而合,民众之中产生民主、民众通过民主进行治理、民众的利益优先。
关于民主的历史,早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出现以前,民主的某种形式就已经存在于部落时代的政府之中了。恰如达尔说的,“民主的历史进程就像一条旅行者所要穿越的平坦而无边无际、只有某些零星的小山所点缀的荒漠之路,直到最后,这条路才开始缓慢地向上攀升,到达今天的高度。"我想,所谓“零星的小山”主要出现在三个历史时期,一是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出现的公民大会式民主;二是公元6世纪到10世纪,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出现的大型集会式民主,这种民主是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前身;三是公元1100年左右,意大利北部重新出现的城邦式民主。
自古至今,民主有两种最基本的模式,一种是古希腊的直接民主模式,一种是二十世纪所通行的自由民主模式。那我们为什么会从直选民主转向精英式的代议制民主呢?有两个原因,一个指向内,是公民,一个指向外,是世界。
对内,是公民的原因。民主的政治实质是:公民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最终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这就对公民的素质提出一定的要求,公民需要具备一定的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的知识涵养,并且需要需要公民付出热情、付出时间精力参加民主实践,这就提高了对于公民的要求。
对外,是世界的原因。在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分工渐渐细化,通过个人难以精通多个领域,专业化成为社会需求。而在第三次工业革命后,所涌出的信息洪流,进而构建的行业壁垒更是令普通大众无法消化,对专业化的要求更高。恰如我们无法对于建立三峡大坝的利弊、选址、预算作出判断。所以,我们需要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的精英为广大民众作出决定。
民主的正面,就是法律的侧面。
在法律中,有两个方面可以体现民主,一个是立法,一个是司法。
1、立法中的民主——民众参与立法
在《宪法》《立法法》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都有对公民如何参与立法进行明文规定,对于公民参与立法被确认为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实践中,还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律师上书、学者谏言、人大代表呼吁等多种方式实践民主参与立法。
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婚姻法》解释(二)的24条规定,如果不能证明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出现了许多夫妻离婚,由于一方在在婚内借债,另一方也要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之后,甚至出现了许多“被负债”的另一半组成的“反24条联盟”。之后,我们的许多学者、官员、法律工作者都在呼吁废除24条,至今我们还可以在网络上轻易找到对于废除《婚姻法》解释(二)的24条的文章。终于,在201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共债共签”的司法解释,最终“24条”终于被废除。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许多人们在长期不懈地努力下对“被负债”的另一半筑起的防火墙。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未成年人责任年龄的调整”。近年来,出现多起未成年人极其残忍的恶性犯罪,但因为凶手犯罪时未满14周岁最终被释放的新闻。对此,网民在微博上也多次产生激烈讨论,大家认为随着教育水平以及互联网应用的发展,孩子的身体和心智条件远比以前更快成熟,低龄孩子的社会认知能力已可达到立法时14周岁的水平。终于,在2020年底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降至12岁,对于12-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许多人的呼声摘掉了“小恶魔”的“免死金牌”。
随着网络的发展,我今天想要谈的是今天的大众可以通过“网络立法”,我在这里的网络包括论坛、微博、抖音、支付等众多社交平台。在这个互联网的社会中,人们通过社交平台对社会热点发表自己的看法只是动动手指的事,但一样会涓滴成河、聚沙成塔。民主的声音,应当是每一个人的声音,法律虽然是由司法技术官员所规定的,但还是应当听取民众的声音。
2、司法中的民主——陪审团制度
最早在11世纪的诺曼征服之后,陪审团制度来到了英国,并出现在民事诉讼之中,之后带到了向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在今天,法国对于认定犯罪事实、解决法律问题的职责还是由3名法官、9名陪审员共同承担。在美国,所有的可能被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被告都有权利获得12个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这也是电影《十二怒汉》的由来。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履职,虽然在现实中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法庭审理只是走个过场,人民陪审员也多成为法院的附庸,但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还是有其意义。现在的法律制度越来越深奥,越来越偏离一般人的理解范围,作为司法精英在久而久之的审判过程中难免玩起形而上学的法律逻辑游戏,却完全无视立法的初衷和人民的选择。
有一个许霆恶意取款案,许霆2006年在广州因为银行ATM机故障,许霆取走17.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一审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众多媒体都为许霆喊冤。之后,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如果在一审中不仅仅是法律精英,而是有一个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绝不会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
人民陪审员存在的目的是对法律制度起到了约束作用,让法律不再仅仅处于庙堂之上,让法律真正听到人民的声音。恰如杰弗逊在《致贾维斯的信》中所说的,社会的最高权力除了交给人民以外,我不知道还可以安全地委托给谁。法律不是靠明确的条文来表现,而是在一个个案件的判决中清晰地展示出来,人民的意志所制定的法律,最终会作用于人民身上。
对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或许可以说这个制度目前还没有发挥好,对此,我们可以改进,但并不代表这个制度是没用的。
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民主的过程是信奉受少数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这也是民主运行中所必不可少的。正如阿克顿爵士所言,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有自由,最可靠的方法就是看它的少数派享有安全的程度。
仅仅是简单地“少数服从多数”,这不是民主,那是民粹。民主的基石是自由与平等,但许多民主的决定却恰恰限制了自由与平等。远有古希腊500人的陪审团出处死苏格拉底,近有德国民主选举选出的希特勒用法律侵害许多本国的畸形人、同性恋。民主需要倾听多数人的声音,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科学的民主应该在民粹和专制之间找到平衡。
法律中的民主之所以重要,因为法律所书写的是我们自身的意愿,那准确地说,因为文本不指向外在,它只在我们自身上,我们自身接受了文本,并把我们当成了它,将书变成了镜子。这时候自身诗学的语言就成了对我们的布道。我们之所以需要保护少数派,那是因为我们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成为少数派。
民主是一种规则,一个手段,而非最终目的。要正确的运用民主规则,需要“争”与“和”。
洛威尔说:民主使每个人成为自己的主宰。每个人的的利益不可能相同,每个人的意见不可能相同。民主的核心是选择,在许多方案中进行的选择,同时选择一种终究能调整这些意见的方案。在不同的方案之间碰撞之后,必须要融合成一个方案,并执行最终的方案。就像徐复观在《儒家政治思想的构造及其转进》中写道,民主之可贵,在于以争而成其不争。也正如《论语》写的:君子和而不同。因其“争”,而产生不同观点,之后才有进一步的观点碰撞,因其“和”观点融合成可执行的方案,瞄准一个目标。我认为,这才是“民主”正确的打开方式。
最后,关于民主,我想要借引两位名人说的。安东尼・阿伯拉斯特说过:民主在成为事实之前只是一种观念,它不存在什么单一准确或者一致认同的定义。波特·斯图尔特大法官也说过:我无法定义什么是淫秽作品,但当我看到时就一目了然。对此,我十分赞同,关于民主的定义、内涵其实并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在日常家庭、小团体中实践民主,改进民主,注意每一个民主的细节,让民主的精神流动在我们的血液中。
今年是2021年,我们一一聊过法律的七种颜色:正义、秩序、自由、效益、平等、安全、民主。我相信,看清法律的七种颜色之后,我们更能欣赏到法律这束阳光的美。我也相信,十年之后,我们再看法律的七种价值,一定会有更加艳丽颜色。
参考书目:
1、《民主与民主化》——刘军宁
2、《论民主》——卡尔·科恩
3、《论民主》——罗伯特·达尔
4、《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丹尼尔·J·布尔斯廷
5、《民主的模式》——戴维·赫尔德
6、《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摩尔
7、《民主新论》乔万尼·萨托利
8、《民主与再分配》——卡莱斯·鲍什
9、《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萨尔沃·马斯泰罗内著
10、《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
11、《政治发展的经济分析:专制和民主的经济起源》——达龙·阿塞莫格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