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锅灶遇到麻烦(惹祸的锅灶)
大锅灶遇到麻烦(惹祸的锅灶)在调查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刘法官的注意:老李的母亲在公安机关陈述时称火灾发生当天其未用涉案锅灶做饭,但在公安机关询问为什么锅内有菜且有一定温度时,其又不语。看来这锅灶到底用没用,还得查一查。二审时,老王情绪激动,强烈地表达了这场火灾给他们带来的痛苦和艰难。另一边,老李对老王也是很大意见,觉得自己委屈。主审法官刘玉玉安抚两方当事人的情绪,表示法院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为了查清失火情况,老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失火罪立案调查,虽然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检察机关对老李作出不起诉的处理,但两人之间的梁子算是结下了,两人也从朋友变成了仇人。老李说火灾发生当天其母亲并未用锅灶做饭,老王不顾往日情分让他进了公安局是针对他。另一边,老王觉得老李不说实话,不肯承认当天用锅灶做饭的事实。面对巨大的经济损失,老王与老李协商未果,老王遂诉至法院,要求老李的某乙食品公司赔偿火灾损失。对于火灾的情况,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
锅灶,相信大家都十分熟悉,土锅土灶做的美味菜肴让人记忆犹新,但在今天说的这个案例里,这个“锅灶”却惹了大祸。
某甲食品加工厂、某乙食品公司均是村里有名的私人企业,老板老王和老李也是同村好友。虽然公司厂房相邻、业务有重合,却也是相互帮衬,生意都做得红红火火。两家的关系也十分融洽,日子过得平静而充实,但这份平静却被一场大火打破。
2017年5月7日上午9 时,某甲食品加工厂的恒温库突发大火,恒温库、货物等一宗物品被烧毁,造成 60 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火虽然被扑灭了,但起火的原因让老王心里起了疑,他想到一直让他担心的老李家厨房锅灶的外设烟囱。
因过道较窄,这个烟囱与老王家的恒温库很近。最早因烟囱将其恒温库墙体熏黑,老王曾找到老李让其更改烟囱。之后老李将烟囱加高,高出了恒温库的屋顶20多公分。而这次火灾发生时间,正是做早饭的时候,老王觉得肯定是老李家做饭时烟囱里冒出的火星引发了火灾。
为了查清失火情况,老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失火罪立案调查,虽然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检察机关对老李作出不起诉的处理,但两人之间的梁子算是结下了,两人也从朋友变成了仇人。
老李说火灾发生当天其母亲并未用锅灶做饭,老王不顾往日情分让他进了公安局是针对他。另一边,老王觉得老李不说实话,不肯承认当天用锅灶做饭的事实。面对巨大的经济损失,老王与老李协商未果,老王遂诉至法院,要求老李的某乙食品公司赔偿火灾损失。
对于火灾的情况,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某甲食品加工厂恒温库顶棚西侧;起火点位于某甲食品加工厂恒温库顶棚西侧(烟囱东侧)位置;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可能性,不排除外来火源可能性。一审法院认为因没有直接证据无法证明老李家使用锅灶做饭以及锅灶做饭与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老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时,老王情绪激动,强烈地表达了这场火灾给他们带来的痛苦和艰难。另一边,老李对老王也是很大意见,觉得自己委屈。主审法官刘玉玉安抚两方当事人的情绪,表示法院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刘法官的注意:老李的母亲在公安机关陈述时称火灾发生当天其未用涉案锅灶做饭,但在公安机关询问为什么锅内有菜且有一定温度时,其又不语。看来这锅灶到底用没用,还得查一查。
刘法官到案发现场实地勘验,到公安消防大队调取了调查照片、录像、勘验笔录,而这些证据证实消防大队人员在火灾发生当天勘验时,某乙食品公司厨房大锅内有饭菜且有一定温度,再加上,事发当天消防大队对某乙食品公司的涉案厨房进行封闭管理,禁止任何人随意进入上述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某乙食品公司在火灾发生前使用涉案锅灶。
确定了这一事实,那么使用锅灶与火灾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是案件审理的焦点。火灾事故认定书仅排除了电气起火,并未明确起火原因,那这因果关系怎么来认定呢?
本案中,火灾事故认定书虽未直接认定系某乙食品公司的原因造成涉案火灾的发生,但亦未排除某乙食品公司存在火源的可能性,是否因某乙食品公司外设烟囱漏火还需结合现有证据予以判断。
关于外来火源的问题。根据老王陈述,火灾当天事发地附近并未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该项火源可以排除;某甲食品加工厂的恒温库距离地面有五米左右,亦不能存在有人丢弃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根据气象局观测的2017年5月7日8时至10时温度在21、23 摄氏度,晴到多云、无雷击情况,可以排除某甲食品加工厂恒温库上所覆毡毯自燃以及雷电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某甲食品加工厂与某乙食品厂周边并非居民区,排除其他周边厨房用火漏火的可能性;某乙食品厂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其他外来火源的可能性。
根据消防大队现场勘验照片可见,某乙食品公司厨房所燃燃料为玉米秸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玉米秸秆燃烧后质量轻、易飘散,而某乙食品公司外设烟囱高达四米左右,抽力较大,燃烧后的玉米秸秆很有可能被抽出而漏火,同时根据气象局出具的证明,火灾当天为西南风,某甲食品加工厂恒温库正好在某乙食品厂厨房烟囱的东面。结合加高的烟囱距离恒温库屋顶最西边缘20 厘米左右,两公司相邻夹道之间直线距离为97厘米左右,烟囱与屋顶之间距离更近,具备火灾发生的空间距离可能性。在排除上述一系列其他外来火源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及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确信某乙食品公司处人员在事发当天使用烟囱产生的所漏火星是涉案火灾发生的着火源,某乙食品公司外设烟囱漏火的行为与涉案火灾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为缓和两家的矛盾,承办法官曾多次找到两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希望他们正视问题、珍惜情谊。虽然双方最终都表示愿意解决问题,冰释前嫌,但还是希望通过法律判决“明算账”的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责任的承担,考虑到老王一方将毡毯铺设于恒温库屋顶的行为也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原因,法院最终判决乙食品公司对该次火灾承担50% 的责任,赔偿某甲食品加工厂315240元。
案件虽然结了,但此案造成的后果却引人深思,一个被忽视的隐患可能带来的不仅仅是财产的损失,更是情感的重创、精神的折磨。法官特别提醒广大群众,一定注意用火安全,切记“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安全能聚千家财,火灾可焚万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