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特困家庭救助标准(看过来低保特困)
低保特困家庭救助标准(看过来低保特困)(一)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需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50元/月/人)。2、家庭收入1、家庭成员(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以下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3、共同居住的父母;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考虑户籍状况和是否共同居住,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共同居住是指父母与子女居住在相同地址、同一宅基地或产权房屋内,在农村一处宅基地不同房屋居住的,视为共同居住。非共同居住的老人申请的,其子女计算赡养费)。(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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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阳市民政局召开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布置2019年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和近期社会救助主要任务。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农村特困户救助、五保供养、失业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内容。社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困难群体,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给予救济的灾民等。下面跟着小布来了解下相关知识吧~~~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须知
1、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以下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3、共同居住的父母;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考虑户籍状况和是否共同居住,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共同居住是指父母与子女居住在相同地址、同一宅基地或产权房屋内,在农村一处宅基地不同房屋居住的,视为共同居住。非共同居住的老人申请的,其子女计算赡养费)。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未满三年的按最低工资计算);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2、家庭收入
(一)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需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50元/月/人)。
(二)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1、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2、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3、 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4、各类社会救助资金;5、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6、因劳动合同 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相关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7、其他丧葬费、抚恤金;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9、残 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及两项补贴;10、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本人劳动所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1、低保对象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 12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 3年内所取得的收入;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12、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3、基础养老金、长寿老人高龄津贴;14、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15、政府为帮扶困难群众而安排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投资项目(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所获得的收入。
(三)下列情形不再按最低工资计算: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实际未就业或零星就业(无合同)的下列人员:(1)患病家庭。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不计;(2)单亲家庭。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照顾人员1人不计;(3)妇女。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不计;2、归正人员,归正3年内不计;3、患病对象(患白血病、尿毒症、各类癌症)零星就业,没有劳动合同的不计;4、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不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
(四)下列情形在计算收入时应当酌情扣除:1、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 12个月内不计算收入。12个月后计算收入时,可扣除其就业、创业成本;2、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属于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不计算其赡养能力,主要承担精神赡养。3、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零星就业,无签订劳动合同,在审批时从零星就业取得的月收入中扣减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3、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36000元),对不计收入部分计 算期内来源于“不计入家庭收入部分”应予以合理扣除 1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金额扣除,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扣除。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营运性车辆除外,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 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4、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5、家庭成员名下工商注册或参股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
4、单独施保
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重病对象可申请单独施保,分为三类情况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①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只核查残疾人本人收入财产。②依靠子女供养的,需计算子女赡养费但可适当放宽。③依靠夫妻一方供养的,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查收入财产,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5、支出型贫困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1、在提出申请之前已持续发生6个月以上,评估认定还将持续发生6个月以上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刚性支出费用是指: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自负医疗费用和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就学学费部分)超过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符合家庭财产规定。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
6、供养费计算办法
(一)供养义务人供养费计算公式:
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低保边缘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
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人数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医疗、教育的必须费用。医疗费用包括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 承担费用;无法查询的,可在入户调查时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算费用。教育费用包括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以下定额进行核减,幼儿园每生每年5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生每年6000元。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1、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有高于当地同期8-12倍低保年标准生活用机动车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3、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其中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
7、其他认定事项
申请低保或在册低保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不给予或取消其低保待遇:①对于申请低保对象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②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或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进行调查核实的。③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④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申请须知
1、特困供养
(一)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条件:一、无劳动能力,包括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 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二、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的。(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残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养老服务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两类:1、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主要劳动力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2、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生活用机动车(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中计税金额为准)。3、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4、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含)。5、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6、供养人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住房、工商、货币财产四项条件。
东阳市社会救助福利政策
对象名称 |
准入条件 |
救助内容 |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
1.入住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患传染病、精神病等对象不能入住,采取护院挂钩的形式);2.特困供养金;3.需护理对象享受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4.医疗救助相关优惠政策;5.困难群众价格补贴;6.临时救助;7.由财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特困人员不重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成年未婚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对象或重病对象, 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可单独施保。) |
1.低保补差金;2.每户每月减免用电15度;3.数字电视每年的视听费减免;4.困难群众价格补贴;5.医疗救助相关优惠政策;6.教育救助;7.临时救助;8.住房救助;9.就业救助;10.年龄60周岁以上的失智、失能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依赖者(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机构)可申请养老服务补贴;11.由财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12.持证残疾人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50%低保标准,其他财产情况要求和低保家庭一样。(本人收入低于150%低保标准的18-60周岁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配偶收入一并算)可单独施保。) |
1.困难群众价格补贴;2.持证残疾人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3.由 财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4.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政策倾斜。 |
临时救助对象 |
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
1.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2.因火灾等情形,救助对象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临时救助措施。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低保、低保边缘对象中的持证残疾人 |
享受低保标准30%的残疾人生活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
1.享受对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享受其他重残优惠政策。 |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由残联评估确定) |
1.享受对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享受其他重残优惠政策。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是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持证重度残疾人(主指二级视力、 肢体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
1、享受对应残疾人护理补贴;2、享受其他残疾人优惠政策。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指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 |
1、享受对应残疾人护理补贴;2、享受其他残疾人优惠政策。 | |
困境儿童 |
孤儿(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 |
机构孤儿:入住福利院 散居孤儿:1.儿童福利金;2.困难群众价格补贴;3.由财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4.临时救助;5.医疗救助;6.教育救助;7.住房救助;8.就业救助。 |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 |
1.儿童福利金;2.残疾人护理补贴;3.困难群众价格补贴;4.由财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5.临时救助;6.医疗救助;7.教育救助;8.住房救助;9.就业救助。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而由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1.儿童福利金;2.困难群众价格补贴;3.由财政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及大病保险;4.临时救助;5.医疗救助;6.教育救助;7.住房救助;8.就业救助。 | |
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医保政策认定患有重 病和罕见病的儿童) |
1.儿童福利金;2.低保对象的所有待遇。 | |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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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东阳市民政局提供
编辑:蒋智 吴美琳 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