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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未交付发票)

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未交付发票)合同中没有关于承包人须先交付发票、发包人才支付工程款的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甲公司的主给付义务,而对应的乙公司的主给付义务为完成约定的工程施工,交付发票仅为从给付义务,甲公司不得以乙公司未履行交付发票这一从给付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与交付发票的义务不是对待给付义务。裁判结果六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甲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判令其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862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62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判决之后,甲公司未提起上诉。法官说法

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未交付发票)(1)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签订《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供应及施工合同书》,约定甲公司将外墙保温工程交给乙公司进行施工。同时约定,外墙保温工程结算金额按固定单价(含税金)乘实际施工面积计算;付款方式为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金额的60%,2019年2月前支付结算金额的20%,余款2019年9月前结清。双方没有对开具并交付发票问题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进行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2019年12月7日,经双方结算最终工程价款为1693571元。2019年12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60万元的发票。甲公司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经乙公司多次催要,余款仍未付清。乙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628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022年3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剩余金额发票。

甲公司抗辩称因乙公司未先行交付发票,其有权拒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六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甲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判令其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862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62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判决之后,甲公司未提起上诉。

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未交付发票)(2)

法官说法

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与交付发票的义务不是对待给付义务。

合同中没有关于承包人须先交付发票、发包人才支付工程款的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甲公司的主给付义务,而对应的乙公司的主给付义务为完成约定的工程施工,交付发票仅为从给付义务,甲公司不得以乙公司未履行交付发票这一从给付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未交付发票)(3)

甲公司无权对乙公司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方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性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本案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交付发票的义务并非对待给付义务,甲公司无权适用顺序履行抗辩权。

应当注意的是,如合同对交付发票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具有履行抗辩权。

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应先交付发票,发包人再支付工程款,此时已将交付发票上升为实现订立合同目的的高度,交付发票的义务与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对待给付义务,具有履行上的牵连性,发包人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以不支付工程款来对抗承包人不交付发票的行为,也无须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来源:六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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