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同住人举证(孙女却与九旬奶奶对簿公堂)
动迁同住人举证(孙女却与九旬奶奶对簿公堂)几年前,陈奶奶的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老房子要被动迁了。虽然心有不舍,但想想“老破旧”可以换成新居,总归也不是坏事。于是,陈奶奶作为老房的承租人,按期与征收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后,终于肯被大儿子接走共同生活,还憧憬着安置款能早点到账。老房动迁,不期和孙女对簿公堂陈奶奶接走和自己生活可老人执拗只想守着盛满记忆的老房子终老
陈奶奶已年逾90高龄
老伴和小儿子先后去世
都给她造成了不小的打击
大儿子几次提出想把
陈奶奶接走和自己生活
可老人执拗
只想守着盛满记忆的老房子终老
老房动迁,不期和孙女对簿公堂
几年前,陈奶奶的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老房子要被动迁了。虽然心有不舍,但想想“老破旧”可以换成新居,总归也不是坏事。于是,陈奶奶作为老房的承租人,按期与征收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后,终于肯被大儿子接走共同生活,还憧憬着安置款能早点到账。
未曾想,没等来安置款,却先等来了小孙女的一纸诉状。原来,小孙女的户口自出生就报在了陈奶奶的老房子里,小儿子过世后,年幼的小孙女随母亲生活,与陈奶奶往来并不密切,但户口并没有从老房子里迁走。故而,小孙女便以户籍在册人员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
孙女:奶奶年事已高,行为能力有欠缺
共有案件审理期间,孙女还另行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宣告陈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孙女认为,陈奶奶年纪太大,长期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这些疾病的存在很容易引起大脑的其他病变,不能排除相应病变已经影响了陈奶奶的认知能力;同时,陈奶奶还患有睡眠障碍,长期服用安眠药,记忆力智能严重衰退,不能排除她患有精神障碍的可能性;此外,陈奶奶还是文盲,不识字,无法理解补偿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因此,她主张陈奶奶的行为能力是有欠缺的,申请对陈奶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宣告陈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奶奶:我是老了点,可也还没糊涂
一开始,陈奶奶并不排斥给小孙女分一些补偿款,但小孙女的申请却让陈奶奶愤怒异常。
“我只是老了,不是傻了,为什么要对我进行鉴定!”
陈奶奶对司法鉴定十分抵触,并不愿意配合。但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为了有机会向法院表达自己真实的答辩意见,陈奶奶最终在大儿子的劝说下接受了司法鉴定。
不久,鉴定机构向法院寄送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
1.被鉴定人目前无精神病。
2.被鉴定人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鉴于小孙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奶奶已经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患有能够影响其行为能力的疾病,加之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明确陈奶奶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女的申请。
至于孙女和陈奶奶之间的共有纠纷,目前仍在依法审理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耄耋之年的陈奶奶依然可以亲自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他人的影响和干涉。
法官说法
成年人应推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因素确实会对行为能力产生影响,但主要适用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认定,对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其智力能力、精神状态可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产生病变和退化,但年龄本身不是影响行为能力的必然因素。
《民法典》第18条第1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应推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负有自证其行为能力健全的义务。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其智力能力、精神状态等存在异常情况,已经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否则不应随意宣告其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无需为其指定监护人。
本案孙女的申请理由所涉及的年迈、文化程度、睡眠障碍、高血压病史等,均不当然对老人的行为能力产生限制性影响,即便未经司法鉴定,也不宜径行宣告老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在此情况下,老人有权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所参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行为能力的影响。
转自 | 上海虹口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