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怎么办(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冲突)

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怎么办(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冲突)1.公司成立前,各设立人充分协商,签订《设立协议》,并对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公司成立时,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则充分借鉴吸收《设立协议》中的内容,并加以完善。如何控制风险?当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适用如下规则:1.二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前面所述的案例中,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均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规定,但设立协议存在在先,公司章程存在于之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替代了设立协议中的有关约定,故第三人小黄起诉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请将得到支持。2.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而设立协议有约定的,应当适用设立协议。当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没有做出约定,但设立协议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设立协议,但是,由于设立协议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则,即相对性原则,故设立协议一般只约束各设立人,而不能约束除此之外的第三方。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小王和小张分别出资60万元占股60%和出资40万元占股40%成立某公司,两人在设立前签订《设立协议》,双方约定“一方对外转让股权,若对方不同意的,只能将股权以作价的6折价格转让给对方”。公司成立时,因委托工商代办机构处理设立事宜,故所提交的章程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约定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013年6月,小张欲转让20%的股权给第三人小黄,但小王坚决不同意,其主张按照《设立协议》之约定进行转让。但之后,公司拒绝为小黄办理股东变更事宜,小黄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本案中,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对同一事项做出不同约定,司法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

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怎么办(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冲突)(1)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之间关系密切,两者有诸多相同之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等都是两个文件必须载明的事项;而且,公司章程一般以设立协议为基础,从中吸收大部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转让、公司的增资、减资、合并和分立、公司的终止等。然而,二者也存在很多不同:(1)性质不同。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我国法律并没有将之规定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文件;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是公司设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必须提交工商局备案。(2)效力范围不同。设立协议仅调整签订协议的各设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公司章程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各高级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新加入的股东,也受公司章程约束。(3)效力期限不同。设立协议的效力一般始于设立行为开始,终于设立过程结束,一般来说,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设立协议效力的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贯穿于整个公司的存续期间。

当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适用如下规则:

1.二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前面所述的案例中,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均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规定,但设立协议存在在先,公司章程存在于之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替代了设立协议中的有关约定,故第三人小黄起诉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请将得到支持。

2.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而设立协议有约定的,应当适用设立协议。当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没有做出约定,但设立协议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设立协议,但是,由于设立协议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则,即相对性原则,故设立协议一般只约束各设立人,而不能约束除此之外的第三方。

如何控制风险?

1.公司成立前,各设立人充分协商,签订《设立协议》,并对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公司成立时,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则充分借鉴吸收《设立协议》中的内容,并加以完善。

2.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当根据新情况适时修改章程;如认为章程修改程序复杂的,可先由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对变更的事项进行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协议》也只能约束公司内部签字的股东,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事后还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3.对于注资入股或者购买股权的第三方,其应当在与公司或股东进行交易前了解公司股东之间对相应事项有无特别规定,必要时应到工商局查询公司内档审阅公司章程,以避免因公司股东存在特别规定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