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官员可以娶姨太太吗(民国限制一夫一妻)
民国官员可以娶姨太太吗(民国限制一夫一妻)北洋政权倒台以后,民国总算出了一个《民法·亲属编》,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否则就算犯了重婚罪。但奇怪的是,虽然有了重婚罪,但当时社会上上至军阀下至普通百姓娶姨太太依然很普遍,甚至很多人还要大摆宴席。北洋政权虽然解决了原有的“妾”问题,但继续允许“妾”的存在却遭致了很多人的反对,特别是女性同胞的抗议。当时还有人专门办了一本杂志叫《废妾号》,指责纳妾娶姨太完全是恶俗,对女性是不公平的。但民国就不同了,毕竟进入了现代社会,又受到西方思潮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被打破,已经被纳回家的妾不再是奴仆身份,而是成为了家庭一员,自然不能随意被转卖或者送人。对于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北洋政府的处理办法是继续承认,在其制定的《民国民律草案》中就有这么一条:“妾为家属之一员,应与其他家属同受相当之待遇”。不仅承认清朝灭亡前已经纳妾的事实,而且还默许了进入民国以后继续可以纳妾,只不过限定了几个条件,即:原配至四十岁
用“太太”来称呼妻子是民国才有的,直到今天还在使用。而除了“太太”这个称谓外,还有“姨太太”,用来称呼正妻之外的其她女人。
民国时期的姨太太,其实就是封建社会的“小妾”。“小妾”这个词,大家一定不会陌生。我国“妾”的历史由来已久,早在商朝的甲骨文中就有记载,奴隶主在俘虏到一些女战俘后,会选一些留在身边作为女奴使用,她们除了要充当会说话的工具,还要成为“伺候”奴隶主的伴侣。
后来,妾不再是来自奴隶,而是逐渐演变成了古代男子在正妻之外另收的女人,这些人地位低下,往往只是充当奴婢和生育的工具。比如明朝著名的清官海瑞,穷到吃不起肉,但为了传宗接代,也不得不花费重金纳妾。
纳妾这种现象原本就是封建社会的产物,所以随着清朝的灭亡,“妾”从法律上也就消亡了。但这就遗留了一个问题,那些在清朝灭亡前被纳回家的“妾”怎么办?如果放在清朝以前,“妾”因为地位低下,又不是明媒正娶的妻子,所以可以随意被送走或者转卖给别人,比如清朝著名的思想家顾炎武,就曾经把自己的小妾转卖给李又泉。
但民国就不同了,毕竟进入了现代社会,又受到西方思潮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被打破,已经被纳回家的妾不再是奴仆身份,而是成为了家庭一员,自然不能随意被转卖或者送人。
对于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北洋政府的处理办法是继续承认,在其制定的《民国民律草案》中就有这么一条:“妾为家属之一员,应与其他家属同受相当之待遇”。
不仅承认清朝灭亡前已经纳妾的事实,而且还默许了进入民国以后继续可以纳妾,只不过限定了几个条件,即:原配至四十岁无出者,父母、原配同意,并在警察所注册。
北洋政权虽然解决了原有的“妾”问题,但继续允许“妾”的存在却遭致了很多人的反对,特别是女性同胞的抗议。当时还有人专门办了一本杂志叫《废妾号》,指责纳妾娶姨太完全是恶俗,对女性是不公平的。
北洋政权倒台以后,民国总算出了一个《民法·亲属编》,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否则就算犯了重婚罪。但奇怪的是,虽然有了重婚罪,但当时社会上上至军阀下至普通百姓娶姨太太依然很普遍,甚至很多人还要大摆宴席。
比如三星上将杨森,妻妾多达12人;国画大师张大千也娶了四房姨太,此外还有包括朝鲜姑娘春红、日本姑娘山田在内的四五位婚外伴侣,快乐的很。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难道是民国的法律是一纸空文?其实这还得从民国的法律解释说起,不得不说很绝。民国《亲属编》解释说:妾(姨太)都不是妻子,所以纳妾娶姨太都不算是婚姻,既然不算是婚姻,自然也就不算犯了重婚罪了。虽然不承认是妻子,但却承认她们属于家属,《亲属编》第1123条第3项的规定:“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正是有了这么几条解释,所以当时娶姨太太不仅可以光明正大,而且还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