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案划重点
新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案划重点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向南都记者表示,此次香港选举制度调整既是一个前后衔接紧凑、连续性的法律程序,又体现了中央管治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南都记者注意到,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做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3月30日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草案获全票通过,节奏可谓紧锣密鼓。 香港。 新华社记者 卢炳辉 摄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国家层面立法工作完成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黄玉山向南都记者介绍,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经过非常细致的讨论,以高度负责任的精神讨论并通过了修订草案。他认为,本次最重要的改动是落实了均衡参与原则,真正体现了“爱国者治港”原则。这些修订扩大了社会各阶层、界别的参与性和代表性,更加体现了香港基本法制定时的初
从3月初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京开幕,到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草案,历时不过二十来天。
3月30日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香港民主建港协进联盟会务顾问谭耀宗向南都记者回忆,两个修订草案获全票通过时,会上响起热烈掌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受访时指出,这两个修订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权力、在国家层面、采用“决定 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立法工作顺利完成。
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显示,新设立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取代“选举主任”;香港立法会,以及重建构建、增加赋权后的选举委员会中,将不再有区议员的专属席位;未来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委会的超过750票才能当选。
香港。 新华社记者 卢炳辉 摄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国家层面立法工作完成
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黄玉山向南都记者介绍,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经过非常细致的讨论,以高度负责任的精神讨论并通过了修订草案。他认为,本次最重要的改动是落实了均衡参与原则,真正体现了“爱国者治港”原则。这些修订扩大了社会各阶层、界别的参与性和代表性,更加体现了香港基本法制定时的初衷。
南都记者注意到,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做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3月30日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草案获全票通过,节奏可谓紧锣密鼓。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向南都记者表示,此次香港选举制度调整既是一个前后衔接紧凑、连续性的法律程序,又体现了中央管治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
田飞龙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进行审议,并通过修订案,完成了香港选举制度在国家层面的所有法律程序,为香港选举制度的新架构确立了权威性的法律框架,是香港民主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历史性时刻。
南都记者注意到,本次修订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以及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规定的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被称为“五步曲”。香港特区首任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此前也向南都记者介绍,过去,香港政治体制的一些改革多由特区政府主动提出,然后在香港本地咨询,再上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确定或备案等。
2021年3月31日,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施行。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同时废止。
从这天起,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主导权有了变化。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3月30日下午表示,既然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已经产生,旧有的“五步曲”不再适用。“但这并不等于香港的政制不会前进”,她说,新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觉得需要再修订时,可以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再推进完善。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荣休讲座教授刘兆佳则向南都记者强调,此次修订反映了中央主导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过程。日后如果附件一附件二要再进行修订,决定权和主导权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
资格审查委员会:重塑第一道门槛,引入国安委协助
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由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审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承担甄别与把关重任的资审会由谁组成,如何运作?
根据林郑月娥3月30日下午的介绍,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说明,换句话说,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本地立法时要列出的内容。
林郑月娥表示,资审会的成立替代了以往选举主任的角色,其成员不会很多,全部由特区的主要官员担任。每一位主要官员都是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委任的人士,也不存在终身制,“往后在哪届政府、哪位官员担任这些职位,就会成为这个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员”。
至于具体如何进行审查,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根据香港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及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资审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林郑月娥3月30日对这一过程作出解释说,资审会不会对每一个人都有疑问,当他们认为需要国家安全方面的审查时,就会转交国安委。国安委由政府官员组成,由特首担任主席,会通过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进行审查工作——以上都已在香港国安法内写明。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完成审查后将结果交给国安委,如果显示不符合资格,国安委会出具意见书,交给资审会,再由资审会决定是否根据该意见书去取消候选人的参选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对资审会根据上述审查意见书作出的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对于这一点,林郑月娥表示,香港国安法已说明,国安委所有谈话内容和阅读的文件都不能够透露,国安委的事务亦不能够司法复核。
选举委员会:新增一个300人界别,不再有区议员席位
根据王晨3月5日的说明,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是此次中央进行总体制度设计的核心。
这些年来,选举委员会在香港选举制度中扮演什么角色?回溯至1998年,第一届选委会由来自四大界别的800人组成,负责推选特首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近年来,前一职能一直延续,后一职能仅在首两届立法会选举有所体现。
张勇在受访时指出,本次完善和扩大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更有利于改善行政与立法关系,落实行政主导体制。概括来说六个字:保留、恢复、增加,即保留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的职能,恢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部分立法会议员的职能,增加选举委员会参与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职能。
至于选举委员会本身的组成,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中,选委会划分为四个界别,即工商、金融界(300人);专业界(3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代表、乡议局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300人)。共1200名委员。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后的附件一中,选委会划分为五个界别,即工商、金融界(300人);专业界(300人);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300人);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300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300人)。共1500名委员。
最大的变化发生在第四界别与新增的第五界别。
在第四界别的300个席位中,此前包括区议员互选产生的117个席位,如今“地区组织代表”取而代之,包括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此外,还有90席属于立法会议员。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被划分进入新增的第五个界别,新出现的11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可由个人选民选出。
张勇表示,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五大界别内各个界别分组的划分、名额分配以及产生方式,使选举委员会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进一步增强香港社会各界的均衡参与。
行政长官、立法会:750票与“432”组成
选委会组成与职能的调整之外,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变化也备受瞩目。
南都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修订前的基本法附件一,不少于150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本次修订后的附件一则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委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3月30日,林郑月娥在回应记者提问时表示,她认为这样规定是希望得到比较均衡的结果,即候选人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并非只是靠商界的支持提名就可以参选,亦不只是靠劳工界,而是比较有广泛的代表性。
至于立法会的构成,修订后的附件二规定,香港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由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以及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0人组成。
这被坊间称为“432”组成,对应着选委会“恢复”的职能——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也正是对选委会增加赋权的体现之一。
南都此前报道,在香港回归后的前两届立法会选举中,曾设有“选委会议席”,即由选委会提名并选出立法会议员。其余议员由地区直选及“功能组别”间接选举产生。在历年立法会选举中,1998年,选委会议席占总共60个议席的六分之一,2000年,占比十分之一,2004年及之后,选委会议席不复存在。
本次修订之前,香港立法会议员每届70人,通过功能团体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产生,两种方式各产生35名议员。
林郑月娥3月30日表示,如今立法会重新划分成三个板块组成,其中的40位由选委会选举的议员,不与某个特定行业或界别利益相关,亦不是来自地区选举,“有时选票会阻碍到一个人的行为,他们没有那些包袱,就可以以香港整体利益去决定,究竟政府的建议是对还是错。”
林郑月娥透露,经过了附件二的修订,由地区直接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减至20席,港九新界分为10个选区,每个选区有两个立法会议席,实行“双议席、单票制”。
香港特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向南都记者表示,这样的安排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亦更能兼顾社会各界及各阶层的关注。
自3月初以来,香港立法会中区议员席位的去留就引发了不少讨论。在香港最近的两届立法会选举中(2012年和2016年),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35个席位包括5个“超级区议员”席位。
南都记者注意到,早在3月17日,国务院港澳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在香港见记者时就已表示,基本法第97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以设立非政权性质的区域组织,主要接受特区政府就地区管理和相关事务提出的咨询,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方面的服务。
所以,区议会顶多是一个咨询机构,是一个基层社区服务的机构,而不应该有太多的政治功能。
张晓明指出,有一些区议员把区议会变成他们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冲击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平台。他表示,座谈上也有很多人士提出,应当取消区议员在选委会里面的专门的名额,起码应该大幅度削减。
如今谜底已经揭晓。在未来的选举委员会的五个界别和立法会的三个组成板块之中,都不再有区议员的专属席位。
时间表:计划今年12月立法会换届,明年3月选举行政长官
至此,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已经走到香港本地立法这一步。
林郑月娥在3月30日的记者会中公开了时间表。她表示,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有一些地方留待特区在本地选举法中处理。特区政府的目标是争取在四月中旬提交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这涉及修订20多条主体条例和附属法例。
林郑月娥表示,希望条例草案能在五月底之前完成审议、三读通过。如果进展顺利,六月就会重新进行选民登记。现在的计划是在今年九月先进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然后在十二月举行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明年三月,举行行政长官选举。
梁君彦此前向南都记者表示,他在3月30日午间与林郑月娥会面,由于时间紧迫,香港立法会成立的相关小组委员会已展开工作。待特区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在立法会首读后,小组委员会随即可转为法案委员会,把握时间详细审议相关条文。
“由于香港特区政府已表示目标是在4月中旬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所以我亦打算在4月中旬加开会议,安排首读该法案,让法案委员会可以全速进行审议工作”,他表示。
此外,林郑月娥表示,现任第六届立法会可以到十月中、下旬才终止运作。
梁君彦向南都记者透露,在这段期间,香港立法会除了会尽快处理修订相关选举法例的法案之外,仍有多项涉及经济民生的法案和拨款项目等须于本届任期中止(运作)前完成审议,因此立法会在今年暑假会继续开会,以完成各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审议工作。
“相信完善选举制度后,行政和立法机关既可互相制衡,亦可互相配合,让政府及社会各界能更聚焦处理香港所面临的迫切的经济和民生问题。”梁君彦表示。
“港事传真”系列专题报道
出品:南都即时
采写:南都记者 林子沛 余毅菁 吴佳灵 实习生 周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