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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诉讼败诉案,自然之友与唐骏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环保诉讼败诉案,自然之友与唐骏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济南铁路中院主持调解,自然之友与唐骏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生产超标排放的柴油汽车污染大气环境,以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向淄博市淄川区政府加倍交付新能源电动车共计108辆(可减少碳排放约6810320g),用于环卫等公益事业,3年内免费养护。典型意义:该案有效贯彻了《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惩罚性赔偿、替代性修复的司法理念,考虑到企业后续发展,创新性提出以向社会提供新能源电动车用于环卫公益事业的赔偿方案,由汽车制造商加倍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实现了保护大气环境、减少碳排放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双赢。既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又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环境、降低劳动强度。该案是2021年初最高法院批复、省法院决定由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部分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在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称环保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污监督检查活动中,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唐骏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国四轻型柴油车经检测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2017年12月,环保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唐骏公司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502.48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923815.16元。2016年5月,唐骏公司下发通知,停止上述型号车辆的生产销售。2018年3月至4月,唐骏公司对已售车辆进行了后处理升级。

2021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称自然之友)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唐骏公司停止市场销售召回违法车辆并进行维修,承担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治理费用,公开道歉等。

环保诉讼败诉案,自然之友与唐骏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1)

裁判结果:

经济南铁路中院主持调解,自然之友与唐骏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生产超标排放的柴油汽车污染大气环境,以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向淄博市淄川区政府加倍交付新能源电动车共计108辆(可减少碳排放约6810320g),用于环卫等公益事业,3年内免费养护。

典型意义:

该案有效贯彻了《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惩罚性赔偿、替代性修复的司法理念,考虑到企业后续发展,创新性提出以向社会提供新能源电动车用于环卫公益事业的赔偿方案,由汽车制造商加倍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实现了保护大气环境、减少碳排放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双赢。既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又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环境、降低劳动强度。该案是2021年初最高法院批复、省法院决定由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后的第一案。下一步济南铁路两级法院将以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建设为中心,以“精品案”工程为依托,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执行新机制,努力打造环境资源案件网上办理新平台,主动融入环境资源保护社会治理新格局,为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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