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约定:飞劳动法约定规章制度为合同的附件
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约定:飞劳动法约定规章制度为合同的附件【判决理由】法院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即已存在,被告无法举证原告入职时已一并向原告出示,故被告以违反该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本案情】被告以原告违反了《关于员工“未打卡”&“迟到”考勤规定》(以下简称《考勤规定》)辞退了原告,但原告认为没有看到过《考勤规定》,也不知晓该规定的内容。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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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中都有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的约定,同行们的意见大多是认为这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已将规定制度告知。但实际上,这个约定仍可能带来很大的风险(本案中裁判者较为严格,争议较大)。那么,我们该如何规避这个风险呢?如何告知更安全呢?如下是相应案件、操作建议以及附送的格式文书。
一、案例孟凡某与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20民初14692号】
【基本案情】
被告以原告违反了《关于员工“未打卡”&“迟到”考勤规定》(以下简称《考勤规定》)辞退了原告,但原告认为没有看到过《考勤规定》,也不知晓该规定的内容。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即已存在,被告无法举证原告入职时已一并向原告出示,故被告以违反该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系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被告称,其系依据《关于员工“未打卡”&“迟到”考勤规定》辞退了原告,原告认为没有看到过《考勤规定》,也不知晓该规定的内容。
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对“甲方(被告)颁发的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乙方(原告)承诺经阅读并理解上述附件的内容,并愿意按其执行、受其制约”作出了约定,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作为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中包含《考勤规定》以及其规章制度确已作为合同附件于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向原告出示等事实,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考勤规定》已予以公示,故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违法解除。
二、建议(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哪些附件,应将名称分别作准确的说明,以免因列举不充分而被认为没有作为附件告知,列举式签收比笼统签收,证明力更大;
(二)除了劳动合同中已有阅读外的约定外,单位可制作统一的员工规章制度告知书,并在告知书中附上单位的全部制度文件,每名员工入职时,均需签名确认。该签名确认的方式,实操中应注意:
1.签名需要面签,如果员工愿意,最好也按指模,以免签名无法确认真实性;
2.员工手写“对制度无异议,并愿意遵守”,以免员工日后否认制度的合理性。
(三)另外,还有其他的制度公示或告知方式,此处不赘述,见之前所写文章(飞劳动法|十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告知方式)。
(四)另外,这种约定还带来另一个意想不到的风险——约定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则似乎意味着规章制度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既然其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则单位规章制度的修改,是否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因其非本文主要论述的内容,此处不赘述。
三、格式附件XX公司规章制度告知书
重要提示:
入职XX公司(下简称“公司”)员工必须了解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如员工对于附件中的《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不完全了解,或认为不适当时,请勿在“声明”项下签名确认。
声明:本人已阅读并完全了解及认同附件中的所有规定,本人认为该手册并无不适当之处,本人将严格遵守附件中的所有规定。
本人签名确认:
原创作者简介
蔡飞
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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