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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养犬禁养新规定: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合肥养犬禁养新规定: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8月9日清晨6点多,无为县一位89岁的老人在路上被“疯狗”撕咬,血肉模糊,鲜血直流,幸遇民警等人,当场将“疯狗”打死。老人被“疯狗”撕咬后的惨状,触动了市民们的心,大家纷纷呼吁加强对狗的管理。引发社会上的广泛讨论更是成为了日常生活的“隐形炸弹”《大江晚报》先后长篇累牍,对芜湖市狗患情况进行了持续报道,

家里养条宠物犬

能给人们带来很多乐趣

但也可能给他人带来烦恼

尤其是不文明的养狗方式

更是成为了日常生活的“隐形炸弹”

《大江晚报》先后长篇累牍,

对芜湖市狗患情况进行了持续报道,

引发社会上的广泛讨论

8月9日清晨6点多,无为县一位89岁的老人在路上被“疯狗”撕咬,血肉模糊,鲜血直流,幸遇民警等人,当场将“疯狗”打死。老人被“疯狗”撕咬后的惨状,触动了市民们的心,大家纷纷呼吁加强对狗的管理。

合肥养犬禁养新规定: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1)

遛狗不拴绳、不铲便,带狗上公交、进餐厅,更是市民们声讨的对象。街头流浪狗为何这么多,到哪里给狗打疫苗,养狗伤人后主人该担何责,如何为文明养犬“立规矩”,则成为后期报道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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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江晚报报道了马鞍山市出台“史上最严”养狗规定一事,引起很多芜湖市民关注,

市民们纷纷期待芜湖也能尽快出台类似规定。

合肥养犬禁养新规定: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3)

10月16日,《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

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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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狗患严重 市民呼唤出台新规

自2017年1月1日至8月中旬,芜湖市涉及犬类的警情共4251起,大部分都是因养狗影响环境卫生、干扰他人休息及惊吓到他人而引起的纠纷,其中刑事案件76起,行政案件18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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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直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出议案和建议,今年芜湖市政协会议上就有

3份关于规范养犬的提案。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由于2013年没有继续修订和保留,该《办法》自动失效,导致我市没有关于养犬方面的规范,各执法管理部门没有管理的依据,养犬管理工作难以推动开展,近年来广大群众对养犬的规范管理呼声日益强烈,根据市政府要求,芜湖市公安局起草了新的管理办法。

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江北工业园区等区域为限养区;在限养区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和无为县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植入“电子芯片” 每年年审一次

《征求意见稿》称,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度审验制度。限养区范围内,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年审,不得养犬。

每户限养一条犬只

限养区内,每户居民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

不受此规定限制。

植入电子标签

在登记管理方面,各区(县)联合办公室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

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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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和养犬手册,

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养犬单位名称、联系号码、养犬地点、犬只编号、品种、

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每年年审一次

养犬实行年审制度,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审一次。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证年审时,

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由农委畜牧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免疫后,公安机关予以登记年审。

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养犬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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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暂扣和检疫

区县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在登记、免疫及年审过程中发现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时,

有权暂扣和检疫;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捕杀措施,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立限制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将通力合作,公安机关将建立限制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和电子档案,与农委畜牧、城市管理、工商、卫计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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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设立犬类收容所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限养区内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迁出的,原养犬人应在七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变更养犬地点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申请补办。

养犬管理服务费

在限养区内养犬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办理犬只免疫、登记及年审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凭相关残疾证明,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上缴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犬只收容所及其他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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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犬类收容所”

《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设立了“犬类收容所”。犬类收容所负责收容、处理流浪犬、

走失犬、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限制养犬管理部门暂扣及没收的犬只。对满三十日无人认领的走失犬、暂扣犬以及其他犬只,经检查健康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准予领养。

养犬人需要履行一系列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养犬人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故意遗弃所养犬只。在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公安机关批准的自有住宅、院落内饲养犬只,禁止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

(2)外出时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3)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期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4)养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6)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7)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因工作、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等应装入犬笼运送并由专人看管;

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养殖交易进行了规定,出售的犬只必须具有农委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

违反规定 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批养犬的;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的或单位违反规定养犬的;故意遗弃所养犬只的;养犬人未及时办理注销、变更、补办等手续的;在自有住宅、院落外饲养犬只,或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的;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因工作、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未装入犬笼运送并由专人看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外出时不为犬只佩戴犬牌,未由完全民事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引;未及时清除犬粪;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暂扣犬只,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在户外拒不使用约束绳(链)牵引犬只的,按流浪犬处理予以没收。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未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委畜牧部门报告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未送交农委畜牧部门作无害化处理,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尸的;由农委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人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出售的犬只,没有农委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由工商部门处以每只犬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限养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3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其家庭在5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不是定稿正在向大家征求意见

市民如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和意见,可于11月16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形式反馈至市公安局。信函地址:芜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编:241000;电话:0553-2937302;电子信箱:1020522386@qq.com。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如果毫无顾忌,不遵守法规

那么只能证明你既不爱狗

也不爱人

你“爱”的只是那个自私的自己罢了

作为养狗人如果不能规范好自己的行为

对狗狗和其他人都会带来伤害

请做一个合格的主人吧

你养狗吗?

你对城市里养狗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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