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滞期费应该怎么支付?交还船时船东和租船人如何结算燃油
租船滞期费应该怎么支付?交还船时船东和租船人如何结算燃油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但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是价格(price)而并非是费用(costs),因此并不包括驳船费用(barging)即其他交燃油要面对的开支,纯粹是指该燃油的价格而已。并且,此价格也不应去扣除其中油公司给个别客户的回扣(rebate),除非租约的用辞是订明扣除折扣后的市场价格(net price),或是说明是租方(船东)与油公司的current conract prices(当时合约价格)。1)按当时的市场价格(current market price)实践中,船东和租船人在交接船时结算燃油的方式通常是这样的:船东在指定交船地将船交给租船人时,通过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去做交船检验(on-hire survey),交船检验除了做船舶状况检验(condition survey),还有一项最重要的检验就是燃油检验(bunker survey),通过燃油检验确定船上剩余油量后,
来源:海合网公众号
我们知道,在期租合约下,除非另有约定,租期内,租船人应当提供并支付所有燃油。这里的燃油是包括了重油和柴油,这都是租船人的事,但这不包括润滑油,因为润滑油不是燃油的一种,是属于船东自己的事。
这一点已经十分清楚了,毕竟租期内的经营收益是归属租船人的,跑多跑少都是租船人自己的事情,那耗油自然也是归租船人负担的。但是在交船的时候,船上不可能一点油都没有,总会有剩油,可这剩油船东也不能白送给租船人呀,还船也是如此,船上也会剩油,这剩油当属租船人的,租船人也不会白送给船东。这就涉及到交还船时船东和租船人该如何去结算燃油的问题。
有人说可以像出租车白班和夜班司机交接那样,交车时加满油,还车时也加满油,满油对满油。这个方法的确很好,可这对于船舶却不适用,毕竟船舶无法像出租车那么方便,随便都能找得到加油站,加完油再跑去交接车也不会损耗太多的油,属于可以忽略的范畴。船舶如果采取这种做法,交、还船地不一定能够加上油,船东和租船人就不得不跑去其他港口把油加满,跑回来又损耗了一大截, 这油耗损失,还有这船期损失都会是一大笔钱,是无法被忽略的。
实践中,船东和租船人在交接船时结算燃油的方式通常是这样的:船东在指定交船地将船交给租船人时,通过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去做交船检验(on-hire survey),交船检验除了做船舶状况检验(condition survey),还有一项最重要的检验就是燃油检验(bunker survey),通过燃油检验确定船上剩余油量后,租船人要先买下这剩余的燃油,把这笔油款随同第一期租金一并付给船东。还船时也是同理,船东要买下租船人剩下的燃油,但这笔钱往往不小,租船人担心船还了,船东不付钱,或者追钱困难,而通常在还船前去“估计”还船时会剩有多少数量的燃油,然后把这笔“估计”的油款从最后一期租金(或最后二、三期,如果怕不够扣除)中扣除,还船后依据还船检验(off-hire survey)确定的准确数量去补差。当然这些做法都需要双方在合约中订明。
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十分流行,和上述出租车“满油对满油”的交接原理刚好相反,其原理是“空油对空油”,也就是说交船时,船上剩余的油全部被租船人买去,船上没有船东“一滴油”,还船时也是如此,船上没有“一滴油”属于租船人的。办法是好办法,但我们依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如何确定交、还船时燃油的价格根据上述做法,交船时,租船人需要买下剩余油量,还船时,船东也是要买下剩余油量,可应该以什么价格去购买呢?实践中通常会有如下几种习惯的方法:
1)按当时的市场价格(current market price)
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但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是价格(price)而并非是费用(costs),因此并不包括驳船费用(barging)即其他交燃油要面对的开支,纯粹是指该燃油的价格而已。并且,此价格也不应去扣除其中油公司给个别客户的回扣(rebate),除非租约的用辞是订明扣除折扣后的市场价格(net price),或是说明是租方(船东)与油公司的current conract prices(当时合约价格)。
2)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
也就说按照一个双方可接受的金额作为交还船的燃油价格,订明在租约内。例如,燃油(fuel oil)是650美元/吨,柴油(diesel oil)是1100美元/吨。这订明的金额总会与交、还船地点油价有所差别,但差别不大也就无所谓了。如果差别大了,就很容易被一方取巧,对另一方来说就是个灾难。
3)按照最近的主要加油港的价格
按照距离交、还船地点最近的主要加油港的油价去计算,这种方法的弊病是何谓最近的加油港常常存在着争议,当然,是因为它们的价格不同。
4)按最后一次加油的发票价格
按最后一次加油的实际发票价格(actual invoice)去计算,采取这种方法一定要约定某数额以上,防止对方取巧。例如在一个昂贵的港口只加5吨油,为去争取高价格来跟船东结算还船燃油。
对交、还船时的油量是否需要限定除了交、还船结算的油价需要在租约中订明外,对交、还船时的油量也应加以限定,避免对方取巧。
比如,租约约定以650美元/吨的价格结算交、还船燃油,可临近还船时,租船人发现市场的价格已经跌到500美元/吨,租船人见有机可乘,还船前加了1000多吨的燃油,依据租约顺利以高价卖给了船东,这对船东来说无疑是种灾难,白白损失10几万美元不说,还会对随后的经营带来不便,如少装货或下一航次的租约有油量的限制而不得不将多出的油卸出去等。
所以租约中如果订为 as on board(按照实际在船数量计)就要小心了,如果只有1吨油或者满满的2000吨油在船上,都是符合“as on board”的说法的。这就很容易让一方取巧,所以,约定一个交、还船燃油数量是必要的,比如,最多300吨,最少200吨,或者300吨上下10%,租方选择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