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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商务中的文化维度理论(文义解释中的体系思维)

跨国商务中的文化维度理论(文义解释中的体系思维)(二)文义解释能够保障法律的可预期性一个国家之所以要制定法律,就是因为法律的刚性与稳定。一部法律的制定,从立法阶段开始,就极为审慎。与政策的朝令夕改不同,通过立法阶段的起草、讨论、修改到颁布,再到司法解释和最后执行,在集结了立法者司法者的聪明才智之后,呈现出来的法律条文及其具体实施,必然具有稳定性。然而,众所皆知,制定法条文是文字的组合,如何使看似僵化的法律条文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法律解释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文义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的首选解释方法,已得到学界共识,正是因为它的内柔外刚特性,可以解决大部分简单案件的法律解释问题,在文义范围内对法条进行解释,保障了法律的稳定,减少了司法资源消耗,能够获得案件当事人的最大认可。一、文义解释的价值一、文义解释的价值(一)文义解释可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

郑菲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文义解释作为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常常因机械、歧义等理由遭到否定。然而,虽然文义解释不是万能的,但它的优先性无可质疑。运用体系思维来进行文义解释,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机械司法问题,与其他解释方法配合得出合理解释结果。文义解释方法属于传统法律解释方法,它来自文本又不完全局限于文本,可能的文义为法律规范更好地适应社会提供了路径。在体系思维下充分体现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才是法治的必由之路。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整体、辩证和实质思维方式占据主流,对法律体系、体系思维和各种解释方法并不重视。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与社会发生的巨大变革,国家建设迫切需要各种法律规范予以保障,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制定法数量迅速增加。加之与西方发达国家联系日益紧密,西方的法律思想、法律实践大量涌入国内,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迫切需求推动中国走上法治的快车道,建设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更是从政治上为中国的法治开辟了通道。快马加鞭的法治进程,在获得巨大法治效果的同时,却也存在较多对法学理论、法学概念、法律规定、法律实践的欠缺,使法律权威受到质疑、法治根基产生动摇。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范的不恰当解释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文本是一种客观存在,对文本的解读成为正确适用法律的第一道关卡。因此,对文义解释的误解是解释过程中最先出现的。法官常常由于对文义解释的机械、刻板印象,而越过文义,直接寻找目的,这对法治社会的建设造成了极大影响。

一、文义解释的价值

一、文义解释的价值

(一)文义解释可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

一个国家之所以要制定法律,就是因为法律的刚性与稳定。一部法律的制定,从立法阶段开始,就极为审慎。与政策的朝令夕改不同,通过立法阶段的起草、讨论、修改到颁布,再到司法解释和最后执行,在集结了立法者司法者的聪明才智之后,呈现出来的法律条文及其具体实施,必然具有稳定性。然而,众所皆知,制定法条文是文字的组合,如何使看似僵化的法律条文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法律解释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文义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的首选解释方法,已得到学界共识,正是因为它的内柔外刚特性,可以解决大部分简单案件的法律解释问题,在文义范围内对法条进行解释,保障了法律的稳定,减少了司法资源消耗,能够获得案件当事人的最大认可。

(二)文义解释能够保障法律的可预期性

从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到春秋时期的郑铸刑书、晋铸刑鼎,古代中西方早已发现成文法的公开化,是实现社会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正因为法律的公开,使人们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明确行为底线,从而做到知法守法,免受法律制裁。这其中必然要求法律条文的含义相对固定,保证大部分人群能够通过法条的文字对法律进行相似的认知,大部分人的相似认知是大部分人遵守法律的前提,从而也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因此,文义为法律条文意义设置的隐形围栏,保证了大部分人群对法律效果的预期,有了预期便能按照法律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人们守法意识的开端。

(三)文义解释为疑难案件的处理提供基本参考依据

文义解释保证了大部分案件中人们对法律认识的一致性,但在疑难案件中,文义往往会遇到歧义、模糊等困难和干扰,使得仅凭文义解释无法实现案件裁判的正义结果。此时,法官需要借助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其他解释方法的帮助,实现合理裁判。但不管使用何种解释方法,法官始终要以法条文义为基础,在文义范围的基础上,对法条意义进行扩大或限缩,在判决书中通过释法说理对扩大或限缩理由进行说明,而不能肆意解释,从无法合理推理的角度妄加裁判,损害法律尊严,破坏法治建设。

(四)文义解释保证了法的自主性的实现

所谓法的自主性,指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法律都是独立的,不受政治、宗教、及各种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法律的独立性,首先体现在依托于法律文字表达之中的意义稳定性。有稳定才有独立,如果法律的意义无法确定,受到政治、人民意志、道德、宗教等因素的影响而飘忽不定,独立性便无从谈起。只有基础稳固,才能在此基础上实现运行。若将法律拟人化,法律条文的文字便是人的皮肤,人的皮肤是保护身体的屏障,它的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冲宏观外界对身体的物理伤害,它的紧密组织又抵御了微观世界细菌病毒等对身体的侵扰。可以说皮肤即柔软又坚韧,是探究人体遇到的第一道屏障,不管对人体作何种研究,都避免不了与皮肤的接触。将法律体系视为人,将文义解释视为对皮肤功能的剖析,较为贴切的形容了文义解释在人们探求法律时的地位和价值。

(五)文义解释指引法官思维方向

法官作出合理的裁判,前提是对案件有深入理解和整体把握。理解的入口是文字,作为文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必须通过文字来探求文义。即便这之中包含字面意思与“可能的文义”,无法有一个绝对无暇的唯一解释,但“可能的文义”也是有限度的,正如我们无法把一只猫解释为一只狗,文义的底线为法官的思维指引着方向。同案不同判会引起许多问题,但只要依法裁判,即便是不同的法院对类似案件做出的裁判也不会差异过大,从而体现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树立社会对法治的信心。

跨国商务中的文化维度理论(文义解释中的体系思维)(1)

二、对文义解释的误解

文义解释,是关切法律文本意义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被法条的文字意义所束缚的,它不仅是文字意义最直接的表现,也是探讨规则意义的入口。然而现实中,人们总是对文义产生诸多误解,认为文义只不过是法律的字面意思,明晰的法律不需要任何解释,更有甚者认为,在疑难案件中文义是裁判的绊脚石,忽略文义去探求法律背后的目的,才是解决问题之道。基于这些观点,部分法律从业者认为,“依法”“合法”就是完全按照法律文本的字面意思进行司法实践,因此理解导致的荒谬判决比比皆是,不仅使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判案能力产生怀疑,同时严重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在不到十年时间内,新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微信、微博等百花齐放,使得每个个体的声音能够传播地更加迅速和广泛,普通大众的意见冲击着法律世界,对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的监督日趋严格。对于热点案件,特别是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情况的,几亿双眼睛在手机屏幕前关注着裁判进程,无数个键盘侠等待着对裁判结果发表看法。这使得法官在判案时,不得不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群众的价值偏好,导致了对法律条文的开放性解释。

裁判过程中的机械司法执法误区以及对政治、社会情势、价值的考量,从两个极端抹杀了文义解释的价值。部分人对文义的僵化解释造成的机械司法,以及文义的不确定性特点造成的开放性解释,并不应成为否定文义解释方法的理由。关于机械执法,文义解释不是字面解释亦不是文本解释,必然不应死抠字眼去进行解释,机械执法是对文义的错误理解。关于超越文义的开放性解释,文义本身具有一定弹性,如果文义的优先性尚未充分体现就进行开放性解释,这就是对法律逻辑的放弃,是对整体思维的滥用。因此,这些做法都不能成为否认文义解释价值的论据。

文义确实存在模糊的意义边缘,但对文义核心地带意义的全盘否定,至少在中国没有合理性。虽然文义解释仅仅是入口,司法者在对文义进行考察后,一般还会使用其他解释方法来进行价值判断,文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会受到其他解释方法的冲击,被多样的解释考量相对化和动态化。然而,哈特指出,规则有一个意义确定的内核,这种制度的规则在内核上足以为正确的司法裁决提供标准。由主流的语言使用方法确定的规范文本的文义仍旧是基本和最重要的规范意旨的证据。语言的意义内核确保了规范文本的文字意义仍是规范意旨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证据。

三、体系思维在文义解释中的作用

缺乏体系思维能力是造成文义解释误解的重要原因。体系是法律方法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以逻辑建构为其内涵。体系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在近几年成为研究热点。因为体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思维,它使法律的整体性、逻辑性同时得到体现,是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基础。体系思维有以下作用:

(一)消除冲突

法条与法条、法条与法律、法律与法律之间,难免有规定不一致处。遇到此种问题,运用体系思维进行思考是有效的方法。体系思维的本质是找寻法律中的合意一致,消除规范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律秩序更加快速有效地形成。

(二)形成整体之中的逻辑

体系思维包含着逻辑体系,在整体视角下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必然要运用有效的逻辑手段。而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主要是整体思维与辩证思维。虽然整体之中本应包含着体系,按道理来说,整体思维包含着体系思维,但我们应看到,中国传统思维中的整体思维是粗糙的,是混杂了各种法外因素在内的。由于传统整体思维中逻辑体系的缺乏,加之辩证思维,使得一些人出现了绝对化思维。整体思维本应由众多要素进行构建,而中国的整体思维是粗糙的,多数情景是把复杂要素确定为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在两要素间进行关系思辨,很少对构成整体的要素,进行细致、严密的逻辑关系论证。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模式是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上的宏观、整体思考,缺乏方法论的逻辑结构以及如何实施体系思维的方法论体系,这就是质疑文义解释的根源所在。

(三)保障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

体系思维是法律思维规律的重要内容,在体系思维的指导下使用文义解释,才能够引出最适合的意义,从而避免对文义的误解。文义解释是被文字意义所束缚的,它不仅是文字意义最直接的表现,也是探讨规则意义的入口。利益法学鼻祖菲利普·黑克曾指出,任何概念都包含了“概念核心”和围绕核心的模糊的“概念边缘”,恰如哈特在说明规则怀疑主义者的错误时所讲的,规则有一个意义确定的内核,这种制度的规则在内核上为正确的司法裁决提供标准。从哲学解释学的角度,殷鼎曾指出:“解释作为一种依附于信仰之下的技巧,要由文字语言上为人理解体会神意开辟一条通道。”从法律解释学角度,德国法学家英格博格·普珀指出:“只要我们还是采用制定法,而非判例法或法官法,那么依据文义所为的解释便需要有某种优先性。因为所有的解释都是对于一个制定法的文本所为,所以解释必须要从字面上的解释开始。只有从法条的文义出发,才能够描述解释问题,才能够确定法律的体系位置或目的。”山东大学魏志勋教授认为,文义解释方法本身蕴含的解释要素及其组合先天具有的潜在功能,是其能够在法律解释诸方法序列中享有优越地位的基础与前提。诸多学者向我们传达了一个讯息,即在规则意义的核心地带,文字意义的解读必须首先依赖文义解释。因此,文义解释在适用中的优先地位已达到学界认可,体系思维保障着文义解释优先性的充分体现,为法律文本更好地适应具体案件提供了路径。

跨国商务中的文化维度理论(文义解释中的体系思维)(2)

四、在体系思维下认识文义解释

(一)正确理解“可能的文义”

“文义”是文字经过解释得到的意思。文义解释方法属于传统法律解释方法,它来自文本又不完全局限于文本,可能的文义为法律规范更好地适应社会提供了路径。关于法律人的思维属性,有两种理论,一是思维判断的法律决断论,认为法律思维具有独断性特征,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分析法学、注释法学、文本论、教义法学、法律逻辑学等均属于此类思维方式,另外一种是思维判断的主体选择论,认为法律人的思维应从法律规范的绝对约束下解放,主体应根据案件涉及的正义、具体的语境、社会的要求等思考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采用此种思维方式的主要有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法律决断论表达了对法律的绝对忠诚,主体选择论则表达了改善、修改法律的愿望。然而在实践中,法律决断论却常常碰壁,机械司法就是决断论被诟病的标签之一,然而若不坚持决断论而任由主体进行选择,法律意义的开放程度极难把控,法治极有可能丧失在各种理由产生的开放中。因此,如何把握服从与创造法律之间的“度”,成为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重要目标。作为最基本的也是最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更适用于决断论立场。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世界中,不存在单纯的字面意思,每个字词都有很多解释可能,不同的解释者也有很多解释路径,这使得法律决断中的“决断”变得摇摆。此时的文义解释,需要一个保护机制,保障根据文本的解释能够最大程度地契合社会现实、案情、正义与理性。而这个保护机制,正是法律人的体系思维。体系思维是一种思维方式,体系是指整体与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含有构成因素的逻辑构建。文义正是在体系思维的包裹下,对字词意思进行选择,取得最符合逻辑关系的解释结果,保证法律的权威与理性,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因此,体系思维下的文义解释,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机械司法问题,与其他解释方法配合得出合理解释结果。

(二)文义的范围性功能——文义解释之刚

文义解释伴随成文法而产生,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文义解释方法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有很多学者认为,对于明晰没有异议的条文,不需要进行解释。从客观方面看,每个词语都有自己的文义范围,正如哈特所说,每个词语有自己的核心意义和边缘意义。最经典的例子是西红柿是否属于水果,显然,西红柿不属于水果这个词语的核心意义,而处于意义的边缘地带,通过考虑不同语境,我们才能判断,西红柿是否应属于水果。因此,每个词语的都有解释的余地,何时能视为明晰,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存在。正如数字一般,我们找不到最小的数字,也找不到最大的数字,词语的范围也并无最核心意义和最边缘意义可言。在解释时,我们只能结合语境在适合的范围内对词语的意义范围进行框定。但无论如何,文义解释的精髓在于,词语的解释不能溢出可能的字面含义,因此我们可以说,文义解释为法律的解释框定了一个基本的范围,只要法律解释遵循文义解释优先,就能基本保证解释结果落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文义解释方法保证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使民众对法律的效果能够进行预测,进而规范自己的行为。从主观方面看,通过哲学诠释学的理论我们可以了解到,作为嫁接法条文字与个案判决的桥梁,理解是一个博大精深、因人而异的过程。关于理解的哲学讨论不胜枚举,理解可以因为解释者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理解结果。因此,理解是一个动态的不稳定的过程,需要在文义所为的客观框架中进行,因此,文义解释优先非常重要。文义作为解释的第一入口,法律规范是由文字组成的,因此文字是法律条文与世俗生活之间的纽带。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为很多词语带来了特定的内涵,比如猫、自行车、上午、善良风俗等,在解释的时候,就不得偏离这些文字的核心含义。法律条文首先必须用文字的一般意思去理解,不可以偏离文字的一般意思去理解。解释法律的文字必须忠实于文义的客观意义。若法律对某一词语的含义有专门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对词语进行文义解释,否则即超越了法律。

在涉及字词边缘含义时,文义解释为字词意义的解释划定了刚性的栅栏,暨文义射程的最外围范围。比如柑橘的含义,可以包括橘、柑、橙、柚、枳,其中橘、柑、橙较为常见,人们不需如何思考便能普遍接受它们都属于柑橘,以靶面位置来形容,8-10环为宜,属于柑橘的核心含义。柚也属常见水果,但如果问到它是否属于柑橘类水果,人们便有所犹豫,以靶面位置来形容,大概介于5-7环之间。而枳,识此字的人便不多,只能凭借它的偏旁来猜测它的读音,枳又称枸橘,果实酸且小,它便属于柑橘的边缘含义,只能占据1-3环的位置了。不论如何,这些含义都存在于柑橘的意义靶面上,人们对柑橘的理解,是柑是橘,抑或是少数人认为是枳,都没有脱离柑橘的意义范围,全部具备可探讨性。然而,一个西红柿,没有一个人会认为它是柑橘,因为它已在柑橘意义的靶面范围之外,超出了柑橘这个词的文义射程,此时便无法使用文义解释方法将西红柿解释为柑橘。文义的刚性外围由此展现。

(三)文义的“意义”——文义解释之柔

解释首先接触到的是条文的语词,对语词的理解成为解释的开端。也许有人怀疑,人对法律的认识必然从法条文字开始,对文义解释优先性的证立似乎多此一举。然而文义解释之所以不称为文字解释,足以说明文义解释的重点在于解释文“义”。法条使用的“文字”是未经解释的语言表达方式,“文义”是文字经过解释得到的意思。“义”并不总是浮于文字表面,认字就并不代表能够理解字的意义。对某条法律的正确适用,重要的不是能够认知构成法条的字、词以及这些碎片化的单独词语,而是对法条文字表达出的意义进行正确理解。语言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具有能够沟通人的心灵的共性,同时,语言又被赋予一种个性,具有共性的语言必须在个人的使用中,才发生具体特殊的意义。作为语言的一种形式,书面语言所承载的文义,需要依靠人的理解来释放。法国哲学家吕格尔曾指出,理解的每一时刻,都与解释直接和间接地相互助长,不可分离,理解直接表现为人的存在方式。只有通过理解,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才变得鲜活,法律才得以适用。然而,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理解同时带来了意义的不确定性,虽然解读法律的司法者具有专业的法律背景,但由于个人经历差异,不同的法官完全可以对文义做出不同的解释。

若把整个社会看作一个系统,与道德、习惯相比较,法律是维持系统正常运转的刚性骨骼。每个人的道德水准、习惯不尽相同,但每个人的行为都有一个底线要求,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作为国家的治理手段,法律必然是公开的,与古代的法律神秘主义不同,现代的法律不再是贵族阶级享受统治特权的工具,而是约束所有人的无声锁链。法律由立法者传达给司法者、执法者以及所有受约束对象,毫无疑问是通过文字表达为法律条文来实现的。因此,文字是法律表达的基石,它形成了法律的刚性骨骼,使其他因素无法摆脱文字的束缚,保证了法条核心意义的稳定。然而,世界总是阴阳互调,刚柔并济,有刚必然有柔,与大自然的生态平衡类似,各种因素的平衡保证着法律在人类社会运转中的正常适用尺度。法律中的柔,便是文义。从语言学角度来看,每个字,每个词都可能会有多种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使用的意思,便是字词的核心含义。以靶为例,以核心含义为准心,每一环都代表着不同含义,但只要在靶面之内,便在文义射程之内,核心含义和边缘含义的表达所使用的字词可以使同样的。但究竟选择核心含义,还是边缘含义,这就涉及了文义的柔性特征。文义为制定法条文解释制作了一道道隐形栅栏,使因受社会、心理、习惯等各种因素影响而略微走形的文字意思局限于人们可接受范围内,不至于使大众承受变形金钢由跑车形态到机器人形态巨大转变带来的冲击。文义解释的柔性使得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了多种可能,此时,需要借助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来框定文字的适合含义,使解释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初衷。

总之,传统观点认为,文义解释代表了机械、形式的解释观,如果从法律体系的整体来看,文义解释确实扮演了保守派的角色,它将法律条文的意义限定在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之内,为法律条文的解释设定一条文义底线。在文义解释中运用体系思维,使文义解释能够被更充分的使用,这是保障文义底线的重要方法。正是文义解释的坚守,使得法治国家的实现有所依赖,充分体现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才是法治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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