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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新规的配套实施办法出台啦

江苏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新规的配套实施办法出台啦放开了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退休年龄的确定办法, 细化规定了女工人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以及女灵活就业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按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充实了推迟退休的政策。与原有实施意见相比,新的《实施办法》全面梳理了现行不同参保阶段的政策规定,在细化《规定》相关内容基础上,积极回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相关诉求,从参保对象、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和终止等过程和角度丰富拓展了相关内容。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新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以维护参保对象养老保险权益为宗旨,充分体现了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采用条目式框架,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一是依据和对象口径(第一条

新年伊始,江苏省人社厅于1月30日发布了1号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明确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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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这个《实施办法》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的配套性文件,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新规出台,宣告施行了十四年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在2022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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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新规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以维护参保对象养老保险权益为宗旨,充分体现了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采用条目式框架,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一是依据和对象口径(第一条至第三条);二是参保缴费的细化条款(第四条至第七条);三是关于个人账户和转移接续(第八条至第十条);四是退休(退职)条件和退休审批(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五是基本养老金(生活费)计发和领取时间(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六是死亡、离境、判刑人员待遇和违规领取待遇处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七是退休证领取和实施时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主要亮点:(一)体现了“系统观念”的新思路;(二)体现了“更广覆盖”的新举措;(三)体现了“解决问题”的新导向;(四)体现了“服务民生”的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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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退休年龄的确定办法, 细化规定了女工人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以及女灵活就业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按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充实了推迟退休的政策。与原有实施意见相比,新的《实施办法》全面梳理了现行不同参保阶段的政策规定,在细化《规定》相关内容基础上,积极回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相关诉求,从参保对象、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和终止等过程和角度丰富拓展了相关内容。

放开了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规定。

关于待遇领取地的问题,明确了省内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外省户籍参保人员三种情形的待遇领取地确定办法。

规定了用人单位告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的告知义务,更好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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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实施办法》修订了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原规定的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修订后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对比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可以看到:一是将原规定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为“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二是取消了公式中原来被许多人忽视的“最低缴费系数”(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这个“最低缴费系数”=1),使基础养老金计算方法与其他省统一了;三是修改了“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中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时间范围原规定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到“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平均值”修改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到退休当月的缴费工资指数平均值。

新的《实施办法》明确,基础养老金计发公式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为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适用年度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

可惜的是,此次新的《实施办法》维持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没有做出修订,但是补充完善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企业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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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江苏省内2022年之后退休的人员如有兴趣,可以去江苏省人社厅官网完整地阅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如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这里开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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