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效期分类规定,权力不用过期作废
诉讼有效期分类规定,权力不用过期作废 民法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本质上是实体法上的制度,关系到某一实体权利应否受人民法院强制力保护。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属于私法范畴,遵循自愿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旦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 行政诉讼法上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属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376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刑事追诉期限具有相似的作用,但又截然不同。
今天,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各位解读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判例中的裁判观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被征收人。
一、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属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376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法上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民法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本质上是实体法上的制度,关系到某一实体权利应否受人民法院强制力保护。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属于私法范畴,遵循自愿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旦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
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注:该解释已废止,现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即超过起诉期限的,将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由于行政案件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所以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并非当事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不审查的事项。
三、最长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既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也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已经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起诉期限就要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不再适用最长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426号行政裁定书】
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应适用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既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也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已经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起诉期限就要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不再适用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
四、20年最长起诉期限适用于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而非涉及到不动产均适用最长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347号行政裁定书】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涉及专属管辖,二是涉及最长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被称为专属管辖。作出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考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便利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能够就近调查、勘验、取证、测量,以及就近执行判决。
实践中,对于何为“不动产”并无争议,一般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其位置移动后就会引起其性能、价值、形状等改变的财产,主要指土地(包括滩涂、草原、山岭、荒地等)及其地面附着物。
真正存在争议的是何为“因不动产”,亦即如何界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通说认为,一般是指因行政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而引起的行政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行政纠纷。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进一步作出界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即指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效果。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虽然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解释,但也同样适用于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亦即,适用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限的案件,仅限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五、行政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法定情形,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扣除或延长,而信访耽误的时间不是起诉期限延长或扣除的正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608号行政裁定书】
申诉信访不是法定的救济途径,而是一种诉求表达机制,通过信访反映诉求还是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是民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渠道的选择。
但是,通过信访反映诉求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仍应受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因信访耽误的时间也不是法定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六、行政相对人否认“知道”行政行为,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知道”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仅是一个主观判断问题,更是一个证据问题。其中“知道”是指当事人主观上知道自己某一事实;“应当知道” 是指根据相关事实推定当事人知道某一事实。
实务中,“知道”就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承认或在事实面前被动承认知道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知道”则是当事人不承认知道但根据证据能够证明其知道的情形。
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法〔2014〕40号)就对“应当知道”予以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395号行政裁定书】
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否认自己“知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对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以当事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即在当事人不承认“知道”但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在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知道”时,应当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结合生活经验、生活常识进行综合判断。
七、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约束,当事人可以随时对无效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确立了确认无效诉讼制度。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第2款的表述来看,应当是间接地表达了确认无效诉请不受起诉期限约束的观点。另外,史律师也认为确认无效诉讼和撤销诉讼的重大差别就在于确认无效诉讼没有起诉期限的限制,而撤销诉讼存在起诉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496号行政裁定书】
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的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可以随时对无效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请求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