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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约定管辖与专属管辖,如何确定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约定管辖与专属管辖,如何确定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约定管辖与专属管辖,如何确定专属管辖(1)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份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并未明确,实践中仍有大量案件遵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后,该问题得到了解决。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虽然上述规定明确的仅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是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实际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仍然适用不动产专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大量涉及鉴定、评估、审计、现场踏勘、测量等工作,专属管能够大大方便诉讼。故应当将其专属管辖扩大延伸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至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由于承包人的工作成果主要是提供勘察报告或者设计方案及文件,与其他案中承包人的合同义务主要系在工程现场完成、工程成果直接物化至不动产中显著不同,且承包人的主要工作系在勘察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内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后的一段时期内,实务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还有所争论,(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则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其裁判要旨旗帜解明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更是将建设工程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债权代位权行使均纳入了专属管辖的范围:“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017)最高法民辖终152号民事裁定书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也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约定管辖与专属管辖,如何确定专属管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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