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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人员私自拆包裹被认定为盗窃(因盗窃2个快递包裹)

快递人员私自拆包裹被认定为盗窃(因盗窃2个快递包裹)【人民法院查明认定事实】: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部分物品已起获发还,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被告人刘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观点】:

【检察院公诉指控】:

2021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某区内,趁无人之际,先后窃取他人快递包裹各1个。其中,于2021年12月18日2时许,窃取被害人张某(男,40岁)快递包裹内坚果G9投影仪1个,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720元;于同年12月26日1时许,窃取被害人郭某(男,31岁)快递包裹内潘多拉哈利波特系列金色飞贼项链1条,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114.70元。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12月2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亲属协助下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元、16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快递人员私自拆包裹被认定为盗窃(因盗窃2个快递包裹)(1)

【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刘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观点】: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部分物品已起获发还,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快递人员私自拆包裹被认定为盗窃(因盗窃2个快递包裹)(2)

【人民法院查明认定事实】:

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12月18日2时许,在本市某区 窃取被害人张某(男,40岁)快递包裹一个,内有坚果G9投影仪1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720元;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窃取被害人郭某(男,31岁)快递包裹一个,内有潘多拉哈利波特系列金色飞贼项链1条,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114.70元。

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12月2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现涉案项链已经起获并扣押在案。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亲属协助下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郭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郭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王某的证言,订单截图,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佐证。

经质证,辩方对上述证据内容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快递人员私自拆包裹被认定为盗窃(因盗窃2个快递包裹)(3)

【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项链已经起获,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项链一条发还被害人郭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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