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金定穴闯千年地宫,分金定穴看缠山
分金定穴闯千年地宫,分金定穴看缠山相关法律链接“当冰冷的手铐带上双手的那一刻,我才如梦初醒,小说里只讲述了盗墓是如何的刺激,找到的宝物多么的值钱,却没说这是犯法的事啊……”回想起被抓时的一幕,叶某至今仍对自己的贪婪和无知悔恨不已?打小在农村长大的叶某,对于自家周围的山林环境极为熟悉,记得村里老人提及周边曾发现过古墓,在萌生“盗墓致富”的想法后,他与同村“志同道合”的胡某找来绳索、锄头、撬棍,开始疯狂作案。短短2个月的时间,叶某伙同胡某挖掘了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喇叭镇、新蒲新区虾子镇、播州区茅栗镇三地的七处墓葬,虽然大多空手而归,可也有所“斩获”,将盗挖所得的物品拿到古玩市场变卖分赃后,叶某的“致富信心”倍增,准备再接再厉,当他再次盯上一处墓葬准备如法炮制时,被蹲守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文物局鉴定,叶某盗掘的七处墓葬均系明代古墓葬,具有一定或重要历史价值。叶某最终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年来,各类盗墓题材的小说和影视作品层出不穷,里面惊心动魄的盗墓情节,价值连城的奇珍异宝无不让人浮想联翩。可这些虚幻美好的世界只存在于文艺作品中,幻想通过“摸金倒斗”发横财,你的人生剧本就不会像小说电影里那样“分金定穴看缠山”,而是盗墓违法是牢关……
案例一
贵州遵义人叶某初中毕业后,便踏入社会,梦想着能早日过上有钱人的生活。可学历不够、没有特长的他只能四处打工谋生,但内心里想成为富人的想法却越发强烈,却苦于没有“良策”。
一次偶然的机会,喜欢看小说打磨时间的叶某接触到了盗墓类小说,并迅速被其惊险刺激的剧情所吸引,小说中每每描绘到古墓探险、发掘出惊天秘宝的情节时都会让他激动羡慕不已,渴望自己能像小说中的主角一般,倒斗翻金银、一夜能暴富。渐渐的,他发现自己似乎从小说中找到了致富“良策”——盗墓!
打小在农村长大的叶某,对于自家周围的山林环境极为熟悉,记得村里老人提及周边曾发现过古墓,在萌生“盗墓致富”的想法后,他与同村“志同道合”的胡某找来绳索、锄头、撬棍,开始疯狂作案。
短短2个月的时间,叶某伙同胡某挖掘了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喇叭镇、新蒲新区虾子镇、播州区茅栗镇三地的七处墓葬,虽然大多空手而归,可也有所“斩获”,将盗挖所得的物品拿到古玩市场变卖分赃后,叶某的“致富信心”倍增,准备再接再厉,当他再次盯上一处墓葬准备如法炮制时,被蹲守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文物局鉴定,叶某盗掘的七处墓葬均系明代古墓葬,具有一定或重要历史价值。叶某最终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当冰冷的手铐带上双手的那一刻,我才如梦初醒,小说里只讲述了盗墓是如何的刺激,找到的宝物多么的值钱,却没说这是犯法的事啊……”回想起被抓时的一幕,叶某至今仍对自己的贪婪和无知悔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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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案例二
2016年4月,家住贵州省镇远县的姚某某从亲戚唐某某处打听到甘溪镇有人去世,刚下葬的消息后,便谋生了盗挖坟墓内的尸骨用来当药材卖,谋取钱财的想法。
经过前期谋划,他向唐某某谎称自己有朋友身体不好,需要去坟墓上祭拜祈求保佑身体好转为由,借机去墓地进行实地查看。唐某某偏信了姚某某,便带着他去看了那座并排安葬的坟墓。
回来后,姚某某觉得同时挖两座坟一个人的力量太小,费时费力,便与老乡罗某庆和罗某强商量盗挖尸骨的事情,其间对两人谎称盗墓是帮助逝者迁葬,挖出来后重新找一个风水宝地安葬可以帮助二人转变命运同时起到保佑作用,罗某庆和罗某强便同意一起盗墓。
5月初的一天,三人准备好盗墓的工具和抓泥鳅的工具,开着姚某某借来的皮卡车前往唐某某家,在唐某某家吃完饭后他们借口要去抓泥鳅,唐某某便带着他们去查看抓泥鳅的田地。
当日晚上21时许,三人来到抓泥鳅的的田地里用自制的工具佯装抓泥鳅。次日凌晨2时许,见夜深人静,三人便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锄头、铁锹、柴刀、钢钎来到事先查看好的坟墓边。
观察了几分钟后三人就开始轮流挖和铲土,挖开坟墓后罗某强就用事先准备好的木钩将坟墓内的尸骨钩到挖开的洞口,捡起放在事先准备好的白色蛇皮口袋内,挖完第一座坟后将土回填好后,三人又开始轮流挖第二座坟,将第二座坟的尸骨取出装好并回填好土后,三人就拿着盗挖的两袋尸骨离开案发地。
当天上午,附近村民发现并排墓地有被盗的痕迹,随即报警。次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罗某庆、罗某强分别被警方抓获。
根据法院审理判决,姚某某、罗某庆、罗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尸骨,构成盗窃尸骨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罗某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罗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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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三
2016年的一天,在山东因做生意不顺的罗某,又和妻子发生了口角,和几个所谓的朋友在酒桌上大倒苦水。
酒过三旬,来自贵州的张某神秘兮兮的问在坐的罗某与刘某想不想发笔“横财”,细细一问才知道,在张某老家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有一座古墓,听村里的老人说:“这座墓是清代当地苗族一个苗人头领的墓葬,听说说里面陪葬了不少许多金银珠宝
看着面红耳赤的张某面说得唾沫横飞,罗某不禁动了心思。为了掩人耳目三人驱车前往贵州,并和张某的朋友刘某兄弟、龚某等人商定盗墓事宜。
4月初的一天,借着夜色正浓,罗某一行六人携带洛阳铲、牵引绳等工具来到墓葬所在地进行盗掘。初次盗墓,胆子较小的罗某被分配了放风的活,胆战心惊的他脖子一伸一缩的看着周围动向,稍微有点风吹草动就让他起了满身鸡皮疙瘩。
不到三个小时,看着灰头土脸的其他几人向罗某扬了扬手中的耳环、簪子等“战利品”,罗某心中的怯意瞬间一扫而空,转而是欲望背后贪婪的窃喜。
有了第一次的经验,这个“盗墓队伍”的胆子越来越大,短短一个月内又分别在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新华村龙坑头组、毕节市金沙县长坝镇店民村林场组盗掘两座古墓。
“人的欲望就像火山”,在欲望的驱使下,这伙人在罪恶的泥淖里越陷越深,在他们盗掘毕节市金沙县源村镇一座古墓时,被早已得到线报埋伏在周围的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罗某,因盗掘古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听着法官威严的宣判,罗某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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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点烛,鬼吹灯。不懂法,毁一生。(贵州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