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申报期和税款所属期的区别:快来涨涨见识了
税务申报期和税款所属期的区别:快来涨涨见识了很清晰的一个政策,为什么很多人弄糊涂?这里面的根源来研究了一下,在于在实践申报时候产生的一些问题。因此,当打开你的申报系统时,如果选择所属期9月那就是3500,如果选择10月那就是5000。本质也就是这个道理!那所属期到底是怎么认定?也非常明确,就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期所以,就又有了这句话,只要是10月及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无论是哪个月的工资,都可以扣5000,这其实本质还是税款所属期标准。
到底是扣3500还是扣5000,其实最关键的最关键的点就是这个税款所属期。
很明确,10-12的税款所属期可以享受5000,之前的税款所属期就不行。
这个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财税〔2018〕98号是明确规定了的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还是在申报软件的设置上口径都是一致的。
那所属期到底是怎么认定?也非常明确,就是工资发放期。
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期
所以,就又有了这句话,只要是10月及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无论是哪个月的工资,都可以扣5000,这其实本质还是税款所属期标准。
因此,当打开你的申报系统时,如果选择所属期9月那就是3500,如果选择10月那就是5000。本质也就是这个道理!
很清晰的一个政策,为什么很多人弄糊涂?这里面的根源来研究了一下,在于在实践申报时候产生的一些问题。
还是以案例来分析一下,A公司的工资发放政策为当月工资次月发放,比如8月工资9月发放,9月工资10月发放,以此类推。
我们分别看看A公司会计的几种申报方式。
1 第一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10月申报,具体如图
这是最合规的一种做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理论上看,10月-12月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是也是10-12月,发放时候享受扣除5000政策。
从申报软件设置上来看,10月-12月所属期分别在11-1月申报,系统自动已经设置为5000扣除。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是这样做,所以第一次申报扣除5000的个税在11月,10月申报期还是申报的9月所属期的税款,也就是9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扣3500。
最终在申报系统呈现的就是这样的,如下图。
10月申报的就是9月税款所属期的,至于10月税款所属期的,只能等到11月申报,如果你选择申报,系统无法通过,会提示未到申报期 ,因为你10月已经申报过了,不能重复申报两次。
2 第二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9月申报,具体如图
同样是10月发的工资,为什么系统不让我扣5000?
一直觉得第一种方式才是最符合规定的,而且选择当月申报当月所得期系统应该不会通过,结果我长见识了,系统是能通过的。
如图所示,这种就是典型的当月申报当月所属期的。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影响企业享受5000扣除,10月发放的10月申报,从理论上将10月发放税款所属期是10月,能享受5000。
从软件设置上,你选择10月所属期进行申报,系统也设置成了5000。
唯一的问题就是,你这种申报方式是否合理,这个好像税务机关也没有强制要求更改。
3 第三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9月申报,但是税款所属期选错,以工资所属月来选择了税款所属期。
这就是最麻烦的一种,也是很多纳税人不知所措的一种,因为他直接影响了享受5000的扣除政策。
这也是小编之前一直提到的,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并进行申报的情况。
如图所示:
那么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你快了一个月,正常情况下别人10月申报9月所属期的税款(9月发放的8月的工资),你已经在9月申报过了(如上图)。
那么,这种情况到10月,10月实际发放的按规定是应该享受5000的,结果这个时候你申报时候会发现申报系统选择9月所属期就没法扣5000,只能扣3500。
这就是很多人面临的实际问题,究其根源,其实就是你一打开始就没以发放月份来作为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而是以工资所在月份为税款所属期申报导致。
如何解决?
有两种方式(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局意见为准)
1、你直接把9月所属期的个税零申报一次,等到11月再申报10月税款所属期的(也就是10月发的),相当于把之前缺失的一次零申报补回来,把申报顺序调整回来。
这种方式呢,厦门税务在做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知识问答的时候说过,但是其他地方能不能这样做?还得咨询当地税务局。
2、有人直接不申报9月所属期的税款,直接在10月选择10月所属期申报,结果如图:
这种方式也能申报成功,但是其实最终也变成了第二种情况的申报方式,建议还是不采用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