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纠纷诉讼: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位权纠纷诉讼: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法定代表人:陈文。被告:高安市浩恒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上湖商贸城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7X75L15。负责人:李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巍巍,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勇,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823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8183110836。
负责人:李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巍巍,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勇,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高安市浩恒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上湖商贸城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7X75L15。
法定代表人:陈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86108295X2。
负责人:李鸿基。
委托代理人:陈军,男,1986年1月10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蟠龙居9栋万宝国际大厦15楼和仙来西大道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8598756195。
负责人:罗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邵勇、高安市浩恒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邵勇、高安市浩恒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爱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