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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护规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如何区分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护规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如何区分《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主要来源于《保险法》 2.追偿权纠纷归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专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追偿权责不限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二、法律依据不同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护规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如何区分(1)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如何区分?现实中许多人分不清。本文就详细解读二者的异同。

第一部分 不同之处

一、分属不同的民事案由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专属于保险人的民事案由,归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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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偿权纠纷归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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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专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追偿权责不限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二、法律依据不同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主要来源于《保险法》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追偿权主要来源于《民法典》

追偿权在《民法典》25个条文中都有规定,半数以上集中在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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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使对象不同

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来说,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为第三人,即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或承担部分责任,但第三人拒不赔偿损失。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索赔权。

追偿权的对象是责任人,范围相对较广,既可能是本车被保险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四、管辖法院不同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保险人行使的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代位权本质为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追偿权纠纷中,因该案由归入了合同纠纷项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立法目的不同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者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

保险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

其他追偿权的目的,在于使真正的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打击守法者的积极性,损害守法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相同之处

一、都需要先行赔付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行使,必须以实际赔付作为前提条件。在保险人或相关主体承担了实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份额后,取得求偿权或追偿权。

二、权利的产生都有法律授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均来自于《保险法》和《民法典》的授权,具有法定性。

三、都是权利的转移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从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保险人;追偿权是从赔偿责任人或合同义务人转移给了第三人。

第三部分 律师评析

一、保险追偿权纠纷

(一)保险追偿权纠纷的情形

追偿权纠纷的范围比较广泛,接触较多的是保险人的追偿权。

保险人的追偿权全部体现在交强险的赔付上。比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里的费用仅为抢救费用,不包括财产损失。

(二)醉驾赔付后享有追偿权

对于醉酒驾驶,司法实践中常常是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再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交通肇事逃逸不享有追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如果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但保险人赔付后,不享有追偿权!

当然,如果交通肇事逃逸后无法查清肇事车辆,就无法找到车辆的保险公司,没有保险人赔付,追偿权也就无从谈起。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损失的确定是难点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双方争议较大的往往是损失金额的确定。责任方一般没有参与定损,事后一般不认可。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如何规范自己的定损行为,是后期成功行使权利的重要保证。

(二)理赔资料的收集

保险公司在实际赔付之前,必须要收集责任方的完整主体信息资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等。还要取得索赔权转让书,授权转款书,转款凭证等。

(三)诉讼时效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必须注意诉讼时效,是从保险人实际支付款项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是3年。

(四)索赔金额的确定

在被保险车辆无责的情况下,实际赔付的金额就是保险人的诉讼标的。但是,如果机动车和第三人都有责任的情况下,索赔金额如何确定呢?

比如,2022年1月14日,双车事故,A车主责,B车次责,B车受损维修费用为20000元,B车的保险人C向B赔付后,向A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诉讼标的的计算方式为:(20000-2000)×70%﹢2000=14600元。其中,2000为交强险的财产限额,扣除该限额后的损失按照主次责任7:3的责任比例确定金额,再加上2000,就是最终对方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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