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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南城失信人员名单(广东东莞的居民请注意)

东莞南城失信人员名单(广东东莞的居民请注意)判决义务(2022)粤1973执恢231号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岗同富路137号103房案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共同惩戒失信行为,进而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我院创建了“失信曝光台”,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及我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敦促执行公告,重点选取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向我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我院已将以下这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并限制高消费。若限期内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凤岗飞恒手袋加工店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岗同富路137号103房

案号

(2022)粤1973执恢231号

判决义务

79568.70元。

履行情况

本案首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21000元。

失信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联系法官

李法官

联系方式

0769-89808009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村科技路2号4A

案号

(2022)粤1973执恢299号

判决义务

1170931.03元及利息

履行情况

本案首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950000元。

失信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联系法官

李法官

联系方式

0769-89808009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昌之盛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凤深大道10号碧湖豪苑3栋商铺118

案号

(2022)粤1973执9289号

判决义务

8699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财产拒不履行

联系法官

罗法官

联系方式

0769-89808018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金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铁场村下围99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1554号

判决义务

应赔偿款项545113元

履行情况

已履行182248元

失信行为

有财产拒不履行本案付款义务 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联系法官

王法官

联系方式

0769-89808051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信富成胶袋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旺路5号之一

案号

(2022)粤1973执14572号

判决义务

暂计3791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有财产拒不履行本案付款义务 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联系法官

何法官

联系方式

0769-89810528、89810523

东莞南城失信人员名单(广东东莞的居民请注意)(1)

失信被执行人

袁福锦

住址

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二队36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44190019870712****

案号

(2022)粤1973执4737号

判决义务

本金63182.79元和利息、复利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有财产拒不履行本案付款义务 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联系法官

杨法官

联系电话

0769-89808116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易九凯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广龙路19号1栋201室

案号

(2022)粤1973执11496号

判决义务

20800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有财产拒不履行本案付款义务 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联系法官

唐法官

联系方式

0769-89808112、18822950570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优海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马头山路5号201室

案号

(2022)粤1973执10133号

判决义务

53555.28元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

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财产拒不履行

联系法官

刘法官

联系方式

0769-89808208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敦促执行公告

各案件被执行人: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营造诚信守法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财产拒不履行等严重、恶劣情形的如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各案件被执行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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