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调整住房补贴比例:扬州这些人租房有补贴
扬州调整住房补贴比例:扬州这些人租房有补贴1)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二)补贴条件(一)补贴对象1)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高邮,仪征,宝应下同)入驻双创示范点的企业员工(以下简称为申请人)。2)提供租赁业务的租赁机构以及将已建未售(2年以上)房源转为对外租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为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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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下午,扬州召开“双创”租房补贴政策发布会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会。
为贯彻落实扬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扬州市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意见》(扬办发〔2016〕47号)文件精神,规范“双创”人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管理,明确补贴对象、条件、标准,规范申请、审核、发放工作,保障“双创”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制订本办法。
1、补贴对象与条件(一)补贴对象
1)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高邮,仪征,宝应下同)入驻双创示范点的企业员工(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2)提供租赁业务的租赁机构以及将已建未售(2年以上)房源转为对外租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为租赁业)。
(二)补贴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年收入达到补贴标准规定要求;
(2)在本市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缴费和纳税记录;
(3)在扬州市区范围内无房产;
(4)企业员工须与双创示范点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人员聘用协议书。
2)租赁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住房租赁的房屋具有相关房产证明;
(2)租赁房屋的对象为“双创”人员;
(3)租赁业务在“双创”住房租赁平台运营。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补贴申请1)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线下审核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通过所在企业、企业所在双创示范点、双创示范点所在地主管部门线下审核后,登录扬州市“双创”人员住房租赁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登陆网址:http://yzlczl.yzfdc.cn/)
2)申请人申报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双创”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一份(须经申请人所在企业、企业所在双创示范点、双创示范点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一份;
(4)开通网银或手机银行的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5)企业员工须提供与企业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人员聘用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在本市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和个人所得税证明(加盖公章原件一份);
(7)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租赁企业申报补贴应提供材料: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2)租赁期间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份(需在租赁平台上成功备案);
(3)租赁机构提供租赁房屋的房产证明,其中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4)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产证明或增量房屋确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5)企业银行账号和开户行。
4)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即按月补助。
3、受理与审核1)初审。双创企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盖章确认后递交企业所在双创示范点审核盖章。
2)复审。双创企业将双创示范点审核通过的材料报双创示范点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盖章确认后由企业收回申请人材料。
3)网上申报。双创企业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材料原件交由市房管部门存档,同时告知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在扬州市“双创”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填报申请信息。市房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
4)公示。市房管部门应定期在平台上对补贴情况进行公示。
4、补贴标准与发放1)补贴标准
(1)申请人:年收入7万(含)至12万元的人员,补贴200元/月;年收入12万元以上(含)的人员,补贴400元/月。
(2)租赁企业:按其实际租赁给“双创”人员的房屋套数给予每套1200元/年的资金补贴。
2)补贴发放
(1)申请人在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所需自付租金(月租金扣除补贴部分)存入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银行卡需开通网银或手机银行)。
(2)平台将申请人自付租金划拨至平台账户,待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将申请人当月全部房租和对租赁企业的补贴一次性支付给租赁企业。
(3)申请人应及时将当月所需自付租金存入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若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平台划扣失败,则当月补贴不再享受,且当月租金和对租赁企业补贴都由申请人承担。
5、相关注意事项1)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
(1)申请人创业、就业单位发生变化的,由市房管部门重新审核认定;
(2)申请人收入发生变化的,按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3)新签住房租赁合同的;
(4)住房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期满,续签租赁合同的。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补贴:
(1)申请人与“双创”企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
(2)租房合同终止,不再租赁房屋的;
(3)在社保或税务部门查无缴费或纳税记录的。
3)其他辅助说明
(1)申请人须提供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无房证明(已婚的,夫妻双方均需提供);所租住的房屋必须是真实合法的,房源提供者须提供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有房证明。
(2)平台根据文件相关内容在每月固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代扣和代发,既成事实的租赁行为双方须自行沟通并协调好,保证租金和补贴的顺利发放,如因双方未协商好而产生交易矛盾,与平台无关。
来源:扬帆、扬州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