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快递破损快递公司怎么赔偿?损毁后能够得到快递公司的全额赔偿吗
未保价快递破损快递公司怎么赔偿?损毁后能够得到快递公司的全额赔偿吗另外,快递公司在《快递服务协议》中关于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条款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快递公司应采取特殊标识让消费者能够注意到保价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保价条款予以说明。否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快递寄送属于邮寄服务合同,由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签订,上述民事法律主要指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
双十一前后,是各大快递公司和快递小哥最忙碌的时候,付了尾款的消费者,恨不得心仪的商品马上出现在自己眼前,最不想听到的事情,莫过于快件在运输途中意外损毁了。而一旦发生这种事情,卖家比买家更糟心,因为买家可以申请退款,或申请延迟收货要卖家重新发货,而卖家作为寄件方则要找快递公司索赔,这个时候如果快递没有保价,就更糟心了,因为快递公司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商品的原价赔偿,比如发生在江苏的一个案子:
高先生常年从事羊绒衫的销售,多次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羊绒衫,某次,高先生又在常去的快递网点寄送羊绒衫,但过了多日客户仍没有收到,高先生在网上查询订单,发现寄送物品在到达快递公司后便没了下文。
于是高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要求全额赔偿物品损失,但快递公司回复说,高先生未保价,只能依照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他们收了高先生10元的快递费,只能赔偿30元,但高先生损失的物品的实际价值高达7400多元。高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快递公司全额赔偿高先生的损失。
这个案例是快递纠纷中的典型案例,下面本文就分享一下,快递未保价,运输途中损毁后的赔偿问题。
出现快递损毁问题时,如果保价了,一般会结合损毁情况,按照保价金额赔付,但如果没有保价,双方很容易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我们先看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这条规定针对的是邮政企业的,严格来讲并不适用于快递公司。
国务院2018年出来的《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则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寄送属于邮寄服务合同,由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签订,上述民事法律主要指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快递公司在《快递服务协议》中关于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条款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快递公司应采取特殊标识让消费者能够注意到保价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保价条款予以说明。否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实践中,为减轻自己的责任,快递公司常常援引《邮政法》的规定,主张按收取运费的三倍赔付,或根据快递公司自己制定的标准按运费的数倍赔偿,而消费者则援引《合同法》的规定,认为格式条款无效,要求按邮寄物品实际价值全额赔偿。如果双方不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最后可能就要对簿公堂了,那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我们梳理了裁判文书网近几年来各高院和中院的判例,总结的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下:
1、如果消费者无法证明损失物品的实际价值,法院一般会支持快递公司的主张
如【玉环县开宇机械有限公司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就本案所涉的三箱物品,由被告承运并遗失是事实,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应就其所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遗失物品的价值的情况下,被告于庭审中表示愿意按运费7倍(即3437元)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2、双方都存在过失,按过错原则进行分配
如在【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与侯某某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侯某某与全峰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本案中,侯某某将货物交付给全峰快递公司并支付了11元运费,而全峰快递公司收取运费却没有将货物安全送抵收货人。全峰快递公司显属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运费、赔偿货物损失。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货物的赔偿额。
对于货物的价值,侯某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尽其所能提交了相关证据,而且客户流水单记载的内容,与赵新的证明、侯某某发快递的时间、侯某某与收货人刘湃的交易商议情况能够对应,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侯某某托运的货物为价值53920元化妆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全峰快递公司认为快递单上已载明"重要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最高不超过资费的5倍赔偿",而且通过不同的颜色、字体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提示,即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是全峰快递公司对该提示内容的表述不完整,完整内容为"重要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最高不超过资费的5倍赔偿。填写本单前阅读背面说明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约定。"在该提示内容的下方是寄件人签名处,但该签名处并无签名。寄件人侯某某没有签字对该格式条款的提示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由此可见,全峰快递公司认为侯某某受格式条款的提示内容约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全峰快递公司主张按照运费的5倍予以赔偿的观点不能成立。
然而侯某某在支付11元运费的情况下,托运的货物价值较高,没有证据证明侯某某事先进行了声明。托运单上已载明保价条款,而侯某某不能合理解释在填写托运单时不填写"内件详情",以及托运贵重物品不选择保价的原因,即侯某某对此存在过失。现货物丢失,责任在全峰快递公司。但全峰快递公司在仅收取11元运费的情况下,承担全部货物损失有失公平。根据公平原则,侯某某应当对损失予以分担。因此,本院对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侯某某承担货物损失的20%、全峰快递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80%。
3、在保价条款明确标注,消费者明知货物价值较大而不保价情况下,按快递公司制定的标准限制赔偿
在【北京众津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德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德邦酒仙桥公司对通过扫码下单在程序上设置了强制阅读《服务条款》,其中保价条款内容清晰、明确不存在歧义,足以引起托运人注意。众津公司虽称其此次不是通过网上下单,但众津公司在与德邦酒仙桥公司多次运输合同关系中,只要存在扫码下单,均可以看到《服务条款》中关于保价的条款。众津公司在与德邦酒仙桥公司多次运输合同关系中,众津公司选择对于部分快递货物进行了保价,部分快递货物未进行保价,且众津公司作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的公司,对于未保价商品毁损后的赔偿标准低于保价商品毁损后的赔偿标准应当知晓,而其未保价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未保价的赔偿标准。涉案货物的托运费用为133元,故德邦酒仙桥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665元。现德邦酒仙桥公司已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德邦公司承继,故德邦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在【深圳市继泰电子有限公司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收派服务合同》第4.1条约定(用黑体字标注)"因乙方造成甲方托寄物丢失、破损、延误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快递产品服务条款》的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向甲方进行赔偿,乙方赔偿金额不超过乙方在收件时所能预见的损失金额……"。合同"附件一:快递产品服务条款"第2.1.1条约定(用下划线标注)"未保价托寄物品赔偿标准:若因乙方错误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将免除本次运费,并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法律规定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就应认定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本案中,上述合同条款采用了有别于其他文字的字体或引起注意的符号,表明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已以"合理、显著"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故上述合同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有关未保价赔偿的约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因继泰公司未选择保价服务,故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运费的9倍进行赔偿。
4、快递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消费者能证明物品价值,按照物品原价赔偿
在【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郭某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8238号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可以认定郭某于2018年11月以12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徐某处购得2003年制曼纽尔·康德雷拉斯二世吉它一把。2019年9月16日,郭某委托顺丰公司以极速包裹方式将该吉它从济南市运往重庆市,顺丰公司关于极速包裹的产品宣传材料中载明其产品优势为航空运力保障极速送达。该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第3.1条载明:"3.1.若因顺丰原因造成托寄物灭失、破损、短少的,顺丰将按以下标准赔偿:3.1.1若您未选择保价,则顺丰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相同额度的保价服务。"根据上述约定,顺丰公司未经郭某同意擅自将运输方式从空运变更为汽运,增加了运输过程中货物受损的风险,存在过错,郭某虽然未选择保价,顺丰公司也应当全额赔偿郭某的经济损失。故,一审判令顺丰公司赔偿郭某经济损失1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5、快递公司未尽到提醒注意格式条款的义务,按实际损失赔偿
在【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郭东风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上诉人提交的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是上诉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保价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交付泰禾盛丰公司,更未举证证明其已向泰禾盛丰公司就保价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的保价条款对泰禾盛丰公司不生效。上诉人主张依据《快件运单契约条款》赔偿,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石牧药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本案托运人未在声明栏签名,德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石牧药业公司托运货物时,就托运单背面的保价条款对石牧药业公司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托运人有条件充分注意到保价条款,并作出自由选择,因此该保价条款应为无效。关于损失货物价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因为保价条款无效,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金额,双方并未约定。石牧药业公司主张其损失的货物总价值为503760元,提供的购销合同显示货物件数与托运单显示件数相符,消防中队证明火灾烧毁货物,货物价格在购销合同中亦作出明确约定,石家庄德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别,石牧药业公司提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石牧药业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价格予以支持。
综上,在未保价的情形下,消费者能否获得与物品价值对等的赔偿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能否证明交付物品的价值。只有当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明邮寄物品实际价值的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时,才能得到全额赔付。
二是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醒义务,提醒消费者注意到保价条款的存在。保价条款由快递公司单独制定,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消费者都不知道可以保价的情况下,一旦物品丢失,按照格式条款赔付,对消费者是明显不公平的。
另外,消费者要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快递行业本身存在高风险性,限制赔偿条款也具有一定合理性,如快递公司能够证明就《快递服务协议》当中的限制赔偿条款和保价条款,已与寄件人做了清楚的解释和说明,法院一般会支持快递公司限制赔偿的主张,所以消费者在邮寄快件时要特别留意保价金额等内容,对重要物品进行保价,必要时写明货物实际价值或者货物的名称、型号等,并且千万记得要留存邮寄物品的价值证明。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