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民法典时代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应当如何确定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民法典时代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应当如何确定(一)基本案情典 型 案 件《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从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一)(二)两种情况的适用较为明确,但对于第(三)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实践中需要分两种情况分类讨论。其一:在发包人整体接收工程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此种情况下对于竣工日期的认定并无争议。其二:在发包人接受部分工程并擅自使用该部分的情况下,是否能以部分工程的转移占有之日作为工程整
竣工日期在建筑工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概念,竣工日期的确定,直接涉及到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工期违约的认定及质量保修的起算等问题。所以,在司法时间中,对于工程的竣工日期也常常出现分歧,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工程的竣工日期呢?
关于竣工日期,在法律实务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将其与完工日期相区别。完工日期一般是指施工方完成其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施工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竣工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可见,完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先有完工日期,后有竣工日期,完工日期一般来说是施工方的单方行为。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通过有关,一般来说是建设方与施工方的双方行为。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完善《民法典》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适用问题。
法 律 规 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从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一)(二)两种情况的适用较为明确,但对于第(三)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实践中需要分两种情况分类讨论。其一:在发包人整体接收工程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此种情况下对于竣工日期的认定并无争议。其二:在发包人接受部分工程并擅自使用该部分的情况下,是否能以部分工程的转移占有之日作为工程整体的竣工验收日期?
举例来说,施工方承包范围是商场的外墙装修,完工后因结算发生争议,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就将商场开业运营。此时,施工方主张发包人已经将商场开业运营,属于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程已经竣工,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而发包人则认为其使用的是商场的内部装饰,并未用到外墙,故不属于擅自该使用建设工程。那么此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那?笔者认为,此时,应当充分考虑发包人的发包目的是否实现。具体到本案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修订了商场外墙装饰装修协议,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商场的正常开业。现商场已经开业,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而外墙作为商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顾问在走入商场时,显然是以商场的外墙为第一印象。所以,发包人主张仅使用了商场内部装修的说法显然与实际并不相符。在发包人已经使用工程后,如果再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已经使用的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将很难界定是谁的责任。而发包人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对质量责任难以界定承担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仍应视为工程在转移占有之日已竣工。
典 型 案 件
(一)基本案情
仟果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腾砚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仟果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地点:宝山区呼兰路60弄;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16日。工程款支付采取分段付款的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付总价的95%,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或双方约定保修期届满,付总价的5%。后上海华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仟果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出具《报告书》,审定结算造价为371 778元。上海华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另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确认竣工结算确认价为371 778元,仟果公司、腾砚公司均在该确认单上盖章予以确认。
案件审理中,腾砚公司表示工程竣工后,仟果公司进行过验收,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腾砚公司在本案中仅要求主张第一笔95%工程款,剩余5%工程款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再主张。
(二)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审理中,仟果公司自认已实际入驻使用腾砚公司装修的办公室,故法院认为即使本案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转移占有,工程已经竣工。根据腾砚公司自认的实际使用时间,合同约定的95%工程款付款时间已经成就,现腾砚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价要求仟果公司支付95%工程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实 务 点 睛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的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时间。以上为工程竣工时间认定的基本准则。
作 者 简 介
彭胥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致力于经济犯罪案件代理与研究、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与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