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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怎么选择分类?商标分类该如何选择

商标怎么选择分类?商标分类该如何选择在确定了大类以后,就好比找准了大方向。可是如开头的引言导读所述,一个大类别下还可以选择10个具体商品或服务,并且最终是会印在商标注册证书的核准范围内的。虽然如果只做一件产品的话也可以只申报选择一件商品,但毕竟选择1件和选择10件的流程和费用都是一样的,所以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在申请商标的时候都会把10件商品的限额选满。不过这具体又要如何选择呢?大部分情况下,每个行业都能够在45个尼斯分类中找到至少一个与之相关的类似群组。提供商品在第1-34类,提供服务在第35-45类。例如,生产五金金属的工业产品在第6类,而金属材料的处理或加工服务则在第40类;服装在第25类,而服装设计服务在第42类。如果是类似于区块链这类新兴产品或服务的,或是专注某一个垂直领域细分项的比如某一个地区的特色美食,还可以选择采用“非标准商品”的方式申报。在一些商标代理人和媒体的宣传下,第35类广告行业常常被人神化,甚至被誉为“

众所周知,商标是按照尼斯分类[1]进行区分的。按照类别排列一共有45个大类别,每个大类别里有分为若干个类似群,每个类似群里又有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项目。而在提交商标的时候,每个大类别的商标都是按照一件商标单独计费的,最多可以选择10个小类别(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超出10个小项目的还需要额外支付增补费用。同样,在审查的过程中,每个大类别也是只和所选择的商品或服务处在的类似群中进行近似商标查询(除了小部分项目在尼斯分类中明确跨类别查询)。

商标怎么选择分类?商标分类该如何选择(1)

经常有客户会问到,申请商标的时候选择的行业范围一定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模一样吗?其实并不用。商标局早在2016年就发出《通告》[2],不再审查申报的商标是否在其核准经营范围内。这其实也是为企业的跨界转型或多元化发展提供了便利。

那么,怎样选择尼斯分类才能够既贴近企业经营实际,又能够容易通过呢?

通常来说,有一些商标名称是任何人都注册不到的,比如某些行业的通用名称。这种名称我可以用,你也可以用,大家都可以用,谁也告不了谁。假如有人在第43类注册了“餐馆”为商标,那岂不是所有开“餐馆”的人都要给他交授权费了?此前就曾经有人注册了“美妆”商标,随后在微信公众号对所有带有“美妆”二字的公众号发起投诉,一夜之间众多公众号被迫改名。而类似“小米”、“苹果”这样的食材名称,如果是在相对应的食品分类也是难以注册的,但是在与食品无关联性的电子产品上就具有显著性,便可以申请。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将其他行业的通用名称放在本行业就一定能够申请成功。如果是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禁用条款[3]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例如将“牛肉”申请在鱼制食品、“铁观音”申请在烟草、“敌敌畏”申请在饮料分类,也会遭到驳回。

在一些商标代理人和媒体的宣传下,第35类广告行业常常被人神化,甚至被誉为“万能商标”,连许多不熟悉商标的朋友对此说法也深信不疑。其实,35类原本是为广告行业公司所设计的,主要内容是“为他人打广告”。当年“今日头条”由于没有注册第35类商标,仅在第42类技术服务上注册。后来自家的APP发展壮大,成为了一大流量入口后,今日头条也开始承接广告业务。于是,就落入了第35类的保护范围,也就有了后来被人索赔1亿的案件。但这对于一些传统制造生产型企业而言,可能并不是必备的。可是由于这种观念过于根深蒂固了,案例也是极具说服力,所以许多人宁可信其有。

现在,关于第35类商标的申请又有了新的说法。例如,一家企业起了一个非常独特的名字,可是主营业务并不是广告。那在选择商标分类的时候,财大气粗的公司可能会选择45个类别全类注册。如果预算有限,至少也会选择“保护性注册”第35类广告分类,以免落入他人之手。

在《华为鸿蒙商标一审被驳,其实是以点带面》文章发表后,有读者在公众号平台留言评论道,“鸿蒙系统关42类什么事情啊,华为搞定9类就可以了”,其实也可以用“保护性注册”的角度来理解。“操作系统”的本体确实是在第9类不假,不过“操作系统的开发”工作却是属于第42类技术服务,这也就是为什么华为公司要费尽心思夺回第42类的原因所在。正如当下华为鸿蒙系统发布以后,许多APP应用软件厂商需要对鸿蒙系统的兼容做适配,那么假如说这个时候是由华为公司提供的“鸿蒙操作系统开发”工作,那是否就属于第42类的保护范围内呢?从专用权的角度来说,如果第42类长期被他人所占有,那么对华为鸿蒙的业务范围会受到极大的限制,非常不利于后期工作的开展。顺着这个思路,想必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华为公司还要费大力气、不惜对簿公堂去无效宣告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鸿蒙”第41类教育行业的商标。按照行业惯例,后续华为公司可能还会举办类似于“鸿蒙开发者大会”的线下交流活动,那么这就属于4102类似群中的“安排和组织会议”,自然需要有第41类的商标。

大部分情况下,每个行业都能够在45个尼斯分类中找到至少一个与之相关的类似群组。提供商品在第1-34类,提供服务在第35-45类。例如,生产五金金属的工业产品在第6类,而金属材料的处理或加工服务则在第40类;服装在第25类,而服装设计服务在第42类。如果是类似于区块链这类新兴产品或服务的,或是专注某一个垂直领域细分项的比如某一个地区的特色美食,还可以选择采用“非标准商品”的方式申报。

在确定了大类以后,就好比找准了大方向。可是如开头的引言导读所述,一个大类别下还可以选择10个具体商品或服务,并且最终是会印在商标注册证书的核准范围内的。虽然如果只做一件产品的话也可以只申报选择一件商品,但毕竟选择1件和选择10件的流程和费用都是一样的,所以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在申请商标的时候都会把10件商品的限额选满。不过这具体又要如何选择呢?

同样是在《华为鸿蒙商标一审被驳,其实是以点带面》一文中,笔者解释过为什么在第42类有两件同名的“鸿蒙”商标能够同时并存,是因为这两件商标注册的小类别,一件注册在4220类似群“计算机编程”,一件注册在4209类似群“质量检测”。虽然同属第42类大类,但是由于处在不同的类似群中,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所以商标局对这两件商标都核准注册了。而华为公司申请的“鸿蒙”商标,既包含4209、又包含在4220这两个类似群,于是商标局在驳回的同时就引证了这两件商标。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选择分类的时候,假如选择的具体商品或服务与在先申请或注册的近似商标是在同一个类似群组,即便是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也有可能在实质审查环节被驳回。而一个大类别下往往会有若干个类似群,所以有的商标代理人出于综合考量都会尽量分散选择,巴不得10个商品都选择10个不同的类似群,似乎这样选择即便是被部分驳回了也总有一个能通过。从过往的具体实践来看确实如此。

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商品的项目都是企业所需要的。例如,在第43类餐饮酒店分类中,“养老院”、“托儿所”也是属于同一个大类的不同类似群,可是这样的商标即便注册通过了对于只做餐饮酒店行业的企业来说聊胜于无。虽说按照尼斯国际分类是在同一分区,但是隔行如隔山,让中餐厅改行做养老院实属有难度。反之,正常来说在养老院、托儿所当中都会提供饭堂等食宿服务,第43类的设计合理又合适。无独有偶,曾经也有一家主营茶饮咖啡的企业,在注册第30类的时候既注册了茶、咖啡,又多选了同在第30类的“麦片”。在注册后满3年的时候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而申请人提出的撤销项目恰好就是这家企业从未使用过的“麦片”。

而在同一类别的同一类似群下面,又有不同的编号,这也经常让人摸不着头脑。比如说,有纯数字编号的“350039广告”,也有带字母C 数字编号的“C350001广告设计”,甚至还有无数字编号的“广告中介”。这又该如何选择呢?

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文本,带六位数字编号的是《区分表》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带字母C 六位数字编号的是未列入《区分表》的我国常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而无数字的则是《区分表》以外但可接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过分类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商标局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对现有的分类进行修改调整,有新增的分类、有删除的分类、也会有原本在A大类被移动至B大类的情况。如果是有计划通过马德里协议注册成为国际商标的,那就尽量要都选择六位纯数字编号的项目,否则可能会造成协约国不承认的情况。即使是只在国内使用的商标,也建议优先考虑纯数字的类别项目。毕竟国际分类囊括的范围更广,且不会轻易地变动。如果是正在或计划经营某一些中国独有的或细分领域的产品,例如月饼、汤圆等,可以考虑在选择了纯数字国际类别的同时,再在同一类似群内选择具体到带字母C的或无数字的类别。虽然这些类别在日后的修改中有可能会被调整,但是与主营业务最贴切的话能起到最佳的保护效用。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营业执照中含有“商标代理”的企业禁止注册除4506类似群以外的商标[4];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4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还需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5]。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够选择最适合的专用权范围,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释:

[1]尼斯分类表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商标类目分类表。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http://sbj.cnipa.gov.cn/tzgg/201603/t20160315_233052.html

[3]《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综字[2009]第39号 《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4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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