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反诉时间规定: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反诉时间规定: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自身情况证明,以表明自身具备相应的诉讼资格。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属于何种民事主体,是否存在不能行使诉权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法人则需要提供明确的授权证明,足以确认诉讼行为为法人依法提起。1、当事人适格的证据资料关于资格要求,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的诉讼资格,法院则应当具备法定的管辖权。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事项,才能被认为具备起诉条件。二、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确认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存在一定的证据条件限制。若不能履行举证义务,则可能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当事人在行使诉权过程中举证,是其法律义务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提起诉讼设置了法定条件。一方面规定了当事人应与诉存在相应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则为当事人、审判机关的资格要求。
关于利害关系,应当体现为当事人在起诉时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整个诉争的法律关系明确存在。并且当事人对诉讼的纠纷存在利益上纠葛。
关于资格要求,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的诉讼资格,法院则应当具备法定的管辖权。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事项,才能被认为具备起诉条件。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资料
1、当事人适格的证据资料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自身情况证明,以表明自身具备相应的诉讼资格。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属于何种民事主体,是否存在不能行使诉权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法人则需要提供明确的授权证明,足以确认诉讼行为为法人依法提起。
对于当事人自身的诉讼资格的证明要求,司法实践中一般争议不大。但于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的证明审查,就存在较大争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相应信息。对于提供被告信息的尺度,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初步证明资料,从而才能给予立案;有的法院,则要求被告信息明确到身份证号码、住址门牌号,否则不予立案;还有的法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过于宽松,立案后无法送达。
对此,最高法院早有明确意见。是否属于“明确的被告”关于在于被告是否特定化,是否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审理后才能确认,立案时不应过多考虑。而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只要可以将被告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并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通知被告参加诉讼,就应当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2、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诉讼事实存在的证据,以证明争议客观存在,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需要明确的是,立案不同于案件审理,不过于深入案件。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当事人的陈述也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书,应当认定为原告提起诉讼所提供的书面证据。根据起诉书,可以确认争议的存在,就可以直接立案。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立案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3、关于法院管辖与受理的证据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民诉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具备明显的管辖依据的纠纷,一般并不要求原告特别提供证据。例如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理的案件,确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即可。
但对于纠纷与法院间联系不明确的案件,则需要进行特别的举证。以证明法院对于相关民事纠纷立案具备法律依据。这一点在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非常重要。
4、反诉证据要求基本与起诉证据要求相同
被告提起反诉的证据要求,基本与对原告起诉的证据要求一致。但对本诉已经提供过的内容,比如管辖,比如当事人资格等等,不必再重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