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小作坊经营三无产品
小作坊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小作坊经营三无产品深陷司法纠纷的漩涡惨遭法院判赔近5万元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买家举报“三无”
近日
一宗熟肉小作坊遭10倍索赔的案件
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
一次150份碗类熟肉产品的交易
真空包装
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
被买家举报“三无”
惨遭法院判赔近5万元
深陷司法纠纷的漩涡
然而“150碗熟肉官司”热度未过
甘肃一家售卖当地特色牛羊肉的网店
也被买家以“三无产品”
索赔7万余元
据极目新闻报道
这是该顾客第二次购买牛羊肉
第一次购买时发现没有贴标签,但没在意
但因学法律的同学说三无产品可维权
第二次购买就决定把对方起诉
该顾客坚称
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太薄弱
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来鞭策企业
维护食品安全环境
个体商户由于法律意识薄弱
尤其是小作坊食品领域
容易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眼中钉”
近期在“三无产品”被职业打假的话题中
有人认为,“三无”不代表产品就有问题
“三有”也不代表产品就是安全
用“三无”来判断食品安全过于狭隘和死板
也有人认为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商家知法犯法才会让人有机可乘
anyway
还是有必要认识下
“三无产品”和食品贴标签的问题
什么是“三无产品”?三无产品,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等标签标注,来源不明的产品。又或者是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三无产品来源不明,通常意味着产品本身可能存在对消费者有害的因素,例如以下这些常见的“三无产品”:
三无玩具:能够造成儿童意外死亡,或者对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玩具产品。
比如仿真枪玩具的设计不规范,容易伤人;比如电动玩具零部件容易脱落拆卸,容易误食;比如“黑心娃娃”内部填充物,可造成儿童皮肤瘙痒、腹泻、哮喘、肺炎等症状;比如来路不明的儿童纹身贴,重金属元素超标等。
三无日用品:厂家为降低产品成本,在生产中大量采用碳酸钙、滑石粉等矿物质,工业石蜡以及废塑料,这些伪劣餐盒长期使用可引发消化不良、局部疼痛以及肝系统等多种疾病,严重者会导致胆结石以及重金属中毒等。
三无食品:商家经营不规范,食品无质量标准,比如不合格的膨化食品,腌制和油炸食品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数、大肠菌群、过氧化值指标超标,还能生产亚硝胺、铅等致癌物质,食用会导致胃肠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等。
哪些食品明确贴标签?第一种:预包装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且包装上有统一的质量或者体积的标识,日常生活中的白酒、袋装大米、奶粉、盒装酸奶等都属于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当有以下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上述必要的产品信息,应当认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
第二种:散装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于散装食品,专门明确了容器、外包装上的“标明”要求。但是散装食品的“标明”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不同,即使不符合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规定,也不能直接认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的产品。
……
第三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销售有标签标注要求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例如《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实际上,很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大多都不注重标签标注。如果食品未贴标签,应当考虑相应的地方管理办法,不能直接认定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销售的“三无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无产品”的法律后果?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法律后果是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关于行政处罚的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三无产品”的,处罚如下:
1、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并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罚款为非法产品销售金额的30%以下的处罚;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3、责令其进行整改。
4、情节严重的,需要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对“三无产品”进行维权,有如下法律依据:
买到“三无食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买到除食品外的“三无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消费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以上处罚依据仅供参考,实际上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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