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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举例说明:新三板挂牌之关联交易的尽调核查

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举例说明:新三板挂牌之关联交易的尽调核查1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二)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 (三)关联交易的特点

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举例说明:新三板挂牌之关联交易的尽调核查(1)

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举例说明:新三板挂牌之关联交易的尽调核查(2)

作者:AnnieISese

来源:微信公众号K先生工作室(i-ksir)

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举例说明:新三板挂牌之关联交易的尽调核查(3)

推荐:在新三板挂牌的审核过程中,关联交易一直是审核的重中之重。关联交易本身并不构成企业挂牌的实质性障碍,但必须满足必要性、公允性、程序规范性三个条件。利用关联交易违规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损害投资者权益,是挂牌过程中不可触碰的红线。

目 录

一、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二)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

(三)关联交易的特点

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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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

(1) 以显失公允的价格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例如,以明显异常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销售商品,或以明显异常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从未披露关联方采购商品;以明显异常于市场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等。

(2) 利用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循环虚构交易。例如,公司通过分别控制客户和供应商,一方面伪造销售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虚构交易,另一方面由所控制的客户向公司付款,公司向所控制的供应商付款,所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再通过交易形成资金往来,从而完成虚构交易。

(3) 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分担公司成本费用。例如,由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或由其招聘员工无偿为公司提供劳务;通过第三方直接开票给未披露关联方来承担公司成本费用等。

(4) 接受未披露关联方的捐赠。例如,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直接捐赠资金或实物资产;未披露关联方豁免公司欠款,公司将应付该关联方的款项作为无法支付款项计入当期损益等。

(5)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例如,以预付账款形式向未披露关联方支付采购款而长期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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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主要特征

未披露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

(1) 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

(2) 交易对方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3) 交易对方网站地址或其IP地址、邮箱域名等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相同或接近。

(4) 交易对方名称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名称相似。

(5) 交易对方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结构与公司管理层相近。

(6) 交易对方和公司之间的交易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

(7) 互联网难以检索到交易对方的相关资料。

(8) 交易对方长期拖欠公司款项,但公司仍继续与其交易。

(9) 交易对方是当年新增的重要客户或重要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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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关联方交易(隐形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

识别未披露关联方交易是注册会计师识别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未披露关联方交易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1) 交易金额通常较大,为公司带来大额利润。

(2) 交易时间往往接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频次较少。

(3) 交易价格、交付方式及付款条件等商业条款往往与其他正常客户明显不同。

(4) 交易一般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而是采用现金交易或多方债权债务抵销方式结算。

(5) 付款人与销售合同、发票所显示的客户名称不一致。

(6) 与自然人发生的大额交易。

(7) 与同一客户或其关联公司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

(8) 交易对象与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9) 交易规模与交易对方业务规模明显不符。

(10) 合同条款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或形式要件不齐备。

(11) 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如未按约定日期发货或未按结算期付款。

(12) 交易形成的款项长期以债权债务形式存在,购销货款久拖不结。

(13) 其他商业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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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

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以及已挂牌公司的挂牌案例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

通常允许继续存在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情形: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市场定价和条件,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论证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方法有:

(1)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保证关联交易价格较为公允。

a.定价政策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地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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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价依据公允性的论证方法

▲考虑标的的历史形成过程及各方对标的的贡献程度;

▲考虑标的实际花费的研发成本;

▲ 预期标的未来的收益水平;

▲参考相近技术的市场转让价格。

(2)

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3)

通过与非关联方价格比较,证明关联交易价格较为公允。

(4)

关联交易支付较为公允,未发生拖付、欠付。

(5)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保证交易较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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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排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开会。

▲确认最近两年及一期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①。

程序合法,关联交易的发生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1)

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

表决权回避又称表决权排除,是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表决时,关联人应当回避的制度。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大会对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联交易的审议批准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董事会在通过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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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占比较小,数量较少,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需要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趋势如何(是逐年递增的趋势,还是递减的趋势);以及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该关联交易是否必须发生,如果不发生此项关联交易会对企业造成怎样的影响)和持续性。对于这些方面,应结合业务关系、供应链关系等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有充分证据支持调查结论。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在挂牌前完成清理。

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完善规范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为挂牌主体未来的关联交易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拟挂牌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如由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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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调人员关于关联交易问题的核查

对于从事尽调的从业人员而言,在前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高度重视。一般可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和财务资料、与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等多种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拟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调档查阅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

确认拟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可以通过与公司拟挂牌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交谈;咨询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查阅拟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拟挂牌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供应商、采购商)、账簿;查阅审计报告;审阅公司高管核心员工的简历及各方关联关系的说明等方法,询问独立董事意见等方式。

如对于相关供应商、重要客户、有往来的公司或个人(通过企业的销售台账)都需要进行核查确认是否为关联方,有无关联交易。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专利的共同申请人是关联方;通过查看公司官网,一般留多个企业地址的公司都有嫌疑;可以让企业出示销售台帐以关注来往方,或者看审计报告中的其他应收应付;通过查询企业关键字的方式确认,并查看对方的股权结构及高管构成。

核查关联交易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1)

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

参见第四部分“(一)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之“2.程序合法”。

(2)

关联交易的审议批准要求

▲参见第四部分“(一)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之“2.程序合法”。另外可以关注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公司应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3)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参照《股票上市规则》)

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举例说明:新三板挂牌之关联交易的尽调核查(11)

核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参见第四部分“(一)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之“1.价格公允”。

关注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影响拟挂牌公司的独立性。

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举例说明:新三板挂牌之关联交易的尽调核查(12)

关注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形成重大依赖。

核查关联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则分析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

▲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对象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者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或者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分析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此关联交易是否必须发生,如果不发生此项关联交易会对企业造成怎样的影响)和持续性。应结合业务关系、供应链关系等进行具体分析,并有充分证据支持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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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振华泵业(870203):转让股权

海虹物流为振华有限的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为消除关联交易,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日渐高企的财务成本,振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该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自然人王洪栖,定价系根据海虹物流资产及财务状况和物流运输行业发展状况,经双方谈判协商确定。

同时,由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舰船用泵及配套电机研发、生产和销售,海虹物流的主营业务为道路普通货运和货运代理,海虹物流的主营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小,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且公司资产独立于海虹物流,因此不会影响到公司业务独立性。

(二)赛盛技术(839017):收购合并

科普伦与赛盛有限同为实际控制人吴卫兵、蒋万良控制的企业。科普伦主营业务为通过电磁兼容工程技术,整合上游电磁兼容元器件和材料,为客户提供电磁兼容工程技术一站式器件解决方案,在主营业务上与赛盛有限存在关联性。为消除关联交易,实现整体挂牌,赛盛有限收购科普伦100%股权。

(三)仕外田源(870703):注销

高山合作社为实际控制人担任社员的合作社,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为消除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汤雄、李帝亚退出高山合作社,2015年12月,高山合作社注销。

公司在与高山合作社合作的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针对生鲜农产品相关的种植、品检、收购、称重等方面的经验,2016年度起,公司直接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开展合作,因此,高山合作社的注销,不会对公司生鲜农产品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杭州路桥(870892):

归还占用资金、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出具承诺函

公司向关联方垫付款项的情形均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因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相关制度还未设置,治理尚不完善,未有履行内部决策制度。

但关联方在申报前均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制度作出了规定。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尽可能避免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五)德谦环保(870380):

解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出具承诺函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上海冠伯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2014年8月前由于公司不具有对外出口的资质,但其控股股东上海冠伯具有对外出口的资质。

因此德谦生物在不具有对外进出口资质的情况下,为打开日本市场,通过向控股股东上海冠伯向日本销售主营业务产品,在出口初期销售价格上存在较市场价格较低的情形,上海冠伯在所涉关联交易中的利润率接近于为零,交易价格公允。2014年8月德谦生物取得进出口资质后即减少了与上海冠伯的交易。

此外,上海冠伯已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保证避免与德谦环保的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昊谦采购原材料过程中了解塔河活性炭厂可作为半成品生产基地。塔河活性炭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能被德谦环保并购,经协商,原所有权人同意将塔河活性炭厂转让至李昊谦。

直至2015年11月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昊谦一直任塔河活性炭厂的负责人,德谦生物亦与该厂签署《独家供货协议》,约定该厂生产的半成品独家供货给公司,并未对外销售。对塔河活性炭厂生产的半成品,德谦环保一律进行质量检验,定价依据参照市场价格,根据原材料的品质定价,交易价格公允。

注释:

①参考万联网络(835111),其对历史上相关关联交易的追认方法具体是:2014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监事一致确认公司近二年一期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②注意:在关联董事回避后,就不再强制要求过全体董事的半数了,即只需要出席的非关联董事过半通过即可,除非无关联董事人数少于三人,则需要提交股东大会。一般董事会决议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人员需过半数董事;关联董事不得代理其它董事投票,其它董事也不得委托关联董事投票。

③关联方是区间概念,不是指报告期截止日的时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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