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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条例从6个方面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拆迁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条例从6个方面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过去《拆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如果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由政府来做出拆迁裁决,而政府却不承担责任,对于被拆迁人的利益确实必要的保障。现在《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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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条例》从6个方面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具体从下面六个方面来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一、拆迁主体

过去,拆迁主体即拆迁人是开发商,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补偿费里,这就造成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无法保障。

现在《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

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过去《拆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如果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由政府来做出拆迁裁决,而政府却不承担责任,对于被拆迁人的利益确实必要的保障。

现在《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

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杜绝了不合理地乱拆乱建,减少了烂尾楼的发生。

三、征收过程要程序化,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

征收程序对于征收细节更明确,例如:

(一)、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被列入条例,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突破。

(二)、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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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条例》从6个方面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五)、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

《征收补偿条例》比较强调民众的参与,这个征收和补偿涉及到几个环节,一个就是作出征收决定,要不要征收。如果做了这个征收决定以后,就是怎么补偿,什么标准,这个补偿里面老百姓怎么参与。在好几个环节里面,都规定了老百姓的参与,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征收补偿条例》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中给予多少补偿,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

《征收补偿条例》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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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条例》从6个方面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五、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

过去,大多数情况下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或者由开发商和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决定,有的甚至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机构,所以许多被征收人都对这些评估机构不信任,被征收人没有选择权。

现在,《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从根本上改善了错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误又无法改变的不公现象,使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六、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就减少了互相推诿、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而且《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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