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合学院集资案新京报(理财纠纷投资者多集中在)
西安联合学院集资案新京报(理财纠纷投资者多集中在)个人在进行投资时,同样也不能迷信担保。“许多理财产品以有担保作为宣传要点,以此标榜自身的安全、稳健,但并非所有的担保都能实现投资者预期的保障效果,故应当进行甄别,不能仅因有担保就放心投资。”民四庭副庭长谷绍勇介绍。例如,委托理财中常见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是没有担保牌照的小公司出具保函,或者是理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个人出具担保书等,由于这种担保缺乏强制性杠杆限制,担保人可能并没有偿还能力,导致投资者实现担保权利存在困难。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种“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质权的实现还依赖于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以及履约情况等,如果不能对此进行核实,也应谨慎选择。
越来越多人选择专业机构或者有相应知识、经验的自然人代为投资理财。12月15日,北京市三中院通报了2020年以来该院审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相关情况。据统计,此类纠纷中,自然人投资者年龄多集中在“65前”和“85后”,不少投资者采取加杠杆的方式投资,带来极大风险。
据北京市三中院统计,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自然人投资者年龄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段是1965年以前出生的中老年人,一段是1985年前后出生的年轻人。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分析:“1965年以前出生的中老年人,他们手中有较多的闲置资金;1985年前后出生的年轻人,基于养老、育儿等压力,存在让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需求。”案件审理中法院还发现,部分中老年人投资理财经验不足、风险意识淡薄,又缺乏亲情陪伴,有时难以拒绝销售人员“亲情推荐”,从而忽略对理财产品本身的审查;同时,部分非法理财产品以贴近年轻人思维的方式包装,如通过手机APP等线上渠道获客、用投资领域新的概念术语宣传炒作。
三中院调研还发现,除了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外,还有人将贷款、融资得来的资金用来委托理财。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指出,投资者为获取投资收益与贷款利息之间的差额,加杠杆投资的行为,极大地扩张了投资风险。部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甚至涉及到经济犯罪。据薛军介绍:“部分理财公司往往承诺年收益率在10%以上,甚至达到20%,这种通过非法手段吸收的资金并不会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款项募集后往往去向不明。投资者前期一般能依约收到高额收益,随后则出现延期支付收益等违约情形。”
为了吸引投资者,受托人往往对收益作出承诺,并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这便是所谓的保底条款。但实际上,保底条款不能“兜底”风险。三中院民四庭陈锦新庭长介绍,保底条款基本上可以分为保证固定收益、保证最低收益和保证填补损失这三类。在诉讼中,投资者往往主张合同有效,要求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其本金和收益;受托人则主张保底条款违背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违反了金融监管秩序,该条款或者整个合同应属无效。“审判实务中,根据个案的情况不同,保底条款与整个合同都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陈锦新指出。因此,保底条款并不能实现对所有风险“兜底”的效果,投资者的美好愿望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个人在进行投资时,同样也不能迷信担保。“许多理财产品以有担保作为宣传要点,以此标榜自身的安全、稳健,但并非所有的担保都能实现投资者预期的保障效果,故应当进行甄别,不能仅因有担保就放心投资。”民四庭副庭长谷绍勇介绍。例如,委托理财中常见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是没有担保牌照的小公司出具保函,或者是理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个人出具担保书等,由于这种担保缺乏强制性杠杆限制,担保人可能并没有偿还能力,导致投资者实现担保权利存在困难。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种“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质权的实现还依赖于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以及履约情况等,如果不能对此进行核实,也应谨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