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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如何确定(如何进行工期鉴定)

工期如何确定(如何进行工期鉴定)第二,通过举证分配可以解决。工期发生延误,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延误是非承包人原因所致,则可以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一,工期延误原因简单,其对工期的影响通过一般常识和经验即可判断。比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全部工程停工,或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设计图纸导致承包人关键工作不能实施的,承包人可就工期进行索赔,竣工日期应当顺延。当然,考虑到承包人停工后复工所导致施工效率降低等因素,需要顺延的时间应当适当多于停止施工的时间。对此,法官、仲裁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解决,而无须通过工期鉴定,否则会导致裁判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降低,且未必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工期鉴定,并无特定的机构和人员规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将“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一项内容,其中,第5.7.5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

如何进行工期鉴定?

工期如何确定(如何进行工期鉴定)(1)

(1)工期鉴定现状

工期索赔与反索赔,围绕的核心问题就是工期管理,工期能否依约定工期进行,不仅是承包方的义务,也涉及发包方的责任,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结果必然会给承包方或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到最后可能都会发展演变为工期索赔与反索赔。处理工期索赔的关键问题就是厘清工期延误的责任,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复杂性,对于工期延误责任的划分十分困难,特别是形成诉讼或仲裁后,对工期责任作出科学、客观、精确鉴定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很多专业鉴定机构的最后鉴定意见往往也是预测。因此,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相关索赔证据的收集与留存就显得特别重要。[1]

与成熟的工程造价鉴定、基本完善的工程质量鉴定相比,工期鉴定仍然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对从事法律工作相关人员,工期鉴定较为生疏,其结果也往往受到质疑,争议较大。一是工期鉴定没有相关的资质和机构。工程造价鉴定由入选鉴定人名册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鉴定人需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质证书。

对于工期鉴定,并无特定的机构和人员规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将“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一项内容,其中,第5.7.5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作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第5.7.6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本规范第5.7.1 ~5.7.5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但是也有反对意见认为,工程造价鉴定往往是从造价核算的角度进行,很多注册造价工程师并不具有施工现场管理经验,对工期延误事由、施工实践等不熟悉,工期鉴定应由更了解施工过程管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承担更为合适。

(2)不必工期鉴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工期鉴定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在下列情况下,就不必进行工期鉴定:

第一,工期延误原因简单,其对工期的影响通过一般常识和经验即可判断。比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全部工程停工,或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设计图纸导致承包人关键工作不能实施的,承包人可就工期进行索赔,竣工日期应当顺延。当然,考虑到承包人停工后复工所导致施工效率降低等因素,需要顺延的时间应当适当多于停止施工的时间。对此,法官、仲裁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解决,而无须通过工期鉴定,否则会导致裁判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降低,且未必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通过举证分配可以解决。工期发生延误,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延误是非承包人原因所致,则可以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工期鉴定不能的情况下可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一些情况下,就不必进行工期鉴定。一是工期延误原因单一、明了,其对工期的影响通过一般常识和经验即可判断,如因发包人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规划部门查处并责令全部工程停工,或工程系“三边工程”,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设计图纸导致承包人关键工作不能实施的,承包人可就工期进行索赔,此种案件中竣工日期的顺延应当考虑到承包人停工后复工所导致施工效率降低等因素,予以顺延的时间应当适当多于停止施工的时间。另外,工期发生延误,通过双方举证的方式可以解决,然后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无须通过工期鉴定,否则,会导致裁判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降低,且案件未必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2]

当承包人能够证明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但对可顺延的具体时间无法举证证明时,法官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顺延时间做出判决。在一些案件中,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增加工程量、变更施工方案等,但双方对工期变更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承包人提出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与合同签约价(预算价)进行对比确定的比值,结合合同约定工期来推算可顺延的工期,即可顺延工期=约定工期×(工程决算价÷工程预算价-1)。

一些案件中,虽然工程造价变化不大,但存在设计修改图纸、临时下达变更指令单等影响施工组织措施并对工期造成影响较多的情况,也可以酌情确定可顺延时间。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多事件相互交叉、相互影响,工序中的关键线路发生变化等复杂情况,导致难以准确衡量可顺延的工期。此种情况下法官可以酌情确定可顺延工期的时间。

工期如何确定(如何进行工期鉴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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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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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3页。

[2]周利明:《结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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