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规定(国土知识小讲堂三十八)
储备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规定(国土知识小讲堂三十八)二、变更登记③不动产抵押权。(1)政府组织的首次登记: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使用权;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2)当事人申请的首次登记:①不动产所有权:A、集体土地所有权;B、房屋所有权;C、森林、林木所有权;②不动产用益物权: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B、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海域使用权;E、地役权;F、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大家系统熟悉、掌握不动产登记知识,下面我们继续学习不动产权利登记一般规定中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方面的有关知识。
一、首次登记
1、概念: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2、首次登记的类型:
(1)政府组织的首次登记: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使用权;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2)当事人申请的首次登记:①不动产所有权:A、集体土地所有权;B、房屋所有权;C、森林、林木所有权;
②不动产用益物权: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B、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海域使用权;E、地役权;F、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③不动产抵押权。
二、变更登记
1、概念: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时所进行的登记;
2、变更登记类型:
(1)不动产权利人的信息变更: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
(2)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变更: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
(3)不动产权利的内容变更:①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②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③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④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⑤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⑥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3、与土地变更登记关系:土地“变更登记”=不动产“变更登记” 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转移登记
1、概念: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或转移所进行的登记;
2、适用情形:(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四、注销登记
1、概念:注销登记是指因法定或约定原因使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或因自然、人为原因使不动产本身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
2、适用情形:(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需要他人同意的注销登记: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