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蓝之谜事件(塑料姐妹花翻脸)
海蓝之谜事件(塑料姐妹花翻脸)两人发律师函、对簿公堂,为了送出去的东西,但就因朋友一句毫无凭据的话,两个人“撕”了!
潇潇和茹茹是亲密无间的好姐妹,
好姐妹之间,
闲置的物品互相赠送,
说来也是人之常情。
但就因
朋友一句毫无凭据的话,
两个人“撕”了!
为了送出去的东西,
两人发律师函、对簿公堂,
究竟怎么回事?
2021年5月,潇潇准备重新租个房子,但家里还有很多个人物品不想带走。于是,她联系了闺蜜茹茹。
当晚,
茹茹到潇潇家搬走了一些物品。
但是,问题来了!
几个月后,
潇潇从朋友口中听到
茹茹在背后评价她
“人傻钱多”!
潇潇越想越生气,
要求茹茹退还
从自己家里拿走的东西。
同时,潇潇还委托律师向茹茹发送了一份律师函。收到律师函后,茹茹联系潇潇,要求潇潇提供地址,但潇潇表示不接受茹茹已经使用过的物品。
此后,潇潇起诉到法院,要求茹茹赔偿其财产损失5000余元。
潇潇表示
交给茹茹的所有物品都是让茹茹义务保管的,不是送给她的。
茹茹辩称
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而是赠与关系,并确认从潇潇处取走的海蓝之谜精粹水、面膜、鱼子精华水、瑜伽垫、饮水机等10余件物品,其中面膜、洗衣液、瑜伽垫无法返还,其余物品自愿返还潇潇。
两人对于化妆品的用量、价值也争执不下,潇潇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网络购物交易截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记录,可以认定潇潇因搬家无法带走部分物品,故表示让茹茹拿走这些物品。结合茹茹自行挑选、潇潇未进行打包等细节,亦可判断双方并未形成委托保管合同关系。
据此,应认定潇潇已将案涉物品无偿赠与茹茹,茹茹自行挑选后取走物品亦表示接受了赠与,依法该赠与关系已完成交付,案涉物品权利已经转移至茹茹。
此后,潇潇既无正当理由撤销该赠与合同,亦无权主张茹茹赔偿相关物品损失。据此,法院驳回了潇潇的诉讼请求,若茹茹自愿退还潇潇部分物品,双方可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658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潇潇因搬家无法搬走所有物品,向茹茹表示自己带不走的东西可以送给茹茹,聊天记录字面意思无法得出委托茹茹保管的结论。庭审中,潇潇也确认,所有物品其本人并未打包,茹茹取走的物品亦由茹茹本人挑选,从这些细节也可以看出双方并无委托保管的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茹茹从潇潇处取走的物品属动产性质,自茹茹取走该物品时,已完成交付,权利转移至茹茹,此后,潇潇无权要求撤销赠与,即无权要求返还相关物品。潇潇主张茹茹赔偿所谓代为保管财物的损失自然没有相应依据,茹茹如自愿退还相关物品,可以双方案外自行协商。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应恪守诚信,
以真心换真心,
友情之路才能走得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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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晓媚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