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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追责最终结果(我们必须要对人贩子终身追责)

人贩子追责最终结果(我们必须要对人贩子终身追责)笔者曾观赏过这部电影,如果你也看过的话,一定会对这句台词感同身受。就像电影《亲爱的》里面一句经典的台词,"有时,只一瞬间没回头,生命中的最重要就消失不见了。"来自新华网的一组数据,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16137起,拐卖儿童案件11777起,共打掉7025个犯罪团伙,刑事拘留49007人;解救被拐儿童18518人,妇女34813人。每个孩子从降生到这个世界开始,在父母的眼里就是希望,就是未来,就是全部。然而,这些基本的人类情感并不能阻止泯灭良知,丧心病狂的妇女儿童拐卖嫌疑人的疯狂犯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从2013年开始拐卖妇女儿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等地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2019年两会期间,张宝艳的一则建议就曾引起广泛的关注。她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

今年的两会期间,张宝艳再次提出"将收买妇女儿童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继续上了热搜排行榜。

人贩子追责最终结果(我们必须要对人贩子终身追责)(1)

我的孩子去哪了?

来自新华网的一组数据,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16137起,拐卖儿童案件11777起,共打掉7025个犯罪团伙,刑事拘留49007人;解救被拐儿童18518人,妇女34813人。

每个孩子从降生到这个世界开始,在父母的眼里就是希望,就是未来,就是全部。

然而,这些基本的人类情感并不能阻止泯灭良知,丧心病狂的妇女儿童拐卖嫌疑人的疯狂犯罪。

就像电影《亲爱的》里面一句经典的台词,"有时,只一瞬间没回头,生命中的最重要就消失不见了。"

笔者曾观赏过这部电影,如果你也看过的话,一定会对这句台词感同身受。

人贩子追责最终结果(我们必须要对人贩子终身追责)(2)

现实世界中有很多父母,就如同这部以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中描述的一样,抱着仅有的一丝丝希望,不放过任何可能性,踏上遥遥无期的寻子之路。

孩子不见了,整个家庭就分崩离析了!

案例回顾

1988年,两岁零8个月的嘉嘉在西安西大街公安局马路对面离奇失踪。今年的5月18日,阔别32年的一家人终于在西安市公安局再度聚首、抱头痛哭。

32年来,为了寻找儿子,李静芝参加各种节目,她是央视《等着我》的常客,成为“宝贝回家”公益组织的志愿者,帮助近80个孩子与他们的家人团聚。

寻子之路,李静芝整整走了32年。跨越32年的拥抱,无不让人为之动容。

然而事实上,被拐卖的孩子在现实中不计其数,至今官方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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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场所最容易被人贩子看上,容易丢失孩子呢?

“宝贝回家”是中国最大的寻找失踪未成年人的公益网站,因与公安部合作,被看作是“中国失踪儿童的晴雨表”。

通过该网站我们大致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需要注意的场所。

火车站人来人往,为了赶路和赶车,父母家长容易出现精神上的疏忽,所以在丢失儿童的场所中占比最高,占30.4%。

其次,由高到低分别是市场,学校,医院,汽车站,码头,饭店,火车上等等。

被拐卖的孩子,最后都去了哪里了?

1. 被收养

如果情况好比较好的,会被一些不能生育的偏远贫困地区的夫妇收买,接受着低下的教育,可能一生碌碌无为,但还属于平安。

如果情况糟糕的,或被当成童养媳或被当成劳力,平日里非打即骂。

2. 成为流浪儿童

他们常常以捡垃圾,乞讨为生,身体曾受到残忍虐待,尤其以女童和残疾儿童更甚。

3. 被卖到一些偏远地区做童工

例如曾轰动一时的黑砖窑案,发生在2007年前后,那些非法拘禁并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恶意拖欠工资和侵占他人财产的砖窑窑厂豢养帮凶剥夺他们人身权利并强制劳动每天长达14小时到16小时不给任何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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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生还能重新来过吗?

除了被拐卖的儿童,不能忽视还有一群庞大的被拐骗的妇女

被拐卖的妇女们通常被贩卖到一些贫穷落后地区,面临着被家里的几兄弟共妻,甚至被儿子和父亲共妻,被囚禁、被挨打、被当作生育工具。

由于被拐卖后,她们通常会生育收买人的子女,在曾经解救被拐卖妇女案子中,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说,解救的2700多名被拐妇女中,最终选择回家的只有200多人,剩下的都自愿放弃了回家的机会,他们选择留在偏远的山村,原因是无法舍弃孩子。

笔者每每在网络或报章上看及类似事件,都目不忍视,无法理解人性竟会扭曲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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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被拐卖的对象

除年满14周岁的妇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属于被拐卖的对象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拐卖年满14周岁的男性如何定性,由于年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如果对年满14周岁的男性在拐卖过程中存在非法拘禁行为的,可以考虑认定非法拘禁罪。

2. 拐卖的行为方式

此处分两种方式进行讨论

(1)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不但实行上述行为即为犯罪既遂。

(2)一些出卖捡拾儿童或者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开始为犯罪既遂标准。因为此时儿童早已处于行为人的掌控之中,只有以实际卖出为犯罪既遂得标准。

除此之外,拐卖妇女儿童罪还存在一些加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7.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中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伤害的。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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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延伸】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重有几个特殊认定问题有必要在此作一些简短的说明

1. 通过介绍婚姻,介绍他人收养儿童索取财物的,不成立本罪。

2. 就有抚养义务的主体,比如父母等,出卖儿童的,同时触犯了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属于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3. 任何人都无权出卖儿童。父母出卖亲生子女,医疗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以此非法获利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4. 经妇女同意的拐卖行为,能否成立拐卖妇女罪呢?

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罪侵犯的是社会利益,即便妇女同意将自己拐卖,也不能为此类犯罪开脱罪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成立拐卖妇女罪。认为本罪是侵犯妇女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犯罪,如果得到妇女的同意,不应以犯罪论处。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多地强调了尊重妇女的自愿,对于妇女自愿同意的拐卖行为,不宜以拐卖妇女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按】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被害人权利,波及其整个家庭,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很多罪犯为常犯,拐卖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然而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笔者认为在加大力度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的同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也不容忽视。

买方入刑已经成为现实,主观上出于收买目的,并且不具有出卖目的的行为人,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虽说如此,但是与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相比,犯罪成本的低下显而易见。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加大对买方的刑罚力度,实行“买卖同罪”,从根源上杜绝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

让买方以及潜在的买方,都意识到自己可能付出巨大代价,让法律充分起到震慑作用,从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

#我要上头条# #法律视角看两会# #建议将收买妇女儿童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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