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不给补偿(企业在搬迁过程当中没有得到补偿)
公司搬迁不给补偿(企业在搬迁过程当中没有得到补偿)随着司法实践的变化,现在的判定跟以前的法律推定也会发生变化。现在,在国有土地上,优先推定为征收部门,除非征收部门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是某某实施的,那么,可以证明已确定强制拆除实施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了行政行为,那么就应当由共同实施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我们之前曾经也代理过某强制拆除案件,相关部门参与了强制拆除行为,当时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当时拆除的现场有当地国土部门,有规划局,还有其他的街道办、环保部门甚至都有好多部门去参与。起诉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是共同实施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那么就把这些所有参与的行政机关都列为被告,向法院进行起诉,但是诉讼过程当中,经了解显然是由县主管部门去组织实施的,当然最后县主管部门承认组织实施的,最终,法院把被告确定为县级主管部门。确定适格的被告之后,就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最终申请
关于企业拆迁过程当中被强制拆除以及涉及到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某公司在被纳入修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行政机关在2014年作出了征收决定,在2015年也作出了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的四至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应得相关的补偿费用总计800多万。那么,因案涉房屋在7月被强制拆除,该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当时也发了律师函,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但是,在晚上房屋还是被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之后,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过现场勘查确认,公安机关认为是由区主管部门来主持实施的强拆,该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区主管部门否认了强制拆除,因为原告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是区主管部门进行的拆除。经过法院的一审之后,认为本案被告区主管部门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最后确认区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是在征收过程当中被强制拆除的案件,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区主管部门是否是适格的被告。虽然该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房屋或附属设施由区主管部门实施拆除,但是从该公司提交的相关的证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可以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而且房屋是在拆除范围之内。那么,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及该公司的房屋测绘面积的示意图都可以证明案涉房屋在红线范围之内,所以,尽管本案涉及到修高速公路的项目,但是拆迁工作应当还是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在此种情况下,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来反驳该公司的主张,证明拆除行为是非由主管部门来组织实施,不是由他们来组织实施。
区主管部门虽然否认了拆除行为,征收实施单位也否认拆除行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按照谁负责谁担责的原则,在区主管部门没有提供合理说明及相关拆除事实,案涉房屋的拆除及附属设施又在征收范围之内,应当推定区主管部门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关于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部门已经对该公司做出了补偿决定,该公司对补偿决定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而且该案是在二审审理范围之内。审理过程当中,区主管部门就强制拆除涉案的房屋附属设施,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确认了被告是区主管部门,在这种案件过程当中,在强制拆除的案件过程当中,确认被告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当然,随着现在司法实践,如果遇到强制拆除,作为被搬迁人涉及公司企业工厂、厂房等,企业主该如何处理呢?那么,像刚才的案件中,如果说在征收范围之内被强制拆除,第一时间还是要打110去报警,固定相关的证据。因为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出警之后会去现场勘查,有可能是公安机关去调查出谁是拆除的主体。
其次,搜集征收的相关证据。因为这种拆除的房屋显然是在征收过程当中才被强制拆除的,要么就是项目单位去强制拆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的征收文件,征收的决定,征收的公告,征收范围之内可以去用法律推定谁是适格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可以运用法律推定来推定征收主体是适格的被告。
确定适格的被告之后,就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最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补偿决定还在诉讼过程当中就被强制拆除,那么,显然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确认违法。
随着司法实践的变化,现在的判定跟以前的法律推定也会发生变化。现在,在国有土地上,优先推定为征收部门,除非征收部门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是某某实施的,那么,可以证明已确定强制拆除实施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了行政行为,那么就应当由共同实施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我们之前曾经也代理过某强制拆除案件,相关部门参与了强制拆除行为,当时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当时拆除的现场有当地国土部门,有规划局,还有其他的街道办、环保部门甚至都有好多部门去参与。起诉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是共同实施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那么就把这些所有参与的行政机关都列为被告,向法院进行起诉,但是诉讼过程当中,经了解显然是由县主管部门去组织实施的,当然最后县主管部门承认组织实施的,最终,法院把被告确定为县级主管部门。
在房屋拆除过程当中,被告资格的确定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优先推定为行政机关,除非行政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并非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这种情况下才能否定被告的问题。对于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法律推定的方式确定被告,然后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确认违法,要求赔偿。企业在征收过程当中被非法强制拆除的,可以寻求相关的法律途径去救济。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