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逾期还款怎么办(我担保到债权还清为止还不行)
担保人逾期还款怎么办(我担保到债权还清为止还不行)具体来说:1、2015年5月25日张三向李四借钱,借款期限2年,约定于2017年5月24日前归还。邻居王大妈做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到期张三不还钱,2017年10月8日李四起诉到法院。涉及到了每个案例不同。保证期是多久?过期了是否原告只能自认倒霉?言归正传。担保这个事情靠谱不?是否有了担保就万事无忧坐等钱到账?”虽然借款人很穷,但承诺的利息高[憨笑],担保人特别有钱[憨笑][呲牙][憨笑],为了高额利息,我要不要把钱借出去[呲牙][呲牙][呲牙]?“对于担保是否有效,国家是有专门法条的。民法典之后,更加明确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大量案例判决对于担保有效性的判决基本一致,说明对于担保有效性的相关认识认知,全国各级法院是相同的,争议不大。这里面有个专业术语,先和大家介绍一下。”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
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正义执行'律师团队创始人,执着的70后,团队专注解决广东终本案件执行难。
很多粉丝问到关于担保人在提高债权安全性,后期维权过程中是否真能起到担保义务的事。换句话说,就是
是否所有担保都会永远有效?
如果有一个富豪愿意担保,我是否可以放心地把钱借给流浪汉而不担心风险?
今天正式说一下。
大多数百姓不懂法,这个大家要承认,
也正是因为这样,才有了各种案件就算大家请了律师打了官司,只要没回款,大家就觉得律师是骗子。
其实大家只是不了解,律师圈子也分诉讼和执行两个阵营,各自分工不同,强项也不同。
直白地说,
诉讼律师不懂执行,就像很多执行律师对于杀人放火的法条不熟悉一样。
也正因如此,才有了术业有专攻,才有了专项的各种律师团队。
有的专门弄执行,有的专门打继承,有的专门弄离婚。
时代更替,有专长的律师团队普遍日子过得不差。
言归正传。
担保这个事情靠谱不?是否有了担保就万事无忧坐等钱到账?
”虽然借款人很穷,但承诺的利息高[憨笑],
担保人特别有钱[憨笑][呲牙][憨笑],
为了高额利息,我要不要把钱借出去[呲牙][呲牙][呲牙]?“
对于担保是否有效,国家是有专门法条的。民法典之后,更加明确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同时,大量案例判决对于担保有效性的判决基本一致,说明对于担保有效性的相关认识认知,全国各级法院是相同的,争议不大。
这里面有个专业术语,先和大家介绍一下。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涉及到了每个案例不同。保证期是多久?过期了是否原告只能自认倒霉?
具体来说:
1、2015年5月25日张三向李四借钱,借款期限2年,约定于2017年5月24日前归还。
邻居王大妈做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到期张三不还钱,2017年10月8日李四起诉到法院。
王大妈承诺担保期限一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借条2017年5月24日到期,王大妈的保证期限就是201711月24日到期。因2017年10月8日提起诉讼,故担保有效。
王大妈需要为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
2、2015年5月25日张三向李四借钱,借款期限2年,约定于2017年5月24日前归还。
邻居王大妈做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到期张三不还钱,2018年2月7日李四起诉到法院。
王大妈承诺担保期限一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借条2017年5月24日到期,王大妈的保证期限就是201711月24日到期。因2018年2月7日提起诉讼,故担保已经失效。
王大妈无需为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很多原告自认为担保了就意味着债权永远安全,这是非常错误的臆想!
正常情况,担保期限就是半年,大家务必记住!!!!
3、2015年5月25日张三向李四借钱,借款期限2年,约定于2017年5月24日前归还。
邻居王大妈做担保,担保书写着担保无期限,一直到张三还款为止。
2019年元旦,李四看张三还款无望,起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两个过期!
第一个,正常债权诉讼时效三年为止,也就是三年原告不起诉,法律自动默认原告放弃债权。
第二个,没有具体约定担保期限,所谓的“ 我担保到永远 ”就是个笑话。
此担保看似霸气,实则欺负原告法盲无知!
一样的约定不明,半年即视为失效而已。
无论担保人是多土豪,真正的债务主体是借款人,大家谨记。
切勿为了一点高利息或者高于市场同行的诡异利润而相信担保人会为你的风险买单!!!
市面上那种港台、外资公司,或者股东为港台外籍人士,也包括股东也为公司,类似于张庭@TST张庭品牌ofo小黄车@ofo小黄车这种公司套公司(连环套),但股东都不是自然人的股权结构,大家都要小心。
虽不能说这种公司都有问题,但一旦出问题,维权过程需层层破产,追加股东难上加难、维权过程三五年起步会极其痛苦,而这是常态。。。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的形态,有效性。
无论担保是否有效,大家不要忘记咱们起诉的目的是什么:回款,回款才是唯一目的!
拒执罪,拘留,调查取证,一切的一切都只是手段,而咱们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还款!!!
他是老赖但不是傻瓜,他把钱藏起来,作为百姓没有任何公权力,想查到资金流向并且合法取证,把线索凝固成为法院认可的证据,切保证证据链确实、充分、完整、有效,几乎不可能。
这个现状大家也要接受,毕竟隔行如隔山。
任何案子的维权原则:
1、先自己解决,穷尽所能,把能想到的所有办法用尽!因为成本低。
百姓做事,说不差钱是在撒谎,
明明知道自己不专业还要坚持自己先去试试的唯一目的就是因为省钱。
法律圈子的成本太高了,更不用说专业的执行律师团队。
2、但自己多方尝试真的解决不了,认识到“ 判决就是一张废纸,除了证明自己曾经轻信别人别去用处 ”,
如果确定这个观点,就到了找外援的时候了。
法律赋予执业律师有开具律师调查令,代替法院调查取证,完成惩治老赖促进还款前期各种证据收集的权利,那就使用,善用,用到极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相信所谓什么“ 人际关系深厚的神秘人 ” 。
现在法律越来越健全,任何上网查询都会留痕,就算是体制内的人,也不能随便查无关案件的信息资料。
所谓的神通广大,不过是某些无良律师甚至第三方公司的噱头话术,听听就算了。
什么“ 我是执行局副局长[震惊] ”,什么“ 我们拘留分分钟,找人很简单[衰][衰][衰] ! ”
荒谬,无耻。。。
揭穿骗局很简单,一句话问过去:
能直接和律所签委托合同 律所盖章 律师签字手印 转账给律所 律所开正规咨询类发票吗?
能直接和律所签委托合同 律所盖章 律师签字手印 转账给律所 律所开正规咨询类发票吗?
能直接和律所签委托合同 律所盖章 律师签字手印 转账给律所 律所开正规咨询类发票吗?
这句话记住了就不会错了,因为正规律所都是这样操作的!
不是为了表明严谨,而是常规合同签订和委托操作就是这样,历来如此。。。
对方说没问题,那就继续考察,直到信任为止。
如果对方各种解释,到头来只是想告诉你:他们是一个资产管管理公司[捂脸][捂脸][捂脸],那就真的。。。
就说这么多吧。祝大家早日回款。
我是琪哥,关注我,三百多篇文字和问答都是关于惩治老赖的方法和技巧,一定对您有用。
如有私密问题,大家@正义执行琪哥私信功能,就可以私密沟通了。
大家都去下载“ 今日头条 ”,而不是“ 今日头条极速版 ”,今日头条极速版没有私信功能[偷笑]
为了回款,大家一起加油!!!
我把法条整理了一下,大家或许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