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孩成为老赖案例(9岁女孩成老赖)
9岁女孩成为老赖案例(9岁女孩成老赖)2015年底郑州市中院对“凶宅”预查封。2013年6月17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决陈东死刑,赔偿妻子、岳母丧葬费三万余元。笔者梳理了整个事件的时间线,或许能让大家更容易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2012年2月24日,陈蔓九个月大时,为卖房还债,父亲陈东残忍杀害母亲和外婆。2012年2月25日,陈东和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王某付给陈东55万后,一直占有房屋。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姜宇涵律师
9岁女孩欠债55万成了“老赖”,这是不是难以想象?
近日史上最小老赖事件引起热议,女孩是如何欠下55万的?父母都去了哪里?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女孩今后该怎么办?说实话,深入了解案情以后,心情还挺复杂的。
在小女孩陈蔓才9个月的时候,其生父陈东把其母亲和外婆杀害。原来,陈东沉迷于赌博无法自拔,落下了一屁股债务。2011年底,陈东想卖房还债,但遭到了陈蔓母亲和外婆的拒绝。于是,他就动了杀机。当然,凶手得到了应有的处决,但以后的麻烦也越来越多……
时间线笔者梳理了整个事件的时间线,或许能让大家更容易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2年2月24日,陈蔓九个月大时,为卖房还债,父亲陈东残忍杀害母亲和外婆。
2012年2月25日,陈东和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王某付给陈东55万后,一直占有房屋。
2013年6月17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决陈东死刑,赔偿妻子、岳母丧葬费三万余元。
2015年底郑州市中院对“凶宅”预查封。
2017年3月,王某向郑州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后被驳回。
2017年3月,王某起诉陈蔓,要求解除预查封,判令购房合同有效,被法院驳回。
2018年王某向金水区法院起诉陈蔓,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返还55万购房款。
2019年6月28日,法院就判决转让合同无效,陈蔓归还卖房55万元所得。
2019年12月5日,郑州市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0年8月31日,郑州金水区法院重审一审宣判,判合令同无效,陈蔓归还卖房款55万元。
2020年10月29日,郑州市中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判合令同无效,由陈蔓归还卖房款55万元。
2020年11月25日,因陈蔓未归还55万元,法院第二次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网友争议“9岁老赖”,“父杀母”,“替父还债”等等字眼,瞬间引起了巨大关注,网友们一时间议论纷纷。
有网友替小女孩打抱不平,认为判决有些不合情理:“她赖什么了,这55万债务她花过一个钢镚吗?”
但是也有人认为,法院这么判本来就没错:“小女孩继承了遗产没错吧?那她就应该还钱啊!又想继承财产,又不想承担债务,天底下哪有这么好的事儿?要么还钱,要么给房,多简单的事儿!”买房人也很可怜:“人家出了钱,最后落下个房财两失,总该有人来弥补人家的损失吧?”
法院道歉而就在网友争论不休时,金水法院发布了致歉声明,撤销了对陈蔓的高消费限制措施。
究竟谁对谁错?本案其实并不复杂,归纳起来,就是三个问题: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继承法律关系;
三、由于没有履行债务,引发的限制消费问题,这是前面两个问题的发酵。
现在我们来逐一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01、买卖合同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知,陈蔓的父亲单方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也就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买受人王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02、合同解除后,还要做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出卖人要返还购房款,买受人要返还已经交付的房产。
至于房款利息、房屋租金,要如何处理呢?
九民纪要第34条规定:
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二、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陈蔓爷爷奶奶放弃继承陈东的房产,也就不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陈蔓继承了父母房产,就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三、限制消费
01、限制消费不等于老赖
很多人存在一个概念误区。大家混淆了老赖和限制消费令(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其实“被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不等于“老赖”。
首先,“老赖”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俗称,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主体的统称,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
其次,违反限制消费令(“限高”)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前置条件之一,所以被限制消费不等于一定成为了“老赖”,而是在被限制消费之后再次违反才会满足成为“老赖”的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的范围与被限制消费人的范围不同,不可混淆。
02、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限制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未成年人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原因是,限消主要是一种“保全”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受不当贬损,影响执行。
因此,有的媒体批评法院对未成年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合理,其实也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当然,出于情感,我们是理解媒体的用心。
写在最后法院初衷或许是想通过限高给孩子的监护人施加压力,倒逼监护人尽快偿还债务。
但对9岁孩子限制消费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
以牺牲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代价,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
“父债子还”只是民间道义。
社会应多给予儿童关爱。大人的错,不要让孩子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