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教授深度解读民法典下(民法典来了杜万华)
杜万华教授深度解读民法典下(民法典来了杜万华)民法典总则的制度贡献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1979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开始萌芽、不断成长。随着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化,民法也在不断向前发展。此次民法典的编纂,是在以往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的统一考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验的总结,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为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法治保障。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睿讲坛之民法典专题讲座”在该院大法庭开讲。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莅临现场,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民法典”为主题,分别从“中国民法典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中国民法典总则中的制度贡献”“民法典在分则中的制度创新”“民商事审判在适用民法典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了授课。
此次专题讲座采取“现场授课 视频直播”的方式进行。三中院党组成员、局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立案庭、民商庭、申诉庭全体干警现场参会,全市法院干警在线观看了此次授课。
一
中国民法典是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
1979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开始萌芽、不断成长。随着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化,民法也在不断向前发展。
此次民法典的编纂,是在以往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的统一考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验的总结,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为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
民法典总则的制度贡献
(一)在法治思想指导下构建了完整统一的民法典体系。
(二)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以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主、法律规范的理论为辅,构建了结构严密、逻辑顺畅、具体适用的民法典。
(三)构建了完整的民事主体制度体系。
(四)总则编构建了开放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体系。
(五)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变更、消灭的制度体系。
(六)构建了完整的民事责任制度体系。
三
民法典在分则中的制度创新
(一)民法典在物权编中建立了多种财产所有权并存的制度。
(二)建立了用益物权制度。
(三)民法典在合同编中的制度创新。
四
民商事审判在适用
民法典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一,法人组织一般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只要是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或者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履行的职务行为,那么法人组织就应当对他们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上述行为违反了法人组织内部章程规定对上述人员权限的约束,也不能因此免掉法人组织的责任。
第二,关于法人组织分支机构的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74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但也考虑到,某些一级法人有众多分支机构,如果都起诉一级法人,则案件过于集中。因此,民法典也规定了如分支机构有管理的财产,就由分支机构先行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三,关于设立人在法人设立过程中的责任问题。此次民法典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如果法人设立成功,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如果法人未成立的,则由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关于法人组织内部的法律责任问题。第一个是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做出一定的民事行为,如果行为未违反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当然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法律法律,或者违反公司章程,对外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公司承担后可以在公司内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第二个是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0条规定,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造成损害的,清算义务人不仅需要以公司财产,还需要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个是出资人滥用出资权利的责任承担问题。第四个是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五,如何处理法人组织内部和外部关系的问题。基本原则是内部的纠纷不能对抗外部的行为。在处理公司内部股东争议、股东与董事会争议等诉讼时,原则上应当先由公司内部通过公司自治原则解决内部纠纷,只有当公司内部穷尽手段仍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司法才能介入。如果司法频繁介入到公司内部纠纷,会导致公司疲于应付纠纷诉讼,无法有效地参与到市场经济竞争中。
(二)关于担保制度的实务问题
民法典划清了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担保物权是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财产权利。担保合同是设定担保物权和建立保证关系的合同。民法典确立了担保合同的体系,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主要包括:流质合同、保留所有权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有关抵押合同,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的问题。抵押合同的生效不等于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民法典,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只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算正式设立。二是浮动抵押的问题。浮动抵押系以动产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正式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流押和流质的问题。实践中,流押和流质的财产往往价值较高,民法典采取的原则是:既不认为全部无效,也不认为完全按照约定来履行。民法典规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流押物或流质物应当用于拍卖,如果拍卖的款项在偿还债务后还有剩余,剩余款项归抵押人或质押人所有;如果拍卖款项不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仍要承担剩余的债务。当然在具体优先受偿的过程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也可以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四是让与担保的问题。同样,处理让与担保的原则是,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买卖合同标的物也需要经过拍卖,如果拍卖的款项在偿还债务后还有剩余,剩余款项归出卖人所有;如果拍卖款项不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仍要承担剩余的债务。
(三)关于民间借贷中欠条、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的问题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将欠条、借据、收据等当作“证据之王”,但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上述证据的审查,要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经济能力、款项交付、交易方式等事实和因素综合认定。人民法院要对举证责任予以科学的分配,如当事人认为欠条等系伪造的,需要出借人再此举证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赵美兰 姚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