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五保户死了谁继承(谁扶养农村五保户)
村里的五保户死了谁继承(谁扶养农村五保户)1、农村五保户与村集体的关系这个案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关键为李某与侄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五保户遗产归谁处理两方面。经查明,认定叶李某与侄子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为,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没有签订扶养协议的,因此,不支持村委会主张的李某财产归村集体所有的诉求。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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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村民李某是五保户,无妻无儿无女,有扶贫所建的两间小瓦厢。自1995年起与侄子一家一起生活。1999年,李某与侄子李某2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约定由侄子一家负责李某平时生活,承担生活医疗等费用,料理后事。李某在百年之后,将其财产赠送给侄子李某2。该扶养协议书由县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2010年底,李某患病经医治无效去世,侄子将李某安葬。
2020年6月份,村委会依照县政府规定,开展所在村农民宅基地零散退出工作。在工作中,村委会认为李某系五保户,将李某的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列为村集体财产进行了评估和公示。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拆迁。李某侄子以扶养协议中约定李某的财产由其继承,因此,要求村委会对其赔偿,致此官司。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关键为李某与侄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五保户遗产归谁处理两方面。经查明,认定叶李某与侄子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没有签订扶养协议的,因此,不支持村委会主张的李某财产归村集体所有的诉求。
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1、农村五保户与村集体的关系
农村五保户是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立档,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对老人实现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的义务。由集体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李某未与村委会签订扶养协议,而与侄子签订扶养协议,因此,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李某与侄子的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李某与侄子的扶养协议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经过公证处公证,无违法约定,因此,真实有效。侄子依协议约定,照顾李某平时生活及患病治疗,并无违约行为或未尽责行为。李某生前也无要求变更协议的要求,可认定其对侄子的照顾比较认可。村委会辩称侄子未尽责,李某的房产存在权属纠纷问题,但均未提出有力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扶养协议有效。
3、侄子继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本意见)中第五十五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 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如你在扶养非法定赡养义务的老人,为保证自己的权益,请与老人签订抚养协议,以免老人过世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