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心标志建筑(第一xx地标)
长沙市中心标志建筑(第一xx地标)此外,凡使用区片、道路等地域专名的,建筑物应在其所指代地域的范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与同类地名重名或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专名的使用不得重复,同一单位开发的系列名称必须要有明显区别。 同时,《规范》特别强调,在住宅区和建筑物专名命名中,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非文字性符号,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规则的网络用语、方言俚语、生造词语等不规范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 " 第一、x 号、xx 地标 " 等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不得使用名不符实、夸大其词、误导公众、易生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词语;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含全称、简称、缩写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得使用 " 中国 "" 中华 "" 中央 "" 全国 "" 国际 "" 世界 ""
来源:潇湘晨报
世界、官邸、国际……以后建筑物、住宅区命名,这些 " 洋气词 " 要慎重使用!记者今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年 9 月 1 日起,《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正式实施。根据该文件,今后在给住宅区、建筑物命名时,要慎重使用 " 世界 "" 环球 "" 第一 " 等词语,使用 " 大厦 "" 花园 "" 中心 " 等名称时也需谨慎。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图源视觉中国
专名如何起?
慎用 " 世界 "" 环球 "" 亚洲 "" 宇宙 " 命名
" 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专名是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专有名称,通名是表明住宅区和建筑物性质、类别、形态、功能等属性的通用名称。专名在前,通名在后,联合使用。
根据《规范》,全市住宅区和建筑物专名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由 2-4 个汉字组成,不得超过 6 个汉字。
同时,《规范》特别强调,在住宅区和建筑物专名命名中,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非文字性符号,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规则的网络用语、方言俚语、生造词语等不规范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 " 第一、x 号、xx 地标 " 等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不得使用名不符实、夸大其词、误导公众、易生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词语;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含全称、简称、缩写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得使用 " 中国 "" 中华 "" 中央 "" 全国 "" 国际 "" 世界 "" 环球 "" 亚洲 "" 宇宙 " 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命名;不得使用如 " 湖南 "" 长沙 " 等市及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确需使用的,应当取得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此外,凡使用区片、道路等地域专名的,建筑物应在其所指代地域的范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与同类地名重名或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专名的使用不得重复,同一单位开发的系列名称必须要有明显区别。
通名如何起?
不使用特定含义、约定俗成词语
目前,住宅区和建筑物可使用的常见通名包括园、苑、厦、寓、墅、舍、庐、居、邸、府、庭、楼、轩、庄、公寓、小区、城、中心、广场、山庄等。
市民政局指出,根据《规范》,全市住宅区和建筑物通名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则:能够正确反映住宅区和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恰当使用修饰、限定通名的词语,不使用 " 天 "" 御 "" 皇 "" 帝 "" 官邸 "" 朕 "" 王 " 等有特定含义的修饰词语;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社会组织名,不得使用 " 世界、世家、国、邦、洲、盟、海、港、岛、道、路、街、里、弄、巷、门 " 等有约定俗成含义的词语;不得重叠使用通名;不得使用民间忌讳或有违道德风俗习惯的词语。
特定通名如何起?
12 层以上建筑物才能叫大厦
" 大厦 "" 大楼 " 要有多大?什么才能叫做 " 花园 "" 山庄 "?《规范》规定了住宅区和建筑物特定通名的标准。
其中," 大厦 "" 大楼 " 是指 12 层以上高层和大型独栋(含裙楼)建筑物。" 花园 "" 花苑 "" 山庄 " 是指绿地率不低于 40% 的建筑物(群)且山庄必须依山而建,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住宅区。广场指有宽阔的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 2000 平方米以上 ( 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 ) ,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综合性大型建筑物 ( 群 ) 。
此外," 中心 " 是指占地面积在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纯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 城 " 是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占地面积在 30 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居住、商用、办公、娱乐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苑 "" 园 " 主要指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 小区 " 是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所建住宅楼不少于 10 栋的大型居民住宅区。" 公寓 "" 新寓 " 则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栋住宅楼群。
相关链接
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资料:
1、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权属证明;
3、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4、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