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履职答复书不服怎么办(当履职申请变成)
对依法履职答复书不服怎么办(当履职申请变成)二、两者受理事项不同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的是法定职责,且提出了符合条件的申请。《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该概念将信访类型划分为建议式、批评式和行政救济式。《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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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魏红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明律师在办理案件和解答咨询时,经常遇到明明是行政履职申请,却得到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此类现象屡见不鲜。在实操中,因信访申请与履职申请在形式上没有明确区分,行政机关在处理履职申请时,往往会通过信访答复方式,给予当事人答复,给当事人维权带来很大限制。因此,精准了解二者区别至关重要。
【信访申请与履职申请辨析】一、两者基本概念不同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该概念将信访类型划分为建议式、批评式和行政救济式。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的是法定职责,且提出了符合条件的申请。
二、两者受理事项不同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受理的事项主要是信访人对特定主体的职务行为进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特定主体的职务行为,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明确的法定职责,因为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
三、两者法律适用依据不同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有权必有责,故职权是职责的保障。信访事项主要依据是信访条例;履职事项主要依据是涉及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两者处理部门不同
《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有承担信访处理的工作职责。各种政府及工作部门均有负责信访的工作机构。而受理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由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
五、两者权利救济途径不同
信访答复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途径救济,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申请人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由也根据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同,分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不履责等。
根据前述二者的辨析,相信很多老百姓对行政履职和信访申请有了基本理解,那么如何有效避免“履职申请”变成“信访答复”呢?在明律师在此提示如下注意事项。
【申请注意事项】对于公民的一份书面举报投诉,到底是信访,还是履职申请,行政机关应本着“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原则,根据具体内容确定到底是“履职申请”还是“信访申请”。
但在实际中,为了有效防止“履职申请”变质,当事人在提出书面申请时,首先应当写明“履职申请”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依据。其次,邮寄封皮中写明申请事项,并用EMS快递邮寄,同时保存好邮寄底单,为后续行政机关履职或者不履职,提前做好证据保存。
如果当事人写作、执行能力强,可以按照此指导自行操作。反之,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权利救济途径】对于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书面申请,却得到行政机关信访答复的行为,在明律师告知如下权利救济途径:
一、选择行政复议
以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纠正违法行为,从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选择行政诉讼
以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职法定职责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的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部门的介入,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从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老百姓在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很多都会选择信访途径寻求解决,但信访往往不解决实质纠纷,反而因当事人的懈怠,使诉讼期限超期,权利无法得到法律层面的救济,出现诉讼无门的局面。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大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千万不要错过维权的最佳时间。如遇此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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