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兰克·梯利的西方哲学史(施莱尔马赫论上帝)
弗兰克·梯利的西方哲学史(施莱尔马赫论上帝)
施莱尔马赫试图在其神学中去做这项工作,他的神学代表了斯宾诺莎主义和唯心主义的融合,这在19世纪初的德国是相当常见的。与人类精神进行类比,绝对被以有机的方式构想为杂多中的统一、思想与存在的同一。施莱尔马赫并没把斯宾诺莎式的观念贯彻到底,而是试图将泛神论与二元论结合起来。上帝与世界为一,这是正确的;但事物并不是上帝的单纯偶性;世界有相对的独立性。合理的宇宙理论必须肯定上帝与世界的不可分割性—上帝从不在世界之外,世界也从来没有脱离上帝—然而,一定要区分上帝的观念和世界的观念。上帝是非时间、非空间的统一体;而世界则是时空的复合体。
我们不能把人格归于上帝,因为那会使上帝成为有限者。我们也不能把无限的思想和意志归属于上帝,因为这些术语互相矛盾;从本质上讲,所有的思想和意志都是有限的。上帝是普遍的创造力量,是所有生命的源头:赫尔德、歌德、费希特和谢林就是这样解释斯宾诺莎的实体的。
构想个人与绝对之关系的方式,是要为个人保留一定程度的独立和自由。个体的自我是自我决定的原则,像莱布尼茨所指出的那样,其自由在于个人能力或禀赋的自然演进。然而,个人也镶嵌在普遍的实体之中;他们是与宇宙相关联的成员,个人的本性必须与宇宙相符合。然而,每个具体的自我都有具体的天赋或才能;它在绝对必然的事物整体中有着自己的位置,因此,必须表达出其个体性以便实现整体的本性。施莱尔马赫在人格上的高度的价值,和他对于自我表达与自我发展的坚持,是德国思想之浪漫主义倾向的特点。虽然他拥有绝对依赖的学说,但正是这种个人主义的嗜好阻止他将人类的灵魂浸没在普遍实体中,这就使得他的个人主义伦理学出现了。对于康德严格的道德观和理性与自然之间的二元论,他几乎毫无共鸣,这种二元论永远不能弥合,除非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在起初的自然意志中实现统一。
理性和意志存在于自然之中,也存在于人类之中;道德是已经以低级的形式在自然中表达自身的事物的高级发展。自然中固有的理性与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的理性是同一的: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理想不是低级冲动的破灭,而是与整体和谐的个体的具体本性的展开。个体人格行为的伦理价值在于它们的独特性。道德准则是:作一个独特的人并依照自己的独特本性而行。即便在宗教中,个人也应该被容许以自己独特且私人的方式来自由表达自我。这种教导不应该被解释为自私的个人主义,因为,依照施莱尔马赫的看法,对于自我人格之价值的意识伴随着对于他人价值的认可。普遍性意识是个人自我完善的最高条件;伦理生活是社会中的生活,在这样的独特个人组成的社会中,个人尊重独特的人性,无论是自身的,还是他人的。“个人愈是与普遍相像,他与他人的交流就愈是充分,包容全体的统一性就愈是完备……超越自我并战胜自我,人们就踏上了真正的不朽和永恒之路。”然而,是宗教情感照亮了整个生命并为之带来了统一性。在虔诚的感情中,人们意识到其对于独特人格的渴望与宇宙活动是和谐一致的;“宗教视世界上的所有事件均为上帝的行动”。个人不朽是不成问题的;宗教中的不朽在于与无限合而为一;不朽就是“在时光中的每一刻都成为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