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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求意见(关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求意见(关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以下简称:264号文)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在用的基础性文件。为适应时代变化,在2015年已通过出台补充性规定予以完善,但信访矛盾仍时有发生,如对安置资格的认定、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等。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采用了联席会议、跟踪审计和阳光公示三大机制,以规范管理要求、解决实际问题。为在全市推广实施,亟待新的政策文件将上述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三)适应社保方式新变化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作出了新的规定,亟待新的政策文件确定今后的安置工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求意见(关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求意见(关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2)

近年来,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法律法规密集调整,从征收程序到安置方式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围绕“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奋斗目标,确保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平稳过渡、有序开展,我局按照法律法规及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土地征收新规定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生效实施,对原法中的集体土地征收内容作了重大修订,将补偿安置的大部分程序从批后阶段调整到征前阶段,并要求取得农民同意后才能申请土地征收。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相继做出修订,在新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新时期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规定。去年底,我市已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梳理了与新法、国家条例、省条例等法律法规存有冲突的市级规范性文件并拟公布废止,市级亟待出台新的政策文件以指导基层掌握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要求。

(二)完善征地管理新机制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以下简称:264号文)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在用的基础性文件。为适应时代变化,在2015年已通过出台补充性规定予以完善,但信访矛盾仍时有发生,如对安置资格的认定、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等。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采用了联席会议、跟踪审计和阳光公示三大机制,以规范管理要求、解决实际问题。为在全市推广实施,亟待新的政策文件将上述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

(三)适应社保方式新变化

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作出了新的规定,亟待新的政策文件确定今后的安置工作路径。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三)《江苏省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四)《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全文;

(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三、起草过程

在2021年9月1日国家条例施行后,我局在第一时间启动了我市政策修订工作,认真研读新法及国家条例、省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2019年后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出台的集体土地征收政策(重庆、厦门、温州等),并赴宁波、厦门等地学习经验做法,完成了《办法》起草的准备工作。2021年12月30日,“87号文”印发后,上位政策基本稳定,我局加速了文件起草进度,多次组织市级相关部门深入研讨,并以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涉农区街道、村组和农民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有六章四十九条,内容涵盖实施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构成、人员安置方式、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是统一政策。因上位文件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与工作程序已作规范要求,首次具备出台全市统一文件条件。因此,《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市,但各区可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二是强化管理。借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已有经验做法,《办法》要求区政府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联席会议、跟踪审计和阳光公示三大机制,推动解决安置人员资格认定难、土地补偿费发放难、征地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长期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实施程序

在全面落实国家条例和省条例基础上,《办法》深入细化了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听证要求、补偿安置登记、签订协议、预存征地补偿款、征收土地公告等十个征收程序的内容及实施要求,更具指导性和约束性。《办法》还进一步作出了具有南京特色的创新规定:一是解决土地征收随意性问题。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是土地征收的启动条件,其中以成片开发方式实施征收的,必须取得成片开发批准文件。二是解决“个别”指代不明问题。省条例允许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仍可申请土地征收,但未界定“个别”的内涵。明确规定未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三是解决超期安置问题。对于涉及房屋征收且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安置农民的,规定申请土地征收时需要提供安置房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四是增加公示时间要求。除国家条例和省条例对公示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如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安置人员名单等),公示时间一律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章主要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构成、专户设立、各项具体费用的计算方式、分配方式及支付方式等,为保持政策稳定,大部分规定继承于“264号文”,同时,我们总结南京经验、解决南京问题。一是差别化规定青苗等补偿费筹集方式。《办法》规定青苗等补偿费的筹集方式由各区自选,不强制规定执行综合补偿价制度。二是明确各项补偿费专户设立。落实“87号文”规定,1.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不再设于规划资源部门,各区均改由财政部门设立。2.新设立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用于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新五区由各区财政部门设立,市本级六区由市财政统一设立。3.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户也不再设于规划资源部门,延续现有运转体系,市本级六区由市财政统一设立,新五区由各区财政部门设立。三是落实安置补助费发放方式。落实“87号文”有关安置补助费发放方式由农民自主选择的规定。

(四)关于人员安置

第四章主要包括安置人员资格条件、安置人数计算方式、安置名单产生程序等。一是优化安置人员资格要求。“87号文”规定“安置人员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办法》在我市现有7个安置资格条件基础上,做了减法:一是取消“年满16周岁”要求;二是取消“现居地”要求,鉴于买房迁居日渐普遍且“现居地”难以掌控,《办法》对安置资格不再要求“现居地”位于被征地村组。二是放宽安置全部农业人员条件。“264号文”规定,村组全部土地被征收的,所有农业人员皆可安置,但受夹心地、边角地影响,全部土地被征收的情况很少发生。针对基层建议放宽该条款的呼吁,《办法》着眼于剩余土地“基本不再具备征收可能性”,将该条款放宽至全部土地被征收或者剩余土地“全部为夹心地、边角地,不具备农业生产条件,且面积不足5亩的,经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认定”,可安置全部农业人员。

点击关于《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审核:陶乐

审稿:朱佳

发布人: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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